①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哪一年开始制定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机关:交通部效力等级:国务院部门规章法规类别: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公示类别: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具体内容:(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② 公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举例说明
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⑴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了解: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及划分方法;关键项目、规定极值等概念。
熟悉:检评程序;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工程质量评分方法;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项工程计分规定。
⑵路基土石方工程质量检查项目
了解:土方路基、石方路基、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的基本要求;土方路基、石方路基的外观鉴定;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的实测项目;管节预制、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检查(雨水)井砌筑、土沟、浆砌排水沟、盲沟的基本要求和外观鉴定;挡土墙和砌石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外观鉴定;其他分项工程的基本要求。
熟悉:一般规定;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的实测关键项目;排水工程的一般规定;管节预制、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检查(雨水)井砌筑、土沟、浆砌排水沟、盲沟的实测项目;墙背填土的基本要求;挡土墙和砌石工程的实测项目;其他工程的关键实测项目。
掌握: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实测关键项目;管节预制、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检查(雨水)井砌筑、土沟、浆砌排水沟、盲沟的实测关键项目;挡土墙、墙背填土和砌石工程的实测关键项目。
⑶路面面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了解: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外观鉴定;沥青贯入式面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路缘石、路肩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
熟悉:一般规定;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实测项目和基本要求。
掌握: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实测关键项目;压实度、厚度、弯沉、抗滑性能等的检查和评定方法。
⒉沥青混合料与水泥混凝土
了解:沥青混合料类型及其特点;沥青混合料高温稳定性、低温抗裂性、水稳定性的概念;沥青混合料各项技术指标概念及所代表的含义。
熟悉:空隙率大小对混合料性能影响;沥青混合料中沥青用量表示方法,沥青含量和油石比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换算方法;马歇尔试件不同密度定义,常用密度检测方法;车辙试验的目的及操作步骤;针对不同粒径矿料与沥青的两种黏附性试验方法;水泥混凝土原材料要求;影响水泥混凝土强度和工作性的因素;水泥混凝土凝结时间测试。
掌握:马歇尔试件成型方法,影响试件制备的关键因素;确定一个标准马歇尔试件混合料用量计算方法;马歇尔试件毛体积密度、表观密度及最大相对理论密度试验操作过程;马歇尔稳定度试验操作及注意事项;水煮法和水侵法操作步骤;几种常用沥青含量检测方法;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内容;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点;水泥混凝土强度试验;水泥混凝土工作性试验。
⒊路面基层与基层材料
⑴路面基层
了解:基层的一般规定、分类、外观鉴定;基层的类型、级配要求、适用范围;石灰工业废碴类材料的石灰、粉煤灰、土等技术要求。
熟悉:基层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混合料组成设计的目的和要点。
掌握:基层的实测关键项目;压实度、强度等的检查和评定方法。
⑵路面基层材料的试验检测
了解:理论计算法确定半刚性基层材料的最大干密度;顶面法测定室内抗压回弹模量的试件制作与准备。
熟悉:EDTA滴定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石灰或水泥剂量的测定方法;石灰、粉煤灰无机结合料的试验方法;烘干法测定含水量的试验目的、适用范围;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劈裂试验方法;承载比(CBR)试验方法;确定最大干密度的试验方法;柔性基层材料标准密度试验方法。
掌握:EDTA滴定法的测定方法;烘干法测定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含水量试验步骤;无机结合料稳定土的击实试验步骤、要点与计算;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试件的制备和养生、强度要求;劈裂试验试件的制备与养生;顶面法测定室内抗压回弹模量的试验步骤;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测试的操作步骤。
⒋路基路面现场试验检测
⑴路基、路面压实度检测
熟悉:现场密度试验检测方法与适用范围;灌砂法、环刀法试验注意的问题;核子密度仪试验的适用范围与试验要点。
掌握:压实度概念;灌砂法标定筒下部圆锥体内砂的质量的步骤与要点;灌砂法标定量砂的单位质量的测定步骤与要点灌砂法测定现场密度的试验步骤与要点,密度计算;环刀法测定现场密度的试验步骤与要点,密度计算;核子密度仪试验的试验步骤;钻芯法测定沥青面层密度的试验步骤与要点。
⑵弯沉检测方法
了解:弯沉值的概念。
熟悉:贝克曼梁法测试弯沉的目的与适用范围;弯沉测试车轴载的要求;贝克曼梁弯沉仪组成。
掌握:贝克曼梁法测试弯沉的步骤与计算。
⑶回弹模量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贝克曼梁法测试回弹模量的目的、适用范围与试验步骤;承载板法测试回弹模量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熟悉:回弹模量的常用测试方法。
掌握:承载板法测试回弹模量的步骤与要点。
⑷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劈裂强度试验方法
熟悉: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劈裂强度试验步骤与要点。
掌握: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检查内容。
⑸平整度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颠簸累积仪(VBI)与国际平整度指数(IRI)相关关系的建立;车载式颠簸累积仪法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试验结果处理及注意事项。
熟悉:平整度的概念、常用检测设备及指标;3m直尺测定法、连续式平整度仪法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试验结果处理及注意事项。
掌握:3m直尺测定法、连续式平整度仪法的测试步骤。
⑹路面抗滑性能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路面抗滑性能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路面抗滑性能的测试方法与原理;横向力系数测定车的适用范围、设备要求、测定步骤及其测试数据处理。
熟悉:手工铺砂法、摆式仪法的适用范围;摆式仪测定摆值的温度修正;路面抗滑性能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手工铺砂法的试验与计算;摆式仪测试中橡胶片的要求;摆式仪测试的试验步骤与要点。
⑺路面结构层厚度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常用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熟悉:挖坑法、钻芯取样法检测厚度的要点。
掌握:挖坑、钻孔的填补要点。
⑻沥青路面渗水性能检测方法
了解:沥青路面渗水系数概念。
熟悉:沥青路面渗水试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掌握:沥青路面渗水试验步骤与要点。
⑼CBR值现场检测技术
了解:路基填料CBR值要求;长杆贯入CBR间接推算法。
熟悉:土基现场CBR值测试方法。
⑽弯沉检测新技术
了解:自动弯沉仪和落锤式弯沉仪的工作原理。
⑾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检测新技术与路面雷达测试系统
了解:激光路面平整仪;摩擦系数测定设备;激光构造深度仪;路面雷达测试系统。
③ 码头设计与施工的有哪些相关规范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最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303-2003)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
通航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与抗震
港工结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
港口工程抗震计算与设计措施
港口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
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2000)
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新规范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272-99)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大直径圆筒码头
格形钢板桩码头
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码头
地下连续墙与斜拉桩板桩码头
沉箱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开敞式码头工程施工技术
码头建设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
④ 哪位仁兄告诉我关于码头工程轨道安装用轨道胶泥的强度检验标准,谢谢,加分!!!+5
胶泥其实也是特种的混凝土,仍然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并评定。我们几个项目都是这种,有强度报告并分项评定。
⑤ 水运工程都有什么设计规范
很多!发一部分给你。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建筑材料术语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港口工程制图标准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设计船型尺度 部分)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水文规范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局部修订(集装箱码头荷载部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渠化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港口工程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与施工规程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
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
干船坞设计规范(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
港口工程基桩静荷载试验规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船闸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试行)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
船闸启闭机设计规范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疏浚工程技术规范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
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
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粉煤灰填筑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粘结修补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粉煤灰混凝土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液态渣混凝土技术工程
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
集装箱码头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淤泥质港口维护性疏浚工程土方计量技术规程
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
海岸电台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
港口地区有线电话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甚高频海岸电台工程设计规范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航道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
真空预压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滚装码头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技术规程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抗冻混凝土质量控制与试验检测技术规程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渔港总体设计规范
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⑦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新技术标准、验收新规范与强制性标准条文对照使用手册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新技术标准、验收新规范与强制性标准条文对照使用手册
第一篇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最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303-2003)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
通航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第二篇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理论
第一章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与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第二章 港口、码头各施工时期质量控制的内容
第三章 港口、码头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港口、码头施工单位质量自控与全面质量管理
第五章 港口、码头监理试验室与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篇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相关理论
第一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
第二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体系、试验检测机构及管理
第三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学科与检测人员素质
第四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简介
第四篇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原材料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一章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用水泥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二章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用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三章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用钢材质量检测与分析
第五篇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一章 港口工程混凝土设计计算规定
第二章 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计算框图
第三章 水运港口工程先张法应力混凝土叠合式超重机轨道梁设计计算
第四章 水运港口工程混凝土深受弯构件设计计算
第五章 水运港口工程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
第六篇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前期工作与技术要点
第一章 水运港口、码头施工前期工作
第二章 水运港口、码头临时工程
第三章 水运港口、码头开挖、运输与填土
第四章 水运港口码头堤防扩建施工与构筑物施工中的土工
第七篇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与抗震
第一章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概述
第二章 港工结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
第三章 港口工程抗震计算与设计措施
第八篇 港口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
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2000)
第九篇 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新规范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272-99)
第六章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第十篇 码头工程设计技术新发展
第一章 大直径圆筒码头
第二章 格形钢板桩码头
第三章 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码头
第四章 地下连续墙与斜拉桩板桩码头
第十一篇 重力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一章 扶壁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二章 沉箱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十二篇 开敞式码头工程施工技术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引桥(或引堤)栈桥式码头与孤立墩式码头
第三章 高桩墩台
第四章 单点系泊码头
第十三篇 码头建设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