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具体指哪些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是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贰』 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是什么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叁』 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是扩展阅读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的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科学性,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肆』 建设工程中的五方责任主体是什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2014年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124号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网络-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伍』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陆』 工程监理单位是不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
是的。
建质[2014]124号文《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上述五方都是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而代表单位来负责的上述的项目负责人,建设部是通过文件形式加强对个人的追责力度。
『柒』 工程监理应承担哪些监理责任 刘治栋 土木工程网
建设部建市函6号文关于组织开展工程监理调研的通知,将“工程监理应承担哪些监理责任及责任界定”列入调研课题之一,我们认为非常符合当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实际。我公司根据省建设厅的通知及市建管办的布置,组织了总监研讨(调研),研讨中,大家结合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工程监理实践作了积极的发言。通过调研与研讨,进一步促使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人们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明白人,提高防范监理责任的认识,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
一、工程监理应承担哪些监理责任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以上主要工作内容可以看出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主体质量责任和义务中都体现了监理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大主体之间有着直接、广泛和深刻的联系。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中对监理人的义务、权利、责任作出了规范的条款。综观这些规定,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的责任从性质上划分为故意行为责任,不作为责任,作为不当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四种,从责任的过程可分为市场行为责任和监理工作过程责任,从责任的后果可分为法律责任,合同责任和一般工作责任。由于责任是与权利、义务和委托监理范围相对应,因此又有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从责任定位可分成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最关键的责任划分,还应该从其性质上入手。
所谓故意行为责任,即主观意识及行为上不履行与责任对应的义务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
所谓不作为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失职责任。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指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五条指出:“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很显然,由于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的是社会化、专业化的智能服务,若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低和对服务工程的资源配置不力,以总监为代表的监理机构的执业综合素质差,就难以规避不作为的责任。这种责任也是责任按性质划分的最突出一类。
作为不当责任,即通常所说的过失责任。这类责任主要发生在从事项目监理工程的监理工程师身上,与不作为责任不同的是,监理工作者有时在勤奋工作状态下也会发生作为不当的责任。例如监理工程师发出错误的指令造成工程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引起索赔。
又例如监理工程师在向业主服务过程中的错误判断,造成自己或业主的决策失误等。
所谓不承担责任,即免责问题。不承担责任包含二个方面,一是合同免责,一是社会责任免责。
二、对责任的界定
首先,责任与权力、义务对应,责任与监理人所处位置关系密切,有的总监认为当前在监理工作实践中我们监理工作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遇到素质差的施工队伍,还是教练员,怎么界定工程监理的责任大小?
其次,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主要在于施工阶段,责任的发生也在这一阶段。工程监理的效果及责任不仅取决于监理人自身的素质与能力,还涉及其它主体的素质与行为,工程建设环境,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技术装备、资源配置、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工艺以及业主实际委托给监理的工作内容等等。怎么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的大小?
还有工程监理工作通常所指三控制一管理一协调,其对象就是服务载体工程质量,当前监理人除了自身应遵守的市场行为规定外,又与其他主体市场行为有着连带关系,怎么界定监理的责任的大小?
安全问题:一般指二个方面,即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与施工过程相关的安全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到了与建筑工程质量与质量相关的结构安全,并没有界定安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监理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
因此,对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问题,从理论上弄清,从法规及管理规定上界定,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我国国情对工程监理责任大致可以这样界定。第一,对故意行为性质的责任,依据其责任后果,承担法律刑事责任、法律经济责任,责任的定位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间接责任,其责任的大小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来判定。
第二,对不作为性质的责任,依据其责任后果,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这类责任主要体现在监理人的间接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第三,对作为不当责任,监理人因为不对建筑工程产品的形成直接操作,依据其服务性质,主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这里特别需指出的,监理人员经常提到对施工队伍严格监理、热情帮助,有关监理的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已讲得很透,因此工程监理可以像运动员兼裁判
员,但千万不能盲目充当“教练员”。
上述三类性质的责任包含了监理人的市场行为职责和监理工作职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行业的一本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规范,对监理人的职责及与职责相关的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规范的要求。
三、关于工程监理的免责问题
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从1988年起参照国际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惯例、结合我国的特点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诞生的监理单位属于建设领域的服务行业。国际上的这类服务业对象可以是建
设单位,也可以是建筑企业,但同一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上为双方服务,其存在须以客户的充分信赖为基础,因此,除了具备必要的业务条件,还必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因此它受聘于业主,同时受制于行业自律。我国的工程监理受聘于业主,为业主提供服务,同时受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受聘于业主,有委托权力、义务与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无限责任。
我国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按法规的规定可简称为三控制一管理一协调,现实的工程监理除上述内容外,监理的工程只要其他主体有市场不规范行为,出现施工安全问题时,很自然要查监理人干什么去了?至少也是监督不力。现在工程监理不仅是三控制一管理一协调,还
要管市场、管施工安全,因此总监们急呼,谁委托了我们的权力?监理人的责任与权力失衡现象的提出,并不是监理人要这份权力,而是要求责权对等,不属于权力范围内的责任事件,应给予工程监理的免责,现举二点说明:
第一,业主是否遵守工程开工前的基本建设手续,业主不会在委托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人来监督他,国家的法令法规规定的是业主的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在受聘于业主后,应该为业主当好参谋,也是执行合同的义务,只要工程监理没有在规避
工程开工的前手续问题上的瞎参谋,工程监理就应该免责。
第二,关于施工安全问题,总监们研讨中,讲到控制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质量我们心中有底,控制承包商的施工安全,我们防不胜防。例××工地塔吊倒塌事故:施工单位安装前,监理机构书面通知施工方(并抄送业主)要求及时向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申请报装报验。经申请同意后施工方组织塔吊生产厂家、施工单位的技术员、安全员到场监控下将塔吊安装基本到位。使用前监理机构又先后三次以监理通知,例会纪要要求施工方必须经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检验并核发准用证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然而在2001年11
月6日中午,参建各方均已下班的午餐时刻,施工方在事先未通知业主、监理的情况下,自行将塔吊升节,由于出现突然断电及操作人员处置不当,造成塔吊倒塌事故。事故调查中对监理机构的监理日志、监理通知,例会纪要等原始资料进行了检查,认为监理工作严格认真,使调查组在认定监理方应负的责任时感到为难。经过对监理的说服工作,希望监理也承担一定责任,为了顾全大局监理机构不得已承认了。如果有关管理规定具体些,就可能出现免责的情况,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论。
『捌』 工程建设监理的( )是监理单位. A. 行为主体 B. 行为客体C. 对象 D. 责任主体
单选还是多选。单选应该为A,多选可加上D
『玖』 工程监理的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b、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c、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d、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e、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f、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h、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i、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j、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k、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l、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m、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n、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 有权对本监理部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提出奖励,做出处罚意见。
b、 有权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a、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b、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c、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d、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e、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f、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g、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h、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i、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j、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k、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 有权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拒绝签认。
b、 有权对不合格的工序及隐蔽工程拒绝签认。
c、 有权对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 监理员职权范围
(1)职责
a、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b、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c、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得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d、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e、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f、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g、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在旁站监理工作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b、 有权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
『拾』 工程监理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