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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工程现场监理强制性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3 16:07:12

㈠ 监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凭个人理解先说明下《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个大的范畴,涉及多行业,它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或某一行业中的系列标准法规,其中需要强制某一标准中全部技术内容则为全文强制形式,只强制某一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则为条文强制形式。从以上叙述可看出,仅仅是建筑工程监理,所依据的也主要是建筑工程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已列入强制性标准系列中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这些单独列出的条文是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条文强制形式,不是独立于各个标准、法规以外而存在,而是这些对应标准、法规中的组成内容。你看某个规范时比如《混凝土规范》,其中就会有些条款为黑体字,这些就是强制性条文,而这些条文就属整本规范中的一部分内容。说了这些你就容易理解了,在A、D选项中已包含了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有内容。所以,建筑工程监理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本身也不为错,但外延太大,不够贴切,因此,不选B选项。以上是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不是国家强制性规范

看标准号。如果是GBXXXXX-XXXX就是强制性规范,如果是GB/TXXXXX-XXXX就不是强制性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㈢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具体规定是,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㈣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处多少罚款

没有处罚标准规定

但是可以根据造成的损失找监理单位来索赔,索赔金额一个看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有规定,按造成的损失所占比例扣除监理费。

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 )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㈦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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