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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事故

发布时间:2021-08-12 12:44:45

㈠ 国家电力网事故中对电力事故的规定有哪些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编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4 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编辑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九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 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调查编辑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二)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三)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统计报告编辑
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各企业均构成事故,各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1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则编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区域电网,是指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
(七)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十)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十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十三)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级电网计算1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1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十四)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十五)电力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第二十三条
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㈡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 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

事故和障碍
5.1 人身事故
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5.1.1.2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5.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5.1.2.4 重、轻伤事故
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人身事故。
【释义】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5.2 电网事故和障碍
5.2.1 特大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5.2.1.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其电网负荷按照南方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5.2.1.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释义】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5.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5.2.2.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5.2.2.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的。
5.2.2.3 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的。
5.2.2.4 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5.2.3 A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A类一般电网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5.2.3.2变电站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A类一般电网事故)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5.2.3.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MW及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MW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释义】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也适用本条。
5.2.4 B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电网失去稳定。(B类一般电网事故)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由于大干扰或小干扰,使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失去同步或电网电压失去稳定。电网一旦发生失去稳定的情况,不论是否采用自动措施,也不论是否重新恢复稳定,都适用本条。
5.2.4.2省间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5.2.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母线、联络线运行的线路、变压器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1小时、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2小时。
【释义】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
非计划停运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既包括电网低于安全运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标准被迫修改发电、输电、供电计划的情况。
本条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本条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是指调度专用的通信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不可用,导致调度机构与其所管辖3个及以上厂站的调度专用通信联系全部中断。
5.2.4.5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者。
5.2.5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电网一类障碍。
5.2.5.1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
5.2.5.2 220kV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
【释义】低频振荡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2.5Hz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5.2.5.3变电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任一段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5.2.5.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
【释义】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也适用本条。
5.2.5.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5分钟;
(2)南方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1小时: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
(%为备用占电网发电负荷的比例)
40000MW及以上 2%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20000~40000MW 3%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20000MW 4%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MW以下 5%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释义】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发电侧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5)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30分钟、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1小时;
(6)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30小时。
5.2.6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设备事故和障碍
5.3.1特大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5.3.1.1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达2000万元者。
【释义】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5.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1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非计划停止运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5.3.2.2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3.2.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5.3.3 A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A类一般设备事故。
5.3.3.1电网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A类一般设备事故
【释义】对用户中断供电,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中断供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线路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线路、母线备自投动作,恢复对用户供电的,不算对用户中断供电。
5.3.3.2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3.3.3发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3.3.4发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3.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
5.3.3.6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5.3.4 B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
5.3.4.1 3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5.3.4.2 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以下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
(1)一般电气误操作: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5.3.4.3 50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5.3.4.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时间超过1小时。
5.3.4.5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5.3.4.6小于200MW发电机组、110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4.7 22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4.8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4.10 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释义】设备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从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的时间。
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正常运行,也可视为30天内使设备重新投入运行。
5.3.4.11 50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5.3.4.12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5.3.4.1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4.14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者。
5.3.5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5.3.5.1 变电站10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5.3.5.2 35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5.3 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3.5.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5.3.5.5 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直流输电系统少送电。
5.3.5.6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5.8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5.3.5.9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5.3.5.10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5.3.5.11 生产单位一次障碍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5.3.6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归属和认定
6.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6.1.1公司系统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生产单位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相应公司和单位的事故。
6.1.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6.1.3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为该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单位,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单位。
本条所指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员由该发供电单位任命或在该发供电单位兼任职务。
6.1.4 任何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单位的电网、设备事故均为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6.2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认定
6.2.1一个发供电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发供电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2.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发生,定为管辖该变电设备单位的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变电设备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事故。
6.2.3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6.2.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6.3同时符合多种事故条件的事故认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认定。
【释义】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电网事故又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电网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又符合B类一般电网事故或B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设备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一次人身事故、电网或设备事故。
6.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认定:
6.4.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6.4.2同一个供电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害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发供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时,该几个发供电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4.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㈢ 江西宜春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发生坍塌,造成74人遇难和2人受伤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1. 权力任性,项目负责人脱离实际地提出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施工周期,其实导致周期太短的原因还是项目负责人没有前瞻性,没有提前计划施工导致的要促进、赶时间,把自己计划不周的错误压到施工队的身上。

  2. 权力不受监督和约束,只要政绩不顾安全和品质。出了问题惩处轻微不足以让责任领导人感到压力。

  3. 此类事件屡屡发生,并不是某一地区的孤立个案,若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一旦出现因为领导责任导致的事故就严厉惩处,让犯错的代价使人胆寒,只要是领导责任心尽到了就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㈣ 电厂事故案例

xx电厂5.18蒸汽烫伤事故
来自: 安全管理网(www.safehoo.com) 详细出处: http://www.safehoo.com/Case/Case/Electric/201009/50211.shtml按照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依据编制的《蒸汽吹管调试措施》,电建公司和生产单位配合,进行吹管工作。 5月14日23时48分正式开始蒸汽吹管,至5月17日23时顺利完成了23次吹管。5月17日23时52分,操作人员开启吹管临吹阀,进行第24次吹管,23时53分,听到吹管声音异常,立即关闭吹管临吹阀,23时57分锅炉灭火停炉。经检查发现,位于吹管系统末端的消音器堵板由于焊口开裂吹落,蒸汽吹向化学水化验室,将已封闭的化学水化验室门吹开,高温蒸汽涌入化学水化验室,造成正在化学水实验室进行正常运行、调试、维护的11名工作人员灼烫伤,5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其中两名重伤人员也于6月9日和16日相继死亡。其中,电厂死亡5人,调试所死亡2人。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各单位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治和现场保护工作。 5月18日凌晨0时10分,11名受伤人员中的9人被送往县医院救治(1人0时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送往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为了更好地救治伤员,后将县医院8名伤员中的6人转送至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2人转送至友谊烧伤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专家组意见: 1、调试所制定的“蒸汽吹管调试措施”、“蒸汽吹管补充措施”符合原电力工业部“火电机组启动蒸汽吹管导则”的要求。 2、吹管过程中的工艺过程、安全措施可行,吹管过程控制和运行正常并已吹过23次。 3、经现场仔细查看,消音器存在严重缺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消音器堵板设计为平板且平板与筒体“角焊缝”设计为非焊透结构,设计不合理。
(2)角焊缝的高度偏小,不符合标准要求。
(3)角焊缝存在严重的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消音器在长期使用中,由于热疲劳应力的反复作用,致使消音器堵板“角焊缝”缺陷处产生裂纹源,在运行中裂纹源逐渐扩展,造成角焊缝瞬间发生断裂,堵板脱开并被蒸汽吹走,致使高温蒸汽直吹出去,灼烫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故消音器堵板与筒体结构角焊缝设计不合理、制造工艺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经过认真分析,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租用的消音器,虽在其它建设工地使用过,现场也按《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外观观察,未发现问题;且由于结构原因,对内部可能存在的缺陷难以发现,暴露出对此类非标设备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
2、本次事故暴露出在租赁设备合同管理、非标产品质量检验和使用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本次事故暴露出施工、监理单位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现场风险辨识、危险点分析不够,没有预想到处在吹管系统末端的消音器堵板可能脱落,因而没有对可能造成的后果采取防范措施。
4、施工企业所承揽的工程点多面广、工期紧张、任务繁重,导致其管理、技术力量以及施工资源相对分散,现场安全技术管理相对削弱,在施工组织管理及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漏洞。
5、本次事故反映出电力公司对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教育、指导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来自: 安全管理网(www.safehoo.com) 详细出处: http://www.safehoo.com/Case/Case/Electric/201009/50211.shtml

㈤ 江西丰城电厂倒塌致73人遇难事故调查结果如何

近日,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国务院责成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针对江西省政府副省长李贻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依法依纪给予通报。由相关地方和部门对其他47名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另外司法机关已对31名责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吊销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会再次发生。

㈥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 什么样的定

事故和障碍
?5.1 人身事故
?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5.1.1.2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5.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5.1.2.4 重、轻伤事故
?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人身事故.
?【释义】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5.2 电网事故和障碍
?5.2.1 特大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5.2.1.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其电网负荷按照南方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5.2.1.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释义】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5.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5.2.2.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5.2.2.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的.
?5.2.2.3 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的.
?5.2.2.4 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5.2.3 A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A类一般电网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5.2.3.2变电站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A类一般电网事故)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5.2.3.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MW及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MW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释义】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也适用本条.
?5.2.4 B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电网失去稳定.(B类一般电网事故)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由于大干扰或小干扰,使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失去同步或电网电压失去稳定.电网一旦发生失去稳定的情况,不论是否采用自动措施,也不论是否重新恢复稳定,都适用本条.
?5.2.4.2省间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5.2.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母线、联络线运行的线路、变压器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1小时、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2小时.
?【释义】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
?非计划停运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既包括电网低于安全运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标准被迫修改发电、输电、供电计划的情况.
?本条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本条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是指调度专用的通信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不可用,导致调度机构与其所管辖3个及以上厂站的调度专用通信联系全部中断.
?5.2.4.5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者.
?5.2.5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电网一类障碍.
?5.2.5.1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
?5.2.5.2 220kV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
?【释义】低频振荡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2.5Hz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5.2.5.3变电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任一段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5.2.5.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
?【释义】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也适用本条.
?5.2.5.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5分钟;
?(2)南方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1小时: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
?(%为备用占电网发电负荷的比例)
?40000MW及以上 2%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20000~40000MW 3%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20000MW 4%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MW以下 5%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释义】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发电侧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5)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30分钟、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1小时;
?(6)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30小时.
?5.2.6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设备事故和障碍
?5.3.1特大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5.3.1.1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达2000万元者.
?【释义】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5.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1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非计划停止运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5.3.2.2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3.2.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5.3.3 A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A类一般设备事故.
?5.3.3.1电网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A类一般设备事故
?【释义】对用户中断供电,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中断供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线路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线路、母线备自投动作,恢复对用户供电的,不算对用户中断供电.
?5.3.3.2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3.3.3发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3.3.4发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3.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
?5.3.3.6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5.3.4 B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
?5.3.4.1 3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5.3.4.2 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以下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
?(1)一般电气误操作: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5.3.4.3 50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5.3.4.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时间超过1小时.
?5.3.4.5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5.3.4.6小于200MW发电机组、110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4.7 22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4.8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4.10 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释义】设备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从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的时间.
?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正常运行,也可视为30天内使设备重新投入运行.
?5.3.4.11 50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5.3.4.12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5.3.4.1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4.14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者.
?5.3.5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5.3.5.1 变电站10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5.3.5.2 35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5.3 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3.5.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5.3.5.5 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直流输电系统少送电.
?5.3.5.6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5.8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5.3.5.9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5.3.5.10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5.3.5.11 生产单位一次障碍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5.3.6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归属和认定
?6.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6.1.1公司系统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生产单位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相应公司和单位的事故.
?6.1.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6.1.3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为该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单位,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单位.
?本条所指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员由该发供电单位任命或在该发供电单位兼任职务.
?6.1.4 任何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单位的电网、设备事故均为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6.2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认定
?6.2.1一个发供电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发供电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2.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发生,定为管辖该变电设备单位的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变电设备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事故.
?6.2.3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6.2.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6.3同时符合多种事故条件的事故认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认定.
?【释义】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电网事故又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电网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又符合B类一般电网事故或B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设备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一次人身事故、电网或设备事故.
?6.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认定:
?6.4.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6.4.2同一个供电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害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发供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时,该几个发供电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4.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㈦ 什么叫“电力运行事故”

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V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故:

1)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2)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3)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V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对220/380V线路放电。

(7)电力工程质量事故扩展阅读

影响电力运行安全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系统数据利用问题

电力系统的数据包括数字仿真数据及系统中各种装置所采集的实测数据,例如,管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各种仿真软件仿真生成的数据。

然而工程技术人员通过这些数据所获取的信息量仅仅是全体数据所包含信息量的极少一部分,隐藏在这些数据之后的极有价值的信息是电力系统各种失稳模式、发展规律及内在的联系,对电网调度人员来说,数据利用中出现问题,就极易带来电网运行的潜在隐患。

2、电力设备故障排查问题

电力系统的扰动类型极其复杂多样,无法完全预测。在电力系统故障排除过程中,由于技术、能力和认真程度等问题,造成技术人员对设备排查中所得来的数据不能全面分析,对数据中所潜在的故障不能完全发现,再加上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导致设备的故障不能及时被发现,进而造成安全隐患。

㈧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哪些文件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范围、活动顺序、应用)
3、质量管理制度
4、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操作规程、工法、管理办法等管理性及技术性文件)
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㈨ 电力作业存在哪些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1、持证上岗不规范

因施工企业流动性、分散性,人员散、难于管理,且现在培训取证难度加大,工地上“电工”具备资质的不多,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操作电证。

大多数电工没接受严格的电工基础知识、安全知识培训,施工企业虽具备资质进行招投标承建工程,但持证上岗、岗前受专业培训的电工很少。

2、组织措施不到位

建筑施工工地是电气安全技术特殊、存在特殊电气危险的场所,建设部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严格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等。

3、危险点缺乏必要监控

施工用电大多是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到位,用电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安全用电交底、重要危险作业点的监控。

例如,施工现场与邻近架空敷设电力线路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时的作业监控,操作电动工器具在水淋、特别潮湿环境下工作的绝缘监控,高危场所没采取安全电压及安全防护等,往往造成直接施工人员不讲规程规范,凭经验办事,我行我素,以致酿成大祸。

4、漏电保护器装设存在漏洞

《规范》严格规定: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总保护器、分保护器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但许多工地没有安装总漏电保护和作业危险点漏电分保护器。

即使有装设,很少充分考虑过保护器的剩余电流、短路、过载保护等特定功能,保护器的额定动作(分断)电流的大小,在水淋、阴雨、特别潮湿等特定环境下保护器的如何选型以及保护器动作电流的级差和动作(分断)时间的级差配合等技术性能要求。

不能随便安一个就万事大吉、一装了事,而应充分考虑功能、大小、环境和相互间的配合,还需进行定期检查、送检、试验和记录。

5、三相五线制落实不到位

现行供电基本上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和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地线PE线合一的单相供电制的接零系统(即TN—C系统),而《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6、现场管理杂乱

施工现场电线随意拖、拉,零乱混杂,既没架空也不采取保护措施,甚至有电线还浸泡在水中或被物体碾压,私拉乱接、电线老化、表皮破损、用电器具和零件缺损、多用插座等电器无防雨措施的现象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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