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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验收未结算能否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13 17:41:51

Ⅰ 工程做完多久不给工程款才可以起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d内经发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后14d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申请单后14d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d内未完成审批且为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d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56d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
所以,正常情况下,承包人正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42d内应收到竣工付款。如果发包人违约,可以根据合同采取催付,协商。仍不支付可以根据有效的仲裁条约采取仲裁,因为此类纠纷适用“或仲裁或起诉”,所以条款规定了仲裁就只能仲裁。没有仲裁规定,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一定经济规模可以去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发包人确实无力支付,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价款具有6个月优先受偿期,但不得对抗房屋业主(即买房人)。

Ⅱ 工程不合格未结算能否成为拒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告主体

这个不好认定,要按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纠纷,首先有质检员,工人干了活应该得到工资的,关键问题是工程不合格的原因以及谁应该承担工程不合格的责任,要具体弄清楚。

Ⅲ 工程没有验收,但业主已经使用三年了,工程款没结清,业主以没验收为由不结算怎么办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虽然工程没有验收,但是如果业主已经入住,说明投入使用。施工方是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所以你不能一直等,否则时间超过两年,就影响你的诉讼时效。

Ⅳ 10年的施工合同未验收未结算,但已入住可以起诉吗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已经入住的,应视为竣工验收。如未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起诉。

Ⅳ 工程款未结算己过14年能诉讼了

过了14年应该是还在诉讼期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的。

Ⅵ 已部分施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否要求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付款一般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支付依据;工程没有完工但达到莫个形象节点,如合同有约定,可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

Ⅶ 未结算工程是否必须先起诉结算再起诉支付工程款

首先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合同表述的清楚就依照合同办事,否则可以同步进行,即:索要工程款同时还可以起诉,他们互不影响。

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的结算期限,但是发包人拒绝结算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发包人应当进行结算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未结算,且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结算期限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从工程款确定或应当确定之日起计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工程已验收未结算能否起诉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的最长时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Ⅸ 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却编造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证据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你的问题是说工程没有完工,承包人却编造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证据起诉要求开工资是不是属于诈骗,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的。

Ⅹ 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亲。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从应付款时间开始计算。
如自己不确定的话,最清楚是和律师他们去请问的,例如说~http://tieba..com/f?kw=%C2%C9%CA%A6&fr=index ——资·深的法·律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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