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质量监理 > 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

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1-08-13 19:11:31

1.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 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 请问工程竣工和工程交工的区别

(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
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3. 竣工验收跟交工验收区别

※全面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的验收项目、、
(1)交工验收(2)专项验收(3)生产考核
(4)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千万不要写成结算,结算是竣工验收后结尾工作之一)
(5)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
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步验
收,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
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
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
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并具
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经复核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已具备。向政
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4.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解读《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了《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该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适应我国航道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保证航道建设工程验收效果,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在认真总结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以2008年第1号交通部令公布了新《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办法》的必要性: 自1996年交通部颁布实施旧《办法》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了大量的港口、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等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完善了竣工验收这一重要基本建设程序,对加强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旧《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为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的项目,需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旧《办法》竣工验收证书由验收委员会负责签署,缺少行政审批程序。(二)旧《办法》是对港口、航运枢纽、航道及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统一规定的,对不同类型工程竣工验收针对性不强。为此,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的新形势也亟需建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分别制定。(三)进入“十一五”期,航道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设进度不断加快,航道工程技术越来越复杂、建设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必须针对航道整治、航运枢纽等不同类别航道工程特点重新制定相应验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当前航道建设发展形势,提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四)旧《办法》中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主体、验收条件、监督与检查等要求不够明确,已不能适应去年颁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同时也不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强化监管。为对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须重新制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新《办法》针对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调整: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调整:旧《办法》适用于航运枢纽、航道整治、内河港口、修造船厂、通信、航标、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办法》将适用范围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同时既包括沿海航道工程,又包括内河航道工程,充分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二)关于验收管理主体的明确:根据2007年新颁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修订的新《办法》按职责对航道工程验收主体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新《办法》中相应规定负责各自航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作为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行政管理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本次修订新增加了对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的要求,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签发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0日内完成。(四)增加了法律责任:1996年的旧《办法》未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次修订,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项目法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和竣工验收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航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三)明确了航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航道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等。(四)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1、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初审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五)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等。(六)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新《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贯彻实施新《办法》? 我们首先是要加强新《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全国性的培训,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新《办法》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确的理解;其次要严格按新《办法》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再投入运行;再次就是要严格法律责任,对违反新《办法》的行为要坚决按照相关条款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请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交工验收指检查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2.条件不同

交工验收是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设备的校准和试验合格,连续48h开通投入运行正常。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3.范围不同

交工验收指检查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小区道路完工,水电、燃气入户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竣工验收是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6. 工程竣工验收跟交工验收有什么不同分别是什么时候进行的工程完工要先交工后两年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吗

呵呵,就是个定义的问题,是这样
1、竣工验收是指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质量监督站 消防等)对所完工程的质量认定
2、交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完的工程的使用验收,这个标志着该工程交付使用的时间
这2个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和内部关联,是不同部门的验收,前1个是职能部门,后一个是使用单位的行为(这个行为只代表使用单位的意愿而不代表法律效应)
没有这个说法,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7. 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初验及竣工验收有什么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

1、工作内容上

(1)完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竣工初验阶段主要工作是: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3)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全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综合验收,包括土建、水电、安装、消防、市政、绿化等全部项目。

2、时间上

完工验收在前,竣工初验居中,竣工验收在后。

3、验收主体上

(1)完工验收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2)竣工初验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

(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7)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扩展阅读: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8. 竣工验收和交工验收的区别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9. 竣工验收和交工验收的特点和区别

竣工验收和交工验收区别主要是验收对象、验收依据、验收条件不同。

1、验收对象不同

竣工验收: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交工验收:检查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验收依据不同

竣工验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交工验收:在房建工程中,交工验收指检查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小区道路完工,水电、燃气入户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3、验收条件不同

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交工验收:设计文件范围内仪表工程的取源部件,仪表设备和装置,仪表管道,仪表线路,仪表供电、供气、供液系统,均已按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安装完毕,仪表单台设备的校准和试验合格后,即可进行仪表工程的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两者特点如下: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即检查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10. 谁能帮忙准确解释一下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公路工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里面有准确详细答案!!

与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苏州假山景观设计工程 浏览:862
哈尔滨工程造价招聘 浏览:937
建筑工程土建劳务分包 浏览:632
道路监理工程师 浏览:476
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在本校吗 浏览:370
河北工程大学保研率多少 浏览:287
有学质量工程师的书吗 浏览:479
康乐县建筑工程公司 浏览:569
助理工程师二级 浏览:872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考试时间 浏览:901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课题研究 浏览:881
工程造价图纸建模 浏览:888
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9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浏览:737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兴趣爱好 浏览:316
密歇根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专业 浏览:388
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浏览:31
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浏览:858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浏览:270
云南工程监理公司排名 浏览: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