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什么不同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拓展资料
如何理解工程质量的“合格等级”和“优良等级”?
合格等级是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或验收。 法人验收时,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验收质量结论可为合格或优良;政府验收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时,如果其达到优良等级标准,可核定为优良。
『贰』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标准
1、分项质量要合格;
2、分部质量要合格;
3、技术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要完整合格;
4、强检项目和各项验收合格如消防等。
『叁』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哪几级
分A、B、C三个等级。
现场质量管理:
A级: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持证上岗。
B级:制度基本健全,并能之星;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C级: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凝土强度:
A级: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B级: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C级: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A级: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B级: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C级: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作业工人:
A级: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B级:高、中级工不少于70%。
C级:初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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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工程质量等级由哪个部门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可详看
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评定,监理单位复合,质量监督站终审
『伍』 建筑工程上质量分几个等级
分为三个等级。
据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级如下:
1、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工程质量等级认证权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特点:
1、系统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系统控制应考虑:一是避免不断提高质量目标的倾向;二是确保基本质量目标的实现;三是尽可能发挥质量控制对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积极作用。
2、全过程控制
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与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息息相关,因而必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特点和重点,确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以便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
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持续时间较长,这两个阶段工作的“过程性”也尤为突出。
3、全方位控制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所有工程内容的质量进行控制;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所有内容进行控制。要特别注意对设计质量的控制,要尽可能做多方案的比较;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程质量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筑工程质量
『陆』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具体标准为:
(1)合格: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已基本齐全。
(2)优良: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全部合格,其中达到优良等级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应少于50%,且主要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为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柒』 如何理解工程质量的“合格等级”和“优良等级”
法律咨询:如何理解工程质量的“合格等级”和“优良等级”?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合格等级是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或验收。 法人验收时,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验收质量结论可为合格或优良;政府验收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时,如果其达到优良等级标准,可核定为优良。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