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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消缺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14 02:31:07

工程质量的消缺制度,怎么制定

机组试运消缺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证本600MW工程机组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完成基建期向生产期的平稳交接,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机组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以下简称机组试运)期间设备消缺管理要求和参建单位职责。机组商业化运营前,公司各部门及各土建、安装、监理、调试单位必须执行本制度。
职责
业主技术部负责督促、考核工程监理部对机组试运消缺的管理。
工程项目监理部是机组试运消缺管理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试运期间缺陷的汇总、登记及消缺的安排、督促、验收、封闭等管理工作。
各参建单位根据有关规程制度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试运缺陷消除工作。
缺陷分类3
2.1 按缺陷性质的严重程度和对设备系统调试与正常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I类缺陷、Ⅱ类缺陷、Ⅲ类缺陷三种。
2.2 I类缺陷,即重大缺陷。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为I类缺陷:
需要停运主机组、解列主系统才能消除的缺陷;
2.2.2在消除时技术复杂、耗用人力物力较多的缺陷;
R2.2.3对设人身安全或对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有威胁以及造成调试无法往下进行的缺陷。
Ⅱ类缺陷,即重要缺陷。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为Ⅱ类缺陷:
2.3.1需要改变机组正常运行方式或降低主机出力才能消除的缺陷;
2.3.2造成单台或单个系统设备无法进行调试;
2.3.4 消除缺陷所需要的时间超过8小时。
Ⅲ类缺陷,即一般缺陷。凡不影响主机出力、不改变主系统运行方式情况下能消除的缺陷以及不影响正常调试的缺陷,且可以在8小时内消除的缺陷为Ⅲ类缺陷
管理程序
工程监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机组试运期间缺陷的管理,组织开展机组试运前的试运技术条件检查,确认设备和系统安装正确、试验合格,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可靠,现场场地条件良好,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
3.2 在机组试运过程中出现的试运缺陷,如发生重要设备或元器件损坏、以及设备、系统异常时,分部试运或整套试运小组的组长应组织分析原因,作好记录,由试运主持单位负责填写《设备异常、设备及元器件损坏登记表》(见附表1),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分部试运或整套启动试运。
3.3 调试、施工、运行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机组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填写到
《机组试运缺陷登记表》(附表2)和《缺陷双联单》(附表3)。《机组试运缺陷登记表》保存在集控室,由发电部保管,并负责将《缺陷双联单》送交负责消缺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汇总、登记、编号、分类和通知责任单位。
3.4负责消缺的监理工程师应每天按时(每天不少于3次)收集统计机组缺陷,并落实消缺责任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消缺工作,进行封闭。重要缺陷应立即通知负责消缺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消缺。
3.5 消缺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分析原因,制订消缺措施,安排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消缺,并办理工作票的消票工作。因责任单位无消缺力量或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消缺质量和进度时,技术部可另行指定其它单位进行消缺,有关费用由缺陷责任单位承担。
3.6 消缺时间要求
3.6.1 Ⅲ类缺陷,即一般缺陷必须在8小时内消缺完毕;
3.6.2 Ⅱ类缺陷,即重要缺陷必须立即组织处理,并在24小时内消缺完毕;
3.6.3 I类缺陷,即重大缺陷,必须立即组织开始处理,且在7天内消缺完毕。
3.6.4 所有缺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小时,并按5%连带考核监理单位。(因业主供应的设备或材料影响除外)
3.7 在168试运期间,监理及相关消缺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在试运现场24小时值班,并在集控室值长调度台留下联系电话,便于联系消缺。`
3.8消缺流程:
3.8.1 由缺陷发现人填写《缺陷通知单》和《机组试运缺陷登记表》,并向值长汇报;
3.8.2 由值长通知调试监理,由调试监理安排责任单位进行消缺。对于I或Ⅱ类缺陷,值长应立即通知调试监理,调试监理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安排消缺。,
3.8.3消缺完毕,由责任消缺单位通知由当班运行人员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缺陷注消手续,在《机组试运缺陷登记表》登记和《设备缺陷通知单》上双方签名确认。
3.9 缺陷造成设备异常及元器件损坏等后果的,应由试运主持单位组织分析原因,作好记录,填写《设备异常、设备及元器件损坏登记表》(见附表1),《设备异常、设备及元器件损坏登记表》一式四份,其中交技术部相关专业一份,其余由试运主持单位保存,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移交。
3.10 设备、元器件损坏后需要换用备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并将损坏的设备、元器件退回物资部门。
3.11 在设备异常、设备及元器件损坏原因未分析清楚并制订出防范措施之前,不得继续进行机组试运。
3.12对于影响机组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由工程监理组织有关单位讨论、研究,确定消缺的方案,落实消缺的责任单位。
3.13试运消缺工作应按“两票三制”规定,办理工作票,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须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3.14 业主技术部应和工程监理部必须定期对消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15机组调试过程中的缺陷清单、消缺状态、及未完消缺项目的清单应由试运主持单位保存,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移交。
附则
4.1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技术部负责解释。

Ⅱ 请问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缺陷的区别

“缺陷”是一个法律用词,需要谨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问题”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但不一定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浇筑后质量技术要求要等120小时后才能继续在上面施工,而实际只等了115个小时后就继续施工了,经检测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标达标,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工程质量问题,但不是一个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有: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查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理方式:
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
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
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
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5、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
①修补处理;
②返工处理;
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
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Ⅲ 工程质量缺陷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质量缺陷消缺制度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虽近似,实不同。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Ⅳ 承包商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应该遵循哪些处理步骤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如何防止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各种质量问题。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掌握其处理程序。

(一)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处理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1所示。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

图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框图

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4)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原因分析结果。

4)处理的依据。

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Ⅳ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中建筑物的某一部位没有达到质量要求,但不影响建筑物安全的质量问题。
比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足,砖墙砌筑中局部灰缝大于12mm等,这些质量问题虽说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但不是绝对质量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有些质量问题就不能说是质量缺陷,而应该鉴定为工程事故。
比如梁截面不足,这是必须返工的工程事故。
所以,质量缺陷与工程事故同属于质量问题,但性质不同。

Ⅵ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中保修期源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的一个概念,该文本第15.1
条中表示,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第15.2.1
条第二款表示,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相关内容的表述可以知道,建设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并不意味保修期的结束,也不意味保修责任完结。而且这里的缺陷不包括承包人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质量缺陷。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质量缺陷是没有责任期限的规定的,任何时候只要一经发现,就必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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