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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却迟迟不结算

发布时间:2021-08-13 11:42:51

① 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一年了,建设方一直不接收竣工结算资料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对方遵照执行,如果拒不履行合同内容,那可以收集好相关的材料,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正当权益。

② 工程完工,不验收、不结算、不付款怎么办业主也没有入住,类似烂尾

象这类现象各地方都有,都是工程款不到位,工程结束后无法结算,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比如人工工资、材料款等的拖欠。所以既使你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也判不下来,最好的结果是你只能上访,一遍一遍的上访看怎么样,别无它法

③ 工程于11年9月竣工,但至今业主方仍未结算审计,馀下的工程款至今没有拿到,合同中标明是工程结算审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④ 面对房地产公司,完工却迟迟不验收怎么办工程决算办不了

第一、你要了解不肯结算的实际原因,到底是由于条款异议,还是不肯验收?为什么?第二、是否能解决这些问题。能解决,就解决,不能解决,用什么其他方法绕过问题。第三、成功结算。 追问: 说的再明白点,就是对招标文件上的付款条款有异议,增加工程量在10%浮动范围内,施工方要求补钱,而业主不肯补增加的工程量的钱,所以施工方一直不申报验收。能采取什么措施呢?非要上法庭吗? 回答: 那你能找出解决方案吗? 追问: 能找出来就不会在这里问各位了 回答: 比较难办,我这里提个建议吧,能不能解决看你造化了你们有没有当初各方洽谈时的备忘录,主要是做哪些不做哪些!不做的是否影响工程的验收和实际使用,有这个备忘录或者会议机要的话,可以和当初几方面再协商一次。如果未果,拿着你们当初的协议或者招标书到行政部门要求检验,如果检验达标,你们在法律上可以认为已经完成协议,拿钱,如果未达标,你们只能自己掏钱把工程做完。 追问: 不太明白上面说的意思,我是代表业主方的,也就是水利局,现在就是说施工单位的增加的工程量没达到合同价的10%,按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是要按原合同价的价付钱给他。但是施工方提出说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业主另外补增加工程量的钱,不补给他就不申请验收,双方都有道理。所以工程一直拖着。 回答: 这年头只有道理上说的通的事,所以才会有合同这个东西。你们订立过合同,增加的工程量是否没达到合同价的10%没有的话就是不用付,这是合同规定的,如果不同意,当初施工方为什么要同意,同意了就要按合同执行,这是没道理的。你这里也确实为难。给你一个建议,如果你是水利局的,你可以看是否还有其他这个施工方可以做的工程。把那个工程包给他,但是要求把这个工程验收掉。至于那10%的钱,是否要加在那个工程里,就是你们自己协商的事了。我觉的,现在对方不肯申请验收,证明他们没在这个工程里赚到钱,只要赚到钱,他们自然就肯验收了。

⑤ 工程竣工几月了,甲方迟迟不给决算,如何申诉

竣工验收做了吗?做完了才能提交竣工决算书,等待甲方批复。甲方不批决算可能存在其他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如果赖账,要有往来函件做证据,去法院起诉

⑥ 工程未验收,未结算工程量,怎么办

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也导致建筑企业的日子也起步维艰,在本来就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比比皆是,甚至发生“老板跑路”事件,而最终又导致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事件。因此,及时得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解决问题的阳光途径。

工程项目竣工后总包方一直不给发包方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及付款怎么办

及时催讨,好好协商。

装饰工程初验后,甲方即不竣工验收也不结算怎么办

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断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也不结算是否违约;建设单位让你找物业办理移交是错误的。
由于建筑设计专业性强,如果对方拒绝竣工验收,那么对你们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先应当审查自己的工程资料等是否完备,证据是否充足,再者最好是能调取业主建设单位拒绝验收的书面证据。这样在诉讼中就对贵公司极为有利了,证据不足,冒然起诉,在建筑诉讼中施工方是非常被动的。 一般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类案件其实并不复杂。竣工验收的义务是业主的,如果已经交付使用,物业已经接受那么实际上对方已经应当给你们支付工程款了。再者,博物馆项目是否是政府工程呢?如果是政府资金投资,根据我的经验,一般是需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是否做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何?如果没有审计,则看你们合同的约定,需要审计的也需要等待审计结果再提诉讼,当然如果对方拒绝验收导致无法审计的除外。 建筑工程诉讼较为复杂,建议你最好当面咨询律师,我们律所有免费的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预防资料免费发放,如果你需要可联系我索取,供你们维权参考。先给你如下资料供参考:希望我的答复帮助你,具体细节可电话咨询本律师,博客及空间里有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资料供您免费查询参考。 对竣工日期有争议怎么办? 工程竣工日期对于工程施工方来讲,具有特殊意义,不仅是施工方主要义务完结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标志施工方可以要求业主建设单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确定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2、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3、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4、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当竣工日期;5、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定竣工日期。 但是,在建筑纠纷中,常常存在发包人业主拒不验收接受工程,或者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的情况,导致工程款无法计算起付日期。对此从有利于承包人角度讲,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br/><p>更多房产知识,点击左下角“楼盘网”.楼盘网,为爱找个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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