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对土建现场施工质量的一些奖罚措施
给你一个比较全面的奖罚条例吧,不仅仅设计质量问题,还涉及进度、安全等各方面,比较全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确保xxxx工程建设在施工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实现工程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奖罚条例。
一、总则
第1条 本条例适用于xxxx工程各参建方。
第2条 各工程总包单位对本项目分包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未尽事宜及根据工程实际进展确需调整、补充的,由北京xxxx监理单位另行发文。
二、处罚细则
(一)工程管理方面
第1条 未经业主、监理认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或监理、业主提出该人员工作不力而不及时撤换的,罚款1000元/次。
第2条 对未实行五图一板制度的,罚款200元/次。
第3条 不按时参加工程协调会、专题例会及专项检查者,罚款100元/次。未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擅自中途退场者,罚款100元/次。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及参加会议人员频繁变动的,罚款50元/次。
第4条 对工程协调会、监理例会决定、议定的事项和明确要求未执行,罚款500元/项。
第5条 对专题会、临时会安排的事宜、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罚款500元/次。对于未按会议纪要要求认真执行反馈,拖延工作的项目部,罚款100元/项。
第6条 对“监理通知”或业主要求未按要求时间反馈,或反馈内容不全面的,罚款200元/次;对未按反馈内容及时落实“监理通知”要求的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7条 对于监理单位未能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从而造成施工单位拖延整改的,罚款500元/次。因拖延整改造成工程事故的,罚款1000元/次。
第8条 总包单位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工程例会,罚款200元/次。
第9条 总包单位未及时协调解决分包提出的问题或不予理睬,分包单位之间或各单位与材料商之间未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的责任方,罚款200元/次。
第10条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行为的,罚款200元/次。
第11条 对于业主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发出的指令未按期执行的,罚款1000-5000元/次。
第12条 值班未到位、未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罚款100元/次。
(二)工程质量方面
第13条 未按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罚款500元/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施工的,罚款1000元/次,造成的费用增加由责任方自负。
第14条 对不编制技术交底、不认真及时进行技术质量交底的,罚款500元/次。
第15条 施工单位未进行单位及人员资质申报已进场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第16条 设备、材料、构配件未经报验即在工程中使用的,罚款1000元/次。
第17条 对在本工程使用劣质或假冒材料的,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次。
第18条 本道工序施工后不进行自检合格,给下道工序造成质量影响的,罚款200元/次。
第19条 施工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元/次。
第20条 对总包或分包管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出现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罚款2000元/次。
第21条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款2000元/次。
第22条 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3%,罚款500元/次。
第23条 对总包或分包单位质检人员不严格验收,致使监理发出监理通知单的,罚款1000元/次。
第24 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的,罚款500元/次。
第25条 对造成工程隐患、事故的责任方,罚款2000-10000元/次。
第26条 施工作业中将已损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用于工程实体上的,按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27条 不按技术交底、施工工艺标准、样板标准进行操作施工的,按每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施工作业中擅自改变工艺做法、技术交底,按每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28条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交工作面或分包单位之间提交工作面不满足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罚款200元/次。
第29条 由于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罚款200元/人次。
第30条 在工程质量工作中,监理单位未能落实工程质量目标,未能履行监理职责,根据情况细节,罚款2000元/次。
(三)工程进度方面
第31条 总包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向监理单位编报满足工期目标、科学合理的总控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工、料、机动态月报的,罚款500元/次。
第32条 分包单位(含指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不按总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向总包编报总控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的,罚款500元/次。
第33条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进度计划未完成的,罚款500元/次。
第34条 进度滞后而又不按业主、监理指令增加人力、物力、采取赶工措施的,罚款1000元/次。
第35条 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不合格,需重新采购影响工期的,对采购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36条 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交接作业面,分包单位之间未按时移交作业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罚款1000元/次。
第37条 总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准点、基准线而影响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四)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
第38条 各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或各项紧急预案的,罚款500元/次。经多次催促仍未编制或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第39条 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按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外,根据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第40条 对业主、监理提出的安全文明整改要求未认真执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41条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经发现后不立即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42条 不开动火票、无人监护,电焊、气焊,引起明火者罚款500元/次。
第43条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罚款1000元/次。
第44条 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5条 施工现场吸烟,按每人次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6条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罚款500元/项。
第47条 酒后作业的,按每次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8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劝阻不听的,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9条 对在工地内随地大小便,按每人次5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0条 随意抛散施工料具、垃圾、杂物等,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1条 作业完成后未将作业面清理干净,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2条 在建筑上乱写乱画的,按每处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3条 故意损坏现场安全文明设施的,按每次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4条 施工作业中对已完工序或上道工序不注意成品保护,造成损坏的行为,按每人次1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已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55条 对由于非技术原因,纯属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破坏的,罚款1000元/次。
第56条 对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偷窃的,按每人次200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出现群殴现象,对总包方处5000元/次的罚款,并将参加斗殴的双方作业班组全部清理出场。
第57条 施工单位出现群体围堵、爬塔等影响华贸城社会声誉的行为,按每次10000元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并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58第 监理单位未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罚款500元/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5000元/次。
三、奖励细则
第1条 对恪尽职守、对于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视情况奖励200-1000元/次。
第2条 对于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发现、消除质量隐患,避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奖励200-1000元/次。
第3条 对按月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保质提前完成关键节点施工任务的,奖励1000元/次。
第4条 对于提供在本工程中使用劣质、假冒材料信息或及时发现的奖励500- 2000元/次。
第5条 对于本条例中未包括的,但保证促进工程质量、进度、造价(降低)协作配合良好的单位及个人,由业主、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奖励。
四、奖罚条例的执行
第1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建筑法、质量条例、xx市安全管理条例及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承担本奖罚条例责任。
第2条 本“奖罚条例”适用于xxxx项目所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执行,并相互监督。
第3条 对责任方处罚或奖励,由建设单位或现场监理部开具《处罚通知单或《奖励通知单》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执行。同时在工地曝光台上对受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公布。
第4条 对责任方处罚罚款,由责任方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三日内(逾期加倍处罚)将罚金交至xxxx公司xxxx部,以作为建设单位现场奖励基金。拒不交纳罚款的,在工程结算中将处于相应罚款额5倍的扣款。
第5条 本条例由xx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6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② 求《工程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奖罚管理办法》
可按下列的编写: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www.njzjz.com)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的,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人负责;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人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边)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的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打平;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边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人负责,定期保养;
4、同条件试块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砌体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一组;混凝土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应留置一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计。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适当位置与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的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置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板厚检测可采用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的薄壁金属管(直径不小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与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6m设置一点。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的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的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块在现场的存放时间不少于15天;
4、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置皮数杆,并按规定设置拉结筋,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构造柱处的墙体马牙槎(不大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构造柱边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不小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15日后方可塞方;
4、砌体砌筑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等应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记录。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构造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的预埋件位置、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晰:
十五、水电预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
2、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中埋设电盒时,应采用φ6钢筋焊接成与线盒尺寸相匹配的“井”字型固定架进行固定;
3、墙体上布管应采用机械开凿或预埋,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水平槽。确需在承重墙上水平布设水(电)管时,应浇筑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板带,将管线埋设在混凝土板带中;
4、给水管宜明管敷设,严禁在现浇板上留槽。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及结构性墙体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壁与管道外壁应留15mm的间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墙面应有防水功能的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不小于50mm,楼板底部和墙面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
5、卫生间等电位装置应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焊接长度取较大直径的6D或较大扁钢宽度的2B,且不少3边;
6、成排电管之间净距应不小于10mm,卫生间等潮湿环境区域内的成排布置的电管之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
十六、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吨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优先采用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表2.1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
表2.2 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表2.3 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报验)记录
表2.4 砖(砌块)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表2.5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
表2.6 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记录
表2.7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
表2.8 现浇混凝土构件尺寸检测记录
表2.9 轴线、层高检测记录
表2.10 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表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表3.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施工)
隐
蔽
验
收
流水段层次、范围
项 目
累计一次验收
通过
二次验收,通过率%
备注
基坑
次
次
次;
模板
次
次
次;
钢筋
次
次
次;
混凝土
次
次
次;
砌体
次
次
次;
还有http://www.hljjs.gov.cn/suihua/GwxxView.aspx?id=6459,有关于工期的.
上述东西要改写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