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需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全文,谢谢!!!
你可以到贵州天保工程网站下载,有国家林业局的红头文件和管理办法。网址是http://www.gzstbb.com/jsgc/SoftShow.Asp?SoftID=78
或者用迅雷下http://www.gzstbb.com/UpLoadFiles/jsgc/2007-11/2007111610403161543.doc
『贰』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叁』 《吉林省更新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办法》
2009年是实施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决战年,是我县解决历史遗留的参后地不还林和工程造林林粮间作等问题的关键之年。为了保证各项营造林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掌握各项营造林工程建设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的造林实绩,结合省林业厅各年度营造林工程自检工作要求,提前接受并保证省级核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验收范围
全县8个乡镇和3个国营林场。
二、检查验收内容
1、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退耕还林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本年度新封面积,历年补植、补造地块的成活(保存)情况。
2、三北防护林工程。2007年30000亩补植、补造任务完成情况,2009年33000亩三北四期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3、更新造林。2004-2007年采伐面积的更新情况,特别是2008年自检、省检未造林、造林失败、造林不合格的地块,2008年皆伐更新造林完成情况。
4、2008年和2009年2个年度日元贷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5、未纳入各项工程造林之内1994年以来的参地、参后地、小片地造林完成情况。
6、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一致情况。
三、检查验收时间
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0日。
四、检查验收依据
1、《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吉林省更新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办法》。
3、《吉林省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4、造林工程作业设计。
五、检查验收形式
各乡、镇政府及国营林场抽调精干业务人员,组成重点生态工程造林包保、检查验收组,林业局工作人员分片到各造林单位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技术业务力量以乡镇林业站人员为主,各国营林场以营林生产科工作人员为主。
六、检查验收方法
在各造林单位、造林户栽树之时检查验收人员逐小班、逐地块地进行认真检查验收。采用样地(样带或样方)对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进行调查,小班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用GPS核实小班面积,低于5亩的小班面积以米绳丈量面积为准,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重新进行核查。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均取整数。
七、具体要求
1、2009年国营林场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程捆绑到日贷工程的要按照日贷项目设计要求实施造林,以日贷项目检查验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2007年三北四期工程补植、补造任务,2009年三北四期工程新造林任务要以设计为依据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块块查、户户到,查实完成面积、未完成面积、未完成原因、未完成人员名单,记录现地造林树种、栽植规格,详细记录外业调查情况;2004-2007年更新造林、2008年皆伐更新造林计划任务记录完成面积、成活率、保存率,记录现地造林树种、栽植规格,计划任务未完成面积、未完成原因、未完成人员名单,采伐、更新方式按年度以皆伐、择伐、低改分类统计,详细记录外业调查情况;对2007年三北四期,2004-2007年更新造林,未纳入各项工程造林之内1994年以来的参地、参后地、小片地未造林和已造林但进行林粮间作的要详细记录备案,及时与相关单位汇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2008年、2009年日元贷款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造林计划和植树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具体考核指标为:苗木合格率、面积核实率、成活率、面积合格率、管护率、建档率、生长情况、病虫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等情况。
2、强化管理,全面提高造林更新质量。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工程质量贯穿于造林更新的全过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去年造林质量检查中存在的违规间种、面积不实、管护不到位、任务完成率低等问题,加大春造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造林质量拨付补助资金。造林地间作农作物比较严重的地方,要立足抓早,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春不管、秋算账”的现象发生。切实做到事前严格把关,事中规范管理,事后跟踪检查,从规划、作业设计、整地、种苗供应、栽植、浇水、抚育管护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做到责任到人、包保成活到人、奖惩到人。建立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确保验收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一定要把各工程的质量建设情况、现地的保存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在报告材料里。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严禁在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虚报造林成果,进行人情、权钱交易。
3、及时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单位要分年度、分工程填写自检验收表,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要在总结报告中说明未完成的面积和原因。各工程的检查材料于5月20日前报县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自检表、自检验收报告(软盘:表格用EXCEL格式,总结报告用WORD格式)。
『肆』 国家林业局的 林规发(2015)57号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
(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
(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
(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
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
(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
(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伍』 国家林业局35号文件
国家林业局35号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