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
(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
(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
(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
(二)已被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时间和方式;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特殊技术要求;
(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
(二)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三)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四)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六)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三)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四)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
(五)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❷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不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申请办理水运工程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二十九条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有关水运工程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有关单位的水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❸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 ;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2)。
3.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5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说明: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除丙级资质条件外,均指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10.综合布线认证分析仪
11.计算机网络分析仪
12.秒表
13.低速数据测试仪
14.脉冲数字线路故障测试器
15.视频分析仪/信号源
16.色彩色差计
17.雷达测速器
18.数字式功率计
19.风速仪
20.闭路电视测试仪
21.远红外线湿度测试仪
22.轻便气象综合测试仪
23.交流电源分析仪
24.绝缘电阻测试仪
25.耐压强度测试仪
26.数字式地阻仪
27.直流高压发生器
28.钳流表
29.照度测试仪
30.经纬仪
31.亮度计
32.电缆故障测试仪
33.焊口探伤仪
34.数字万用表
35.数显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仪
37.RCL测试仪
38.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39.双臂电桥
40.电子涂层测厚仪
41.超声波测厚仪
42.数字存储示波器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钢筋试验(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焊接接头机械性能)
6.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率、强度)
7.非破损检测
(二)乙级监理资质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
6.非破损检测
(三)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拉压力传感器
3.荷重传感器
4.手持数字转速表
5.数字多用表
6.数字钳形表
7.绝缘电阻表
8.照度计
9.超声波测厚仪
10.超声波探测仪
11.超声波涂层测厚仪
12.尺寸检测量具
13.红外式温度计
14.接地电阻测试仪
15.噪声计
16.水平仪
17.风速仪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
❹ 工程监理,使用规范都有哪些
监理所用的规范有这么几类:
1、监理规范(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监理规范等等)
2、设计勘察技术规范(比如: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等)
3、施工技术规范(比如: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桥梁施工技术规范等)
4、验收规范(比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等)
5、标准图集(比如: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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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质量检验评定新标准应用手册
第一篇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质量检验评定新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14-2004)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216-2000)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第二篇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技术的监理
第一章 水运施工前期工作
第一节 施工调查
第二节 施工计划
第三节 施工断面
第四节 施工机械的选定
第二章 水运工程施工期技术要点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二节 临时工程
第三章 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监理依据
第一节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 250-98)
第二节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 254-98)
第三篇 水运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第一章 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与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第一节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依据
第二节 港航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第二章 水运工程各施工时期质量控制的内容
第一节 施工准备期
第二节 施工工期
第三节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第三章 水运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节 质量控制方法
第三节 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
第四章 水远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自控与全面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体系的三个层次
第二节 承包人质量控制及监理对承包人质量自控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 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节 施工单位与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水运工程监理试验室与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第一节 水运工程监理试验室
第二节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第四篇 水运航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监理依据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我国内河航道建设的成就
第二节 现代化内河航道网的要求
第二章 航道工程的施工测量与GPS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施工测量的基本工作
第三节 GPS全球定位系统及其在港航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第三章 航道工程的整治与监理方法
第一节 航道整治工程规划
第二节 平原河流航道的整治工程
第四章 航道疏浚工程的基本要求及监理方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疏浚工程基本要求
第五章航道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与监理依据
第一节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 203-2001)
第二节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94)
第三节 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 319-99)
第五篇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与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
第一章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
第一节 质量试验检测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质量试验检测的意义及特点
第二章水运工程质量体系、试验检测机构及管理
第一节 质量体系
第二节 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节 试验检测机构及管理
第三章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学科与检测人员素质
第一节 质量检测的相关学科
第二节 检测人员
第四章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简介
第一节 GB/T(9000-ISO9000族)标准简介
第二节 质量体系要素GB/T19004-1994(ISO9004-1:1994)
第三节 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第六篇 水运工程材料质量监理与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一章水运工程用水泥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一节 水泥质量的总要求
第二节 水泥物理性能及检验
第二章水远工程用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一节 混凝土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混凝土试验检测技术与质量监控制方法
第三章水运工程用钢材质量检测与分析
第一节 钢材基本理论
第二节 钢的化学分析与工艺性能试验检测方法
第七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评定与监理依据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 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272-99)
第八篇 水运工程质量监理与竣工验收依据
第一章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相关标准
第一节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
第二节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
第三节 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85.2000)
第四节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97-2001)
第二章水运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规程
第一节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 234-2001)
第二节 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 249-2001)
第三节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
第三章水运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规程
第一节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303-2003)
第二节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2003)
第三节 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JTJ/T 235-2003)
第四节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32-98)
❻ 水运工程施工采取新工艺有何规定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质量检验评定新标准应用手册第一篇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质量检验评定新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第二篇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技术的监理第一章水运施工前期工作第一节施工调查第二节施工计划第三节施工断面第四节施工机械的选定第二章水运工程施工期技术要点第一节施工准备第二节临时工程第三章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监理依据第一节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第二节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第三篇水运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第一章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与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第一节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依据第二节港航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第二章水运工程各施工时期质量控制的内容第一节施工准备期第二节施工工期第三节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第三章水运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第一节质量控制程序第二节质量控制方法第三节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第四章水远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自控与全面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体系的三个层次第二节承包人质量控制及监理对承包人质量自控系统的要求第三节全面质量管理第四节施工单位与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关系第五章水运工程监理试验室与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第一节水运工程监理试验室第二节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第四篇水运航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监理依据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我国内河航道建设的成就第二节现代化内河航道网的要求第二章航道工程的施工测量与GPS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施工测量的基本工作第三节GPS全球定位系统及其在港航工程测量中的应用第三章航道工程的整治与监理方法第一节航道整治工程规划第二节平原河流航道的整治工程第四章航道疏浚工程的基本要求及监理方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疏浚工程基本要求第五章航道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与监理依据第一节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第二节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94)第三节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第五篇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与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第一章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第一节质量试验检测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质量试验检测的意义及特点第二章水运工程质量体系、试验检测机构及管理第一节质量体系第二节全面质量管理第三节试验检测机构及管理第三章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学科与检测人员素质第一节质量检测的相关学科第二节检测人员第四章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简介第一节GB/T(9000-ISO9000族)标准简介第二节质量体系要素GB/T19004-1994(ISO9004-1:1994)第三节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第六篇水运工程材料质量监理与检测控制与分析第一章水运工程用水泥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第一节水泥质量的总要求第二节水泥物理性能及检验第二章水远工程用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第一节混凝土的基本理论第二节混凝土试验检测技术与质量监控制方法第三章水运工程用钢材质量检测与分析第一节钢材基本理论第二节钢的化学分析与工艺性能试验检测方法第七篇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评定与监理依据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272-99)第八篇水运工程质量监理与竣工验收依据第一章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相关标准第一节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第二节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第三节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2000)第四节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第二章水运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规程第一节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第二节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第三节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第三章水运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规程第一节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303-2003)第二节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第三节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JTJ/T235-2003)第四节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
❼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被邀请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资助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
第四十六条评标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采用计分法评标,应当按照招标人事先制订的计分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人顺序。
采用综合评议法评标,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的资信、业绩、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及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法排出投标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顺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遇有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况,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评标、中标的时间,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或者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评标、中标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参照《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全部履行10日内退还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