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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21-08-14 01:22:32

㈠ 北京市最新消防法内容是什么啊

北京市最新消防法就是2011年北京人大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其内容前一部分是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

(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㈢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电子版能发一份给我吗 谢谢 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共同修订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框架内容为基础,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资料的要求,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的管理经验,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和相关地方标准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建筑业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有: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与要求纳入本规程资料管理范畴,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新的施工资料组卷体系;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统一了报验的原则,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提出了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的更高要求;强化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城建档案馆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要求。

为了提高本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

3.1 通用职责

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

3.4.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 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 城建档案馆职责

3.6.1 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 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

4.2 监理资料管理

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使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合格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4.3 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

4.3.5 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

4.3.6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管理流程

4.3.7 工程验收文件管理流程

6 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

6.1 基本规定

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基建文件,应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决策立项文件(A1)

6.2.1 A1-1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编制并申报。

6.2.2 A1-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6.2.3 A1-3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6.2.4 A1-4 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单位审批;小型项目分别由行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自筹的企业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投资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6.2.5 A1-5 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形成。

6.2.6 A1-6 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2.7 A1-7 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3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A2)

6.3.1 A2-1 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意见

分别由市政府和国土资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形成。

6.3.2 A2-2 选址意见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3.3 A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3.4 A2-4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北京市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6.4 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A3)

6.4.1 A3-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形成。

6.4.2 A3-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勘察形成。

6.4.3 A3-3 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4 A3-4 验线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5 A3-5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6 A3-6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7 A3-7 有关部门对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分别由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等部门审批形成。

6.4.8 A3-8 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9 A3-9 施工图设计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0 A3-10设计计算书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1 A3-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由市消防局审批形成。

6.4.12 A3-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和审查报告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查形成。

6.5 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A4)

6.5.1 A4-1~ A4-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

6.5.2 A4-5~ A4-8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形成。

6.6 工程开工文件(A5)

6.6.1 A5-1 年度施工任务批准文件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形成。

6.6.2 A5-2 修改工程施工图纸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6.3 A5-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6.4 A5-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

6.6.5 A5-5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由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6.7 商务文件(A6)

6.7.1 A6-1 工程投资估算文件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2 A6-2 工程设计概算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3 A6-3 施工图预算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4 A6-4 施工预算

由施工单位形成。

6.7.5 A6-5 工程结、决算

由合同双方形成。

6.7.6 A6-6 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清单

由建设单位形成。

6.7.7 A6-7 建设工程概况

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填报。

6.8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A7)

6.8.1 A7-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填报。

6.8.2 A7-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建设单位形成。

6.8.3 A7-3 由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分别由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形成。

6.8.4 A7-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

6.8.5 A7-5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建设单位提供。

6.8.6 A7-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加盖规划验收合格章。

6.8.7 A7-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由城建档案馆形成。

6.9 其他文件(A8)

6.9.1 A8-1 物资质量证明文件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物资质量证明和报验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并移交施工单位汇总。

6.9.2 A8-2工程竣工总结

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性报告,简要介绍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凡组织国家或市级工程竣工验收会的工程,可将验收会上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总结;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以下要求编写工程竣工总结:

1 概述

1)工程立项的依据和建设目的;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位置、规模、数量、概算(包括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结算、决算等;

3)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

2 设计、施工情况

设计情况

设计单位、设计内容、工程设计特点及建筑新材料。

施工情况

开、竣工日期;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

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建筑红线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情况(包括给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及道路、绿化施工情况。

3 工程质量及经验教训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价;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6.9.3 A8-3 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竣工新貌照片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

6.9.4 A8-4 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
7 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

7.1 监理管理资料

7.1.1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包括工程项目特征(名称、建筑地点、建筑规模、工程特点等)及工程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范围和目标、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其他事项管理、项目监理部人员构成及职责分工、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等。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7.1.2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单位项目组织系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材料构配件与设备情况、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天气对施工影响的情况、项目监理部组成与工作统计、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和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监理月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7.1.3 监理会议纪要

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1.4 监理工作日志

以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为记载对象,从监理工作开始起至监理工作结束止,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7.1.5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必要时)等。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并审批。

7.2 监理工作记录

7.2.1 工程技术审批资料

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技术文件,经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审查通过,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填写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定结论。

7.2.2 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对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各楼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放线结果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楼层放线记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沉降观测记录也应采用《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验。“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该观测点和观测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可不填写“查验结论”,仅作为监理单位存档备案之用。

7.2.3 工程进度控制报审资料

工程进度报审资料包括:《工程动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月度工料机动态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工程复工报审表》。

1 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工报审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结论,并报建设单位。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3 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 )月工、料、机动态表》。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并调试合格后也应填写《( )月工、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部。

塔吊、外用电梯等的安检资料及计量设备检定资料应于开始使用的一个月内作为本表的附件,由施工单位报审,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4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在最终评估出延期天数,并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5 对于较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可用《工作联系单》给予施工单位一个暂定的延期时间。

6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无论由何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

7.2.4 工程质量控制报审、验收资料

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备案资料、出厂质量证明等作为《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的附件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测试,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结论。

2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资料

施工单位在完成一个检验批的施工,经过自检和施工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查验,监理工程师应对该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在完成分项工程后,施工单位应按分项工程进行报验,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并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附件。

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工程施工,经过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并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附件,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

3 监理抽检资料

当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有怀疑时,可以随时进行抽检,并填写《监理抽检记录》。

4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中,针对不合格的工程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5 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上级单位。

6 旁站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专业质检员会签。

7 见证取样备案文件

每个单位工程应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该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表F),通知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试验计划编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取样的原则与方式;应做试验、检验总数(估)及见证试验、检验次数(估)等。

见证人员应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管理,按规定填写《见证记录》(见附表F),并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7.2.5 造价控制报审资料

造价控制报审资料包括《(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费用索赔申请表》、《费用索赔审批表》等。

1 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月工程进度款,填写《(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在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支付申请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由负责造价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根据合同的约定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2 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填写《费用索赔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7.3 竣工验收资料

7.3.1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资料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7.3.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问题、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意见。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7.3.3 竣工移交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7.4 其他资料

7.4.1 《工作联系单》

《工作联系单》用于工程有关各方之间传递意见、决定、通知、要求等信息。

7.4.2 《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用于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无论由何方提出,均须填写《工程变更单》,并由项目监理部签转。

对不住,我不会发邮件。

㈣ 北京的中央部门直属或北京市属的院校有哪些

北京市(34所中央各部委直属院校)教育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23所)国防科工委: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交通部:大连海事大学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廊坊市)司法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唯一直属)(保定市)卫生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外交部:外交学院 国家民委:中央民族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南民族大学、 大连民族学院 、西北民族大学、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国家体育总局: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办公厅: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华女子学院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汉市)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中国地震局:防灾科技学院 煤矿安全监察局:华北科技学院国务院侨办:暨南大学、 华侨大学中科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铁道部:北方交通大学中央审计署:南京审计学院中国海关总署:上海海关学院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旅游学院)、北京旅游学院、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文化部: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建设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同济大学水利部:河海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 长江科学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商务部:商务部培训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国家测绘局: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研究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社会保险研究所 、劳动科学研究所 、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劳动工资研究所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科技部: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农业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

㈤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东西,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地点:在建设所在地的建设局办理。

三、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后几天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扩展阅读:

1、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后几天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㈥ 哪个网站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的范本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监制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

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

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㈦ 建委是做什么的啊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5、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对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7)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扩展阅读: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以区建设委员会为例,下同)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建设局只是针对城市的房产登记过户等办理一些相关手续的。建设委员会管辖的面试非常大的,负责城乡的建设、规划、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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