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国家标准是什么
依据《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的国家标准如下:
1、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4、分户验收依据如下: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黑龙江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扩展阅读
1、进行分户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质监站时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质监站,住宅工程同时尚应报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等,室内和公共部位分户验收记录留存现场备查。
2、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商品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法律最新规定
最新法规:《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22日颁发。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正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
(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
(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同时,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将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镶嵌在该建筑工程外墙的显著部位。
五、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尤其在保障性住房中应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把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Ⅲ 分户验收规范
一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 门窗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外窗台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全数检查。
2)、外窗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 推拉窗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4) 安全玻璃认证标志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 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 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三 栏杆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 栏杆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
2) 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
3) 防攀登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 护栏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 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 栏杆应防止攀登。
4) 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应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四 防水工程质量
1、验收内容:
1)屋面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或雨后观察。全数检查。
2)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蓄水(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全数检查。
3)外墙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雨后观察或淋水检查。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3)墙面无渗漏。
五 室内空间尺寸偏差(表式见附表二)
1、验收内容:
1)室内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2处,(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3)地面水平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水平仪。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心处测1点)。
2、验收标准:
1)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2)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3)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
4)精装修标准另定。
六 给排水工程质量
1、验收内容:
1)管道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并观察。全数检查。
2)管道坡向检查方法及数量:水平尺检查。全数检查。
3)地漏水封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试水观察或检查是否设置存水弯。全数检查。
4)伸缩节、检查口、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2)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3)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存水弯。
4)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间距不大于4m),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5)、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七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配电箱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和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线路回路标志。全数检查。
2)开关、插座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接地连接可靠。
2)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相位正确;接地可靠。
八 其它
1、验收内容:
1)烟道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空调孔、板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2)空调孔、板位置、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九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1、验收内容:
1)外墙渗漏、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在肉眼可见范围内全数检查。
2)地面裂缝、空鼓、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楼梯梯段宽度、楼梯平台宽度、扶手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4)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大值。
5)防攀滑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6)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净宽、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及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7)地下室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8)地下室地面、墙面、顶棚渗漏、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9)地下室地面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外墙无渗漏、裂缝。
2)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
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
4)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5)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6)防护栏杆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0.11m。
7)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8)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
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0m。
1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00m
12)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13)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
14)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鑫园验房公司是从事毛坯房验收+精装修 全程监理+精装修验收+室内空气检测和治理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否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
功能,根据《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前,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
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
《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记录》
。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
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以及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
收。
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
应当及时填
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
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返修或者加固
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不得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
严
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
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一)
建
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门
窗安装质量;
(三)
地
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防
水工程质量;
(五)
采
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给
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
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节
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
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
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并在施
工图纸上注明;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
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
内容进行检查;
(三)
填写检查记录,
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
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
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
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
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