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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协调的方法有

发布时间:2021-08-13 23:26:17

工程监理组织内部协调有哪些方面

一、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1)、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
2)、在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
3)、在成绩评价上要实事求是
4)、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1)、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
2)、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3)、事先约定各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4)、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5)、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
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
1)、对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
2)、对监理人员的平衡
二、与业主关系的协调
1、监理工程师要理解建设工程的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
2、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
3、尊重业主,让业主一起投入到建设工程的全过程
三、与承包商的协调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
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
1)、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2)、进度问题的协调
3)、质量问题的协调
4)、与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
5)、合同争议的协调
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7)、处理好人际关系
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
2、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免造成大的损失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1)、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敦促承包商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检查和处理
3)、工程合同应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等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一些大型工程建设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好处,业主和监理应该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的关心和支持。

② 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中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中遵循的原则有:
(1) 以合同为依据,本着监督、服务的宗旨,通过充分协商使建设各方协调一致,以实现合同规定目标。
(2) 坚持总体协调的原则。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内,组织协调该合同项目时,须避免影响另一合同项目的施工,也应避免影响其他监理单位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
(3) 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凡超出监理中心权限的问题,必须及时报请业主单位进行组织协调,并积极协助或参与协调工作。

③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如何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与业主之间的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用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理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府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二)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目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损害承包单位正当权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在适当时候与业主和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拒绝验收、并督促整改。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三)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9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围绕在建工程项目,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现场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使用和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先与业主和设计单位洽商,得到同意并下发变更文件后才能指令现场进行施工。
(四)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监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监督强制作用,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实现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五)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业主与供货商之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职权,监理机构按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监督与协调。
(六)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工作
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在工作委托上要职责分明,在成绩考评上要实事求是,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三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对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一个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复杂性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存在监理人员配备、衔接和调度问题,监理力量必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④ 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的方法有哪些

1、书面协调

2、会议协调

3、口头协调

⑤ 监理组织协调的方式有哪些

协调就是通过沟通解决冲突,协调管理就是通过沟通解决冲突的程序和方法。它存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各个过程、各项工作中,它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协调的原则:
1、目标性原则。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是工程建设各方的愿望,更是监理工作的工作准则,是监理协调管理的总则。为增强参建各方凝聚力,协调工作要以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为原则。
2、依法原则。协调要依据合同条件和法律文件,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依法办事,依合同处理问题。
3、协商原则。协调管理要充分协商,力求使工程建设各方通力合作,互利互谅,达成统一意见,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协调过程中要以说服为主,强制为辅,耐心细致地处理矛盾,避免使自身卷入矛盾或产生新的矛盾。
4、尽早原则。协调管理要在矛盾冲突未发生或发生的前期及时解决,能在事前协调就不在事中协调,能在事中协调就不在事后协调,避免矛盾冲突扩大化,避免业主利益受损失,避免工程受损失。例如合同问题最好在合同洽谈、签订阶段便协调解决好,尽可能不在执行中引起纠纷。
5、 热情服务,连续性原则。协调要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下一次协调要在上一次协调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协调,最好不要推翻上一次的约定,重新协调。
6、坚持公平、公正进行协调的原则。
公平,公正是指协调过程中要坚持中立,中立能增加协调工作的成功率。要中立,监理人员就要严格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克制自身不违规;在行为举止上要保持中立和公正,与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之间,既要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又要保持一定距离。总监和监理人员都应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承发包合同,要以科学分析的方法,不凭随意想法解决问题,正确的调解参建各方的矛盾;不看后台,不讲情面,不论亲疏,公正无私的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和事,做到一碗水端平,维护参建各方合理、合法的利益,使当事各方心服口服。
二、协调工作的主要方法:
1、抓好合同洽谈、签订以及变更、修订工作,落实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明确分工与协作的工作流程,做到规范管理。
2、抓好各类计划的编制和综合,使进度协调统一,使资源配置合理,需求平衡。
3、抓好信息管理和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流程。
4、积极做好协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监理部通过与协调各方的单独沟通,真实了解各方的意见,掌握现场情况、了解事实,对照比较合同、法规,预测协调结果,再次征求协调各方意见等,为协调达成一致奠定了基础。
5、明确相应的协调会议制度,主持协调会议要主动把握协调会议的进程,会议必须形成各方签认的纪要。协调会议有:第一次工地会议、每周监理例会、专题协调会议。

⑥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可采用哪些方法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中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
(一)什么是组织协调工作: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单位等要素。这些要素各有自己的特性、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及活动的目标。这些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也互相制约。为了使这些要素能够有秩序地组成有特定功能(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和共同活动目标(按工期、保质量,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的统一体,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力量进行组织和协调,这个力量就是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的含义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完整性”。“协调”的含义是“配合得适当”。组织协调就是通过外力使整个系统中分散的各个要素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并且使之配合适当。换句话说就是力求把系统中原来分散的各要素的力量组合起来,协同一致,齐心协力,实现共同的预定目标。
(二)只有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系统中的各要素中只有监理单位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原因是:1、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的,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与的权力,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2、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他们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懂经济,一般要比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有着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驾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运行。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力,例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时,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3)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第(6)款: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有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三)总监理工程师是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综上看来,监理单位必然要承担起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这项组织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和领导者,因此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自觉地始终处于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地位并积极地发挥作用。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
(一)总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具有较高的本专业的技术水平外,因为工程建设监理会遇到涉及各方面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还必须是一名懂技术、懂管理、懂经济、懂法律的“全才”。另外由于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事务复杂多样,总监理工程师还必须是“通才”,即总监理工程师还应该通晓其它有关专业的基本知识,例如总监理工程师是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他还应该通晓有关水、电、暖通,甚至关于预算、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这样才能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好项目监理机构的领导工作。“全才”和“通才”是做好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基础。
(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人的道德观,决定人的行为、处世准则。总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保证相关方利益的前提。因为总监理工程师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少数人的守法观念薄弱,不正之风猖獗的时候,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站稳立场,洁身自好,带好项目监理机构一班人,在不良风气的浪潮中努力拼搏,为了项目监理机构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声誉而努力。另外总监理工程师还必须有坚定的敬业精神,能够看到工程监理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愿意为国家建设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发展作出贡献。这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敬业精神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思想基础。
(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这是才干和综合能力的体现。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接触形形色色的人,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有能力把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理顺关系,找出经纬,分清主次,找出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利益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才能把所有的力量组织起来,向共同的目标前进。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基础。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基础,一是靠本人的素质;二是靠本身的修养和锻炼;三是靠上级领导层的培养和教育。

⑦ 8.建设监理协调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做的是什么

一、与业主之间的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和用尽可能合理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二、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的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损害承包单位合法权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在适当时候与业主和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拒绝验收、并督促整改。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三、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围绕在建工程项目,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与工程项目设计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现场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使用和设计意图,并促使其圆满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先与业主和设计单位洽商,得到同意并下发变更文件后才能指令现场进行施工。

四、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监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监督强制作用,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实现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五、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业主与供货商之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职权,监理机构按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监督与协调。
六、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工作
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在工作委托上要职责分明,在成绩考评上要实事求是,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三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对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一个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复杂性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存在监理人员配备、衔接和调度问题,监理力量必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⑧ 论述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可采用哪些方法

(1)、会议协调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部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①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②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
③所要求的参加人员均应到会。
④会议议题。
⑤会议纪要。
3)专业性监理会议。除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2)、交谈协调法: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的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
2)寻求协作和帮助。
(3)、书面协调法: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必要时,或者需要精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4)访问协调法: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请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体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单位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适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时候,采用现场随机访问法可能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协调方法。
5)情况介绍法: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工程应重视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要使别人能够理解自己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自己想得到的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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