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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2 17:00:50

『壹』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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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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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贰』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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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有哪些

『肆』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承担什么法律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1.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2.连带责任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3.《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伍』 工程监理单位有什么法律责任

工程上出了问题,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是质量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的,就要看当时监理单位工作是否做到位了,监理各类日志日记是否齐全,一般出了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肯定逃不了干系

『陆』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如何处罚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6)工程监理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柒』 工程出了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事故具体有很多种啊,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延误事故等
不同的情况与工程监理的关系也不同。
如果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的工作,工程监理方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对应 的工程监理员 应该负什么责任,如果触犯法律的话从国家法律规定,另外公司内部也有权进行处理的。

『捌』 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工程监理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的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科学性,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玖』 监理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井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1.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井加盖执业印章;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缕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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