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试析“无监理模式”下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发展-工保网
2、无监理模式下,工程质量安全保险保障制度分析
“无监理模式”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指取消强制监理制度,改变传统项目管理中由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内部监管的管理模式;引入全新的“外部管理角色”,以第三方独立属性定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客观、全面、权责统一的监督管理。
有监理模式VS无监理模式
在传统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理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并承担主要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由于国内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业主在实际项目管理中拥有较多权力,且作为监理服务的委托主体和费用支付主体,建设监理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往往受其权力掣肘,无法保持第三方独立属性,因而常常出现监理角色功能失效现象。
同时,国内监理市场长期存在低价中标、取费过低、专业人才流失等行业问题,监理服务在质量和安全两大方面的控制效果大打折扣。
无监理模式下,由保险公司或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无监理模式的优点在于,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的委托方与费用支付方是保险公司或政府,二者都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有着较高、较严格的要求,不会出现“委托方”与“服务方”之间的“权利冲突”,为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提供了较为独立的服务环境,有效保证服务结果的客观、公正。
无监理模式也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权责统一,能够更好地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倒逼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重视质量安全管理。
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委托模式
如上文所述,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可以成为无监理模式下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委托方。目前国内各地在取消强制监理制度后,也出现了以“工程质量保险”和“政府委托监理巡查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质量安全管理替代方案。客观上来看,政府部门委托模式和保险公司委托模式各有优缺点,优点即在于避免了传统监理模式的相关监管问题,缺点则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政府部门委托模式
将消耗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成本与管理精力,不符合目前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方针,也不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尤其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公共项目的业主方即为政府部门,在实际管理中易出现管理关系混乱,质量安全监管无法独立展开的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模式
工程质量保险的创新应用对于传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一种“冲击”,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尤其是业主方,需要投入更多的项目管理精力,承担更多的质量安全责任,面临更高的工程保费成本,失去对项目管理的绝对控制权。因此,“保险公司+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的无监理模式势必在市场化应用推广方面受到一定阻力。
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保险公司在无监理模式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都面临一定发展问题,但相较之下,保险公司委托模式更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目前存在的市场应用推广问题可以通过政策推动、保险技术与模式创新、经验积累等途径解决。
此外,无监理模式下业主在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方面会受到一定影响,需要构建新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全过程工程咨询),通过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构建全新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
❷ 质量否决权的质量否决权法的产生
质量否决权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贯彻“质量第一”方针的一项经济政策,1983年全国第六次“质量月”活动以后,我国的质量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质量管理工作,1985年,原国家经委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国营工业企业在“七五”期间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且提出其中列入计划的8200个大中型企业都要实行质量否决权。1986年和1987年,原国家经委分别召开了第一、二次“质量否决权专题研讨会”。近年来.质量否决权在我国已经由点到面的开展起来,并且在一些企业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❸ 工程中关于监理工程师行使质量否决权是怎么回事
简单的说:就是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监理单位可以一票否决。
❹ 任何一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如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
要求对方无偿返工、维修,逾期的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修复的可解除合同,同时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第十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❺ 请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哪部法规规定
2014年8月25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提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5)工程质量否决制扩展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再次提到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一、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
(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二)推进质量管理试点。指导和督促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保险等试点工作,创新质量管理体制机制,探索质量管理新方式方法,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导和督促各地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强化全过程控制和全员管理标准化,建立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推行样板引路,创建示范工程,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
(四)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加快修订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
❻ 投标的否决项有哪些
投标文件内容有误被否决的情况1.投标保证金缴纳不合格(1)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2)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要求提交现金或者银行保函但投标人提交银行汇票的(3)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招标文件要求地市级分行以上银行)。(4)投标保函含有对招标人的支付要求进行抗辩或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如对兑现地域进行不合理限制)。(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而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文件内容有误被否决的情况2.合同主要条件存在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如供货期、竣工日期、服务完成日期等)严重超过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的主要条款,如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作出限制或擅自增加其他条款,提出不利于招标人的条件。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其投标应予否决。
(5)投标文件的供货范围(工程范围、服务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包括漏项、增项)。
(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交货地点、服务地点不满足招标人要求。
(7)提出中标后要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工程后分包给他人,或者将主体工程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