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资料
可以写:总包、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按照他们提供的质保体系检查人员到位情况、人员资质等等。 检查材料报验情况。。。。。。
② 建设工程中的五方责任主体是什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2014年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124号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网络-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③ 什么叫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主要是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责任单位,一般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通常称作“五方贵任主体。有关机构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④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疑惑。假如一个单位A开发一个楼盘,由自己公司的施工队伍承建,
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首先要明确质量原因。如果是设计本身的问题,则A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追求设计单位的责任,也可以直接追加设计单位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该质量责任。如果是工程施工责任,施工单位的责任肯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如果该质量问题在监理规范上是强制性规定,监理未能履行职责,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次,该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程序,如果符合程序,根据上述原因明确责任,如果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如果要追求责任,一般的顺序应为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但是责任的一般顺序却往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希望对你有帮助
⑤ 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责任主体是什么单位。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通常施工五方主体单位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⑥ 什么是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叫五方责任主体,这“五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质量行为必须合法。
⑦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主体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主体通常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些建设工程主体的质量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施工方面,由于分包行为往往是难以避免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施工分包行为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的质量责任与关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⑧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压实工程质量责任-工保网
另一方面,《通知》还明确: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在《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也将推动建设单位履行质量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确保追偿权顺利实现。
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于9月22日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对地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应根据《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多措并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