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为什么不能单方自行委托
一般原告一方在起诉前会自行委托质量鉴定机构对建筑的质量进行鉴定,并在起诉时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 这种鉴定报告存在一个先天的缺陷就是:提交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的一方很难向法庭准确地毫无置疑地说明该鉴定报告所有需要的样本均取材于案件中需要检测鉴定的房屋。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一旦对鉴定报告提出诸如上述情况的质疑,那么法院就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一般是在原告起诉前因无法判断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先确认一下再决定起诉时才发生的。这样一来原告一方就需要先缴纳一笔鉴定费。这笔鉴定费除非事先双方合同约定否则是无法在诉讼中向对方追讨的。但是,如果已经可以初步判断明显属于质量问题,那么原告可以直接在起诉之后再委托法院进行鉴定。这样一般只做一次鉴定就可以了,并且该笔鉴定费可以根据诉讼的情况由法院来确定谁来支付。
㈡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的怎么办
如果对方不认可,对方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又不认可,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还是会采纳你这份鉴定报告的。
㈢ 单方面做房屋质量鉴定是否有效
上一个回答解决的是如果诉讼中申请鉴定,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流程。
如果在诉讼前单方委托的鉴定,可以作为一方的证据提交,当然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对方如果不认可,而且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㈣ 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有效,法律如何确定
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单方委托的,另一方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法院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4)单方委托对工程质量鉴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㈤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由委托方承担。
比如施工单位和甲方产生了争议,这个争议是对工程质量,还是对已有的检测报告。如果是对工程质量,那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即可。费用按照情况一般是甲方付,因为必然是你甲方对我产生质疑,你要求检测的。如果是对检测报告有异议,那除了费用外还有一点,必须去所在地的高一级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仲裁权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了。
㈥ 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能否成为定案依据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㈦ 在民事诉讼前,原告单方委托鉴定,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法院是够应该允许
一般不予允许,但是如果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合理,法院也是会允许的,关键要看主审法官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