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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工程部提出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13 10:49:06

1. 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要负什么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建筑工程完工未经验收甲方使用如何处理

只要是未经验收的工程,甲方擅自使用,不管工程有没真正完工,都视为已竣工验收,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但已提前使用 发现工程 质量问题应怎样处理

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建筑单位只有在其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之后,才会将工程款付给施工单位。如果验收不合格,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不接收建筑工程,并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起诉要求付款,建设单位即可依据上述合同法规定提起抗辩,拒绝付款。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由于某些原因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此时,如果工程本身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法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理由拒绝付款,因为工程从理论上讲已经合格,或者视为建设单位默认工程合格。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被视为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还是直接支付修复费用?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诉讼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本条可以看出,建设单位首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后才能要求其支付相应费用;从实际层面来看,不合格的工程还没有被修复,那么修复费只能是个预估值不是确切的费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实际损失比要求期望损失容易得多。所以,建设单位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了使诉请更为全面且法院容易接受,最好是将要求修复和要求修复费都写入诉求。诉求确定以后,要告那些主体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理论上讲,凡是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可以是被告,将他们全部作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确定责任主体,但也会引来互相之间的责任推卸或者责任无法落实。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认定某一主体的责任很大,则最好先将该单位列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发现其他主体也有较大责任,再追加被告。这样,没有被起诉的主体还有可能帮助建设单位,也有利于落实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视验收结果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根据情况明确提起诉讼的对象和数量。只有在选择合适的诉求和被告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才有可能胜诉。

4.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后,视为工程合格,但不是发生质量问题就没有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2)、(3)、(4)略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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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未竣工验收工程,业主提前使用,对施工单位会产生什么后果怎么处理这些问题

1、工程未验收,业主提前使用,以后围绕工程进度、质量方面的问题,以及发生费用问题,均有业主负责;
2、由于业主违约,不能按约定时间拨付工程款,您停工是尽情尽里的,为此导致的诉讼,您是100%会赢得;

6. 建筑管理法哪条规定业主未验收提前使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必经环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对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对建设工程风险转移的一个“规则”:未尽验收但是发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风险发生转移。

本来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但根据本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即视为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发包人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

要特别注意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而不是对整个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风险责任。也就是说,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有施工单位承担。

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其质量问题自行承担的问题,在本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以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类似的规定。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其应对使用部分还是全部工程承担质量责任问题,在讨论中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的,无论使用部分的面积多少,均应承担全部工程的质量责任。其理由是,发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单位对其他部分将无法进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仅应对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不宜作扩大性解释。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么一幢楼仅使用其中一层,或者一个小区多幢楼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发包人就承担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而施工单位就此免除了责任,显然不合理。后来司法解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发包人仅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

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是不是承包人彻底免除责任呢?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便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该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希望对你有帮助!!

7.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何确定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8.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发现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乙方为甲方建设办公楼,施工完成后,甲方依照约定应该及时验收,而甲方因为费用的问题没有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使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质检部门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责任应该有谁承担?
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如果属于上述质量,建设方仍应承担责任,不属于上述质量,则由发包方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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