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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工程验收与政府部门有关

发布时间:2021-08-13 17:01:43

① 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

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档案验收,分户验收,节能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如有,大多为异地人防),规划验收,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绿化验收,环保验收,市政验收,室内空气检测,电梯专项检测等。

房屋验收由参建主体(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消防、建筑节能、规划、气象、环保等应进行专项验收。然后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单位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述参加验收单位,最后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验收报告。

拓展资料

一、规划验收

1、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2、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二、电梯验收

1、验收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2、 验收程序

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消防验收

1、验收条件

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2、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五、人防验收

1、验收条件

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 三防设备 ' 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2、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室内环境验收

1、验收条件

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定合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2、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七、规划验线

1、验收条件

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2、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

八、建筑节能验收

1、验收条件

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验收程序

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

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A. 《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B.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C.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D.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九、无障碍设施验收

1、 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2、验收程序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供电验收

1、验收条件

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电企业审核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定《供电用电合同》。

十一、燃气验收

1、验收条件

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燃气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定《供气用气合同》。

十二、供水验收

1、 验收条件

经批准的中水设施已联合调试、运转正常,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已安装完成,并已冲洗和消毒;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水样检测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签定《供水用水合同》。

十三、防雷验收

1、验收条件

接地、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雷系统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2、验收程序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B.《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C.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E.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F.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2)许可机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工程档案预验收

1、 验收条件

承包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程资料(含竣工图)准确、完整。

2、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

2)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② 开发商新房交房需要什么机关部门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不仅需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房屋验收注意要点

1、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2、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以上内容参考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交付条件中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认定

③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那些,又那几个部门验收

证明材料很多,涉及的部门也很多,这里有相关规定,看一下会更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④ 房屋竣工验收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

(4)住宅楼工程验收与政府部门有关扩展阅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什么意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规定: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2.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3.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⑥ 房屋验收归哪个部门验收

商品房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的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

1、商品房验收必须经过单体验收、消防、规划、人防、防雷、环保、绿化、配套等多方面的验收合格才符合验收合格,因为住宅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所要验收的环节特别多,只有所有的环节验收合格通过,才能达到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只是建设单位(即被告)自行组织的阶段性验收,一般指结构封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组织的验收,该验收只是商品房验收的一个环节。

3、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唯一能够证明验收合格的依据。因为竣工验收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只有取得该备案表,才能证明被告所开发的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才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总结:由于商品房的验收牵涉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细致的了解商品房验收的相关步骤,做到心中有数,谨防被骗,避免产生验收中的纠纷。

(6)住宅楼工程验收与政府部门有关扩展阅读:

一、房屋检验

收房过程中必须要掌握一个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

“先验后收”不仅是符合商业惯例的,而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房屋的对价是房款,消费者只要付清房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价款,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交房。而在房屋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

1. 检测房屋面积:

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所得实测面积,核对其与销售面积是否存在误差,误差率的范围有多大;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2. 检验房屋质量:

购房者进行房屋验收时需仔细检查商品房质量,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房屋本身的质量

(二)景观绿化、小区配套、设施标准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装修质量

二、特别提示:

1. 一定要掌握“先验后收”的原则。

2. 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其他交付手续,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后中止办理手续。

3. 购房者应了解公摊面积及相关知识,防止开发商侵占。

4.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5.只要付清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无条件交房,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而拒绝交房。

6. 不要将样板房标准作为现实标准,除非开发商将有关装修标准按样板间标准在合同中明确下来。

三、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

1. 房屋检验没有问题的: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验房交接表》等相关文件。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2. 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3. 发现问题,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属可整修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4. 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表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四、特别提示:

1.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而不管开发商陪同的收房人员如何花言巧语;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⑦ 新房由那个单位验收一般要验收几次

房屋验收由购房者和卖方陪同实地察验,验收次数没有明确规定。

实地察验看是否有所变动,是否按合同要求进行过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质量和水平是否满意,有关文件是否符合、齐全等,都应仔细察验。只有购房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房屋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验收标准

1、入户门检查

2、铝合金门窗检验

3、阳台栏杆、窗护栏检验

4、地面检验

5、墙面检验

6、防水检验

7、给排水检验

8、电气检验

(7)住宅楼工程验收与政府部门有关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发现问题,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如果楼盘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⑧ 房屋综合验收需要经过哪些部门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住宅楼工程验收与政府部门有关扩展阅读

综合验收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2、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3、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4、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5、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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