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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变后还能执业吗

发布时间:2021-08-12 16:12:28

Ⅰ 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Ⅱ 省监理工程师还能执业吗

国家是不认可的,但是有很多企业还是要求有省监理工程师证或者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要是想发展好,还是去考个注册监理工程师好些了。

Ⅲ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如何办理手续

首先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般两份吧),然后到原注册单位盖章,拿上资格证、注册证和图章到新注册的单位,把上述东西交给新单位就行了。
国家注册的要变更可能费点事,牵扯到费用和保险、合同的事情,个人建议先和原注册单位沟通协商一致,要不人家不给你盖章或不给你证件原件你就办不成。
仅个人意见。


Ⅳ 监理工程师证书注销后还可以注册吗

你好,可以的。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以下是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流程: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范围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持有的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还须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民的年龄未超过65周岁。

Ⅳ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专业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专业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5)注册监理工程师变后还能执业吗扩展阅读: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4、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Ⅵ 注册监理转注册后还可以变更专业吗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注册专业;
3、所在聘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4、所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管理部门。
你只需要将变更注册所需提交相关...”
但愿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望采纳。

Ⅶ 监理工程师合格领证后多久可以注册

监理工程师合格领证后,就可以注册了,没有时间限制的。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四)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Ⅷ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到期如何继续注册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闽建法〔2002〕105号阅读次数:1100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统一考试,达到我省规定的分数线,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注册、执业等管理工作。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
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
(一)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职务。
(三)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注册。
(四)已注册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期内可申请一次注册单位变更。
(五)已注册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分数线以上;
(二)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第七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只在一个监理单位任职;
第八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提供原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的同意调动的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件。
第九条 注册期届满后需要续期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
(二)在注册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五)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工作单位同意变更或注销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和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或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先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注册有关手续,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初始注册,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变更、续期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注册初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的监理报告;
(二)出具不真实或虚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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