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主要有依法发包和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等等。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法定行为的责任和处罚,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㈡ 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怎么划分
一般质量问题的源头原因是谁造成的就是谁的责任。
㈢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施工方总是弱者,而且,并不是监理签字验收就算完事了,竣工报告也须设计方签字,也就是说,设计也有权否定施工单位的违反设计要求的行为。但是设计没有对施工单位的直接管理权,应通过监理进行复核。施工方此时应向监理汇报情况,如果监理坚持同意施工,那么责任应由监理方承担。像此文中的情况,应由施工方承担本次施工造成的后果。
㈣ 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1、“请问工程竣工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例如火灾,爆炸,漏电之类的,曾经负责建筑工程的甲方代表应付什么责任,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另电气部分工程有监理,燃气部分无监理”:
(1)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 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管道的维护者负责;
(2)虽然是竣工后通过了质量监理验收合格,但如果其后在使用中出现了问题、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现问题不是使用不当、也不是维护不当、而是当初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监理者、验收者的责任。
2、电气和燃气都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危险工程,小心施工、保证质量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你在施工中的各种图纸和其他档案材料、将来可以证明你的施工没有问题的,也就可以安心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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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属于勘察、设汁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
属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㈥ 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怎么划分
常规来讲首先施工单位,然后监理,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