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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08-13 20:38:04

A. 建设单位如何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报监时,填写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人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勘察、设计、监理的委托合同以及施工承包合同;(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5)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6)工程项目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回复;(8)建设各方在申报表相应的栏目中签章;(9)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3、质监站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证、照、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验证,在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通知”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并将文件资料退回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B. 人防工程设备需要人防部门认可吗

需要,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53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 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 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
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或机械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电焊工,8名以上机加工,5名以上钳工,2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4、建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伍,其中常年在册20名以上,持证上岗安全员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专职负责涉密资料管理人员。
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3、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生产应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自行搅拌混凝土时,应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境、劳动保护等标准要求。
(四)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
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2、质检设备应当自行购置,包括: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3、应建有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六)规章制度
1、组织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3、安装质量保证制度。
4、售后服务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企业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单;
(五)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许可资质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三)企业申请材料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依据许可条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统一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实名提出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试生产许可资质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试生产许可资质后即可试生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产品,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批准增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品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九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生产地址的;
(二)变更生产品种的;
(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提出变更许可资质申请的企业,在变更获得批准前应在原许可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且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安装和经营销售行为;
(二)持续加强生产管理,未降低生产条件;
(三)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装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资质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历年年检证明;
(三)历年工作业绩;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资质延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资质延期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铭牌样式;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许可资质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产安装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九)建立完善许可资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企业的情况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
(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
(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
(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
(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落实的监督检查;
(四)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防协会、质量监督、工程定额等单位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防护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协助制定产品基础成本耗费标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规定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公正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标准、规范和图集组织产品生产安装,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和生产条件建设,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无偿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竣工验收后1年内的维护保养任务;
(七)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防护设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竞争。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产品销售应执行产品信息价,履行合同备案,遵循市场规律,开展有序竞争。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标准、规范和图集等涉密资料,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自身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资质的;
(二)在许可资质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人为设置备案条件和障碍、无故不受理或处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的;
(二)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
(三)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的;
(八)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的;
(九)诚信评估不达标的;
(十)其他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C. 人防工程怎么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表21),告知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情况;

2、竣工验收应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除参建各方参加外,本项目应告知XXXX市人防办参加。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22)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资料档案。

4、人防质监站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冒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进行备案。

5、一般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证明书》。指挥所等涉秘的重要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扩展阅读

人防工程的分类

1、按战时功能分类

指挥工程:具有战时不间断指挥、通信功能

医疗救护工程:战时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护的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战时对人防体系进行保障的分队掩蔽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为人员提供的掩蔽工程,有一等、二等之分

配套工程:除上述功能分类外的其他人防工程

2、按构筑类型分类

明挖工程:单建掘开式&防空地下室(附建式)

暗挖工程:地道式&坑道式

D. 紧急求助:人防资质大检查,我们单位目前没有在建的人防监理项目,市人防办让我们写个情况说明

人防监理资质是国家批的,市人防部门只有检查的权力,无权撤销人防监理资质。就算是要撤销,也要逐级审批,最后报国家人防部门。我建议你实话实说吧,没有就是没有,说明一下原因就行了。

E. 人防验收时要具备什么资料

具体请洽当地人防办公室:
人防工程验收表格(全套)
http://data.c-cc.cn/soft_detail.asp?softid=7149
提供厦门市人防验收的文件做参考: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依据人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竣工验收,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核发民防易地建设验收认可意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联合验收或业主自行组织单独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并核发《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项目地点在思明、湖里区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对建设指标后核发民防易地建设验收认可意见;建设项目地点在其它区的,由相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对建设指标后核发民防易地建设验收认可意见。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1、建设工程全部项目竣工,并对照《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自查要求》自查整改完毕;

2、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3、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指标达到人防审批指标,建设工程全部项目竣工。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材料

(一)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1、《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一式六份);

2、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变更设计通知书;

4、防空地下室工程结构验收记录;

5、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6、竣工图纸:

(1)图纸目录、竣工图说明、图例、设备表;

(2)±0.00以上,建筑总平面图、一、二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南立面图、剖面图;

(3)±0.00以下全部图纸(基础图除外);

(4)人防专篇(原件)。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1、厦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许可意见书。

2、测量部门的面积测量表,如超过原审批面积需补缴易地建设费。

七、申请表格

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下载网址:http://www.cmsc.xm.gov.cn;http://www.xmrf.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

(一)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项目地点在思明、湖里区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和决定;建设项目地点在其它区的,由相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递交整改反馈报告——现场复核——核发《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核发厦门市民防易地建设验收认可意见。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有效期限为防空地下室使用期限。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厦门市民防易地建设验收认可意见,有效期限为建设项目使用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取得厦门市民防易地建设验收认可意见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四、年检年审——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6:30(冬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受理地点:建设大厦三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相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及相关区监察局。

F. 渭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投标管理手册下载后台

完成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所有的程序(包括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一个项目的审批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2,(一)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
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审前提交,项目建设投资预算(A) />银信部门产生的资金证明(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7,项目地形图(一)
8,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和设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文件发出红色系的调查和设计,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城建局是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分流批准的初步设计。
,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我们必须首先建设委员会提供的以下信息登记。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颁发的规划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2,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符合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批准;
> 5人防办人防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6,发出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7,发行防雷设施检测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BR /> 8,发行由地震设防审核提交的办公室“;
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及成本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类别批准书“;
> 11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b)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投标,添加以下信息,以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建筑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施工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被邀请的投标将以下信息添加到招标办手续。
1,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审批表;
工程建设监理投标邀请书批准表;
4,发行业务部门,私营部门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应用程序的邀请招标的理由证明。
(四)的直接承包建设项目,添加以下信息,以招标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安排建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的安排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报告;
4,发行由私营部门业务部门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申请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审批表;
4,
5监理合同单位资质证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其他法律,法规。
(六)申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安全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建筑安全监督报告;
(2)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监理合同审批表;
(4)工程地质调查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包括地下室平,纵,横截面);
(6)工程预算书(总楼面面积,数量层,总高度成本);
2,建设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明建设提供的信息;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解决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系统;
(6)项目经理质量体系认证,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副本原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总平面布置图; / (8)购买安全网的证书准用证发票和一份副本原件;
(9)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
(11)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g)收取施工许可证,除(a)段的规定提供信息,添加以下信息建委办理手续。
1,赢得了的通知建设或施工合同和审批表;
2,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和工程监理合同;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书(桩桩基础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驱动程序管理手册);
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现场审批搅拌;
5局时间表;
6,安全管理局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筑施工安全和证书;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4,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竣工和验收,提供以下信息质量监督站审核质量监督站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建立组织单位验收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包括设备信息);
6,工程,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入测试报告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7,基础和基础,主体混凝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
9,由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 /> 10,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数据;
1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和其他部门发出提交的验收或验收合格证书;
13,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
14,完成的工程造价站发出声明。
(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性评价的书。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项目完成和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施工安全评价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9月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书;
10商品住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个法律,法规的其他信息。
(四)建设项目已完成资产负债表审计,成本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工程实际结算的,提供以下信息: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授权书;
(2)工程类批准书; <BR / (3)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审批表;
(4)施工合同的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
(6)图纸审查记录;
(7)建设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9)施工进度;
(10)工程分项转换器和泵的材料(筋)表;
(11)工程设计变更;
(12)施工现场签证信息;
(13)竣工图。
2,按双方商定的固定价格(或总成本)结算,提供以下信息: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授权书;
( 2)原项目合同;
(3)竣工图。

G.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如何填写

应该到当地人防质监站咨询领取表格。每个地方会有一些区别。

H. 怎样写人防工程立项申请有无范本需写什么内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章):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地下总建筑面积 m2 人防建筑面积 m2
防护等级 工程类型 单建掘开式 坑、地道式 防空 地下室
地 下 层 数 人防层数
工程造价 出入口数量
平时用途 战时用途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报监时间 监督注册号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勘 察 单 位 名 称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竣工验收程序: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个过程的程序。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格证明书》→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内容:
填写要求:
需反映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小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情况;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情况;验收小组成员评价情况。
竣工验收组织:
填写要求:
需反映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的情况;组长、副组长、组员的职务、职称、专业配备情况等。(注:后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注意事项)
竣工验收标准:
填写要求:
需反映竣工验收使用的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工程合同要求。
对勘察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工程质量与勘察报告内容是否相符情况及其他情况。
对设计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设计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认可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情况。
对施工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施工单位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对监理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是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核定等级与现行标准是否相符;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并注明该过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质量等级:
填写要求:
需反映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评定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填写要求:
需明确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同意使用。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同意使用!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地址
勘察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公章
注册建筑师: 年 月 日
注册结构师: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监理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邮编 联 系 电 话
质量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企业质量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核查意见:

签名:
验收组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单位职务 签字
验收组组长
副组长

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注意事项:
1、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2、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

I. 人防图审由谁进行,图审承担哪些责任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53条);
4、《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动字[1998]5号第4条);
5、《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
6、GB《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必须具备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核意见。
五、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概要表》一份;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一份;
3、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批文一份;
4、《人防方案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一份;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一份;
6、规划总平面图一份;
7、人防工程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人防各专业施工图纸、计算书)一份;
8、人防设计文件光盘;(光盘内容包括人防各专业施工图纸、计算书)一份;
9、民用设计文件光盘一份。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施工图设计概要表》表格可在市(区)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部门政务公开网站或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资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施工图审查受理后,由区人防办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了人防建设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筑、结构、防护、防化等专业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区人防办领导审签。
(二)内部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资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向人防办窗口下发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施工图审查受理后,由区人防办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了人防建设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筑、结构、防护、防化等专业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区人防办领导审签盖章;
第三步: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上传和交并联审批综合窗口
八、行政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代办件、并联审批件):上报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填写是或否):是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否
办理机构: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J. 怎样向国家人防办提出申诉

需要,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53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 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 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
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或机械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电焊工,8名以上机加工,5名以上钳工,2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4、建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伍,其中常年在册20名以上,持证上岗安全员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专职负责涉密资料管理人员。
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3、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生产应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自行搅拌混凝土时,应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境、劳动保护等标准要求。
(四)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
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2、质检设备应当自行购置,包括: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3、应建有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六)规章制度
1、组织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3、安装质量保证制度。
4、售后服务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企业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单;
(五)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许可资质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三)企业申请材料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依据许可条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统一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实名提出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试生产许可资质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试生产许可资质后即可试生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产品,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批准增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品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九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生产地址的;
(二)变更生产品种的;
(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提出变更许可资质申请的企业,在变更获得批准前应在原许可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且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安装和经营销售行为;
(二)持续加强生产管理,未降低生产条件;
(三)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装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资质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历年年检证明;
(三)历年工作业绩;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资质延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资质延期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铭牌样式;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许可资质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产安装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九)建立完善许可资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企业的情况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
(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
(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
(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
(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落实的监督检查;
(四)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防协会、质量监督、工程定额等单位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防护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协助制定产品基础成本耗费标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规定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公正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标准、规范和图集组织产品生产安装,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和生产条件建设,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无偿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竣工验收后1年内的维护保养任务;
(七)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防护设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竞争。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产品销售应执行产品信息价,履行合同备案,遵循市场规律,开展有序竞争。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标准、规范和图集等涉密资料,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自身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资质的;
(二)在许可资质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人为设置备案条件和障碍、无故不受理或处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的;
(二)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
(三)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的;
(八)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的;
(九)诚信评估不达标的;
(十)其他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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