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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工程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4 18:33:24

⑴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未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承包方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未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首先说,承包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是要追查一下原因,为什么未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这里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那吗建设单位赶紧想办法解决,因为交上述资料是施工企业必须办的;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首先将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扣押,同时到他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那只好到你们地方法院诉讼,保证赢,只是费点时间。

⑵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视为已经验收急,求助

某建筑公司,为北京一工厂改扩建厂房,将厂房改造成集贸市场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围是二次结构、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单方面直接启用工程,招商入场,开张营业。显然摆出了不与承包人结算的架势。承包人还要等待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吗?律师视点:承包人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主动启动结算程序维权。《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⑶ 工程竣工未验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处理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⑷ 工程未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是什么法律法规规定的

这个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这个是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为了防止双方因为责任未分清楚或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做的约定。
就象是前车之鉴,由于行业内曾经出现过类似的纠纷案例,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纠纷而制定的相应的对策。

⑸ 请问: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便擅自投入使用,该如何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如果只是没有进行备案手续,说明已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连竣工验收也没有通过,建设部位就擅自使用,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已承认竣工验收已通过,除了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你们承担责任外,其它出现的问题有建设单位来承担。另如果已通过竣工验收,质检站也已通过验收,还是尽快督促建设单位去备案。规定是通过验收后15日内去备案。
注意:备案是建设单位去备案的,不是施工单位去备案的。

⑹ 建筑工程已竣工,业主未组织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应如何处理谢谢!

按照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已竣工验收正常进行结算。除地基基础及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的使用使用寿命承担责任外,其余部分质量不予以保修。当然这是法律规定,事实上开发商提前投入使用的情况很多件,大多数施工单位为了长期合作大家都是睁只眼闭只眼了,很少有较真的。

⑺ 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要负什么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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