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有文件吗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
1、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3、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4、 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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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
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号】
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点,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⑶ 施工必须要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吗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出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⑷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更多规定详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4)工程质量质保金谁缴费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⑸ 开发商需要交纳房屋质量保证金吗
需要。
争取商品房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商的商品房质量保证责任,购房者可参照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开发商预留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房地产开发商不交保证金,或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保修责任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至于保证金缴纳标准,以及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正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5)工程质量质保金谁缴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保证完整的退房权利。当出现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时,购房者应该有退房的选择权,并且明确退房时如何处理,不退时又怎么对待。
2、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广告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广告的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
3、让促销宣传落到实处。对于开发商为促销提出的很多承诺,不仅要以书面方式确认下来,而且要保证这些促销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购房者对于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区规划、面积测量报告等等,要求开发商进行告知。
5、购买期房时要求分期付款。签订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可以先支付违约责任。
6、开发商义务与责任捆绑约定。对于合同中开发商的很多义务应该相应地约定好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开发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质量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
⑹ 知道工程质量保修金由谁支付吗
知道工程质量保修金由施工单位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时。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注意是否约定保修金的利息及出现保修责任时扣除保修金的有关程序。
⑺ 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是怎么回事,如何计算
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规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够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偿。
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完后退还给对方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