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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合同

发布时间:2021-08-14 19:30:25

A. 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有哪几种模式

1、第一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2、第二种: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

3、第三种: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1)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

1)直接成本。指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2)间接成本。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的特定开支

3)利润。指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

4)税金。指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B. 建设方巳签定了监理合同,还能同时聘用第三方来管理工程吗

建设方巳签定了监理合同,可以转包聘用第三方管理工程

C.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已经停考了,那接下来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靠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是暂时停考,是取消准入,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而不是彻底取消。目前可以报考建设部的监理工程师考试。

目前各个工程项目都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3)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扩展阅读:

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资料来源:网络:监理工程师)

D. 监理工程师各科目是什么题型,分值多少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监理工程师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E. 建造类合同必须要请监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涉及政府资金,公共利益,基础设施的要请监理的,这个是为了保证质量和防止暗箱操作、贪腐等。
至于民营企业开发房地产,不是必须请监理,但监理制度确实对合理利用资金、保证质量有帮助,所以也采用。

F.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资质变革、工程款支付新规!2020年建筑业重要政策盘点-工保网

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施工资质

1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2

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3

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

4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5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6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2.工程监理资质

1

保留综合资质;

2

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

3

取消事务所资质;

4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3.工程勘察资质

1

保留综合资质;

2

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3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4.工程设计资质

1

保留综合资质;

2

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

3

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4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5

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

1

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

2

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3

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1

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其他

1

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2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G. 交通质检站能对工程监理单位罚款吗

交通质监站不能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罚款,但可以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降级或吊销处理,比罚款厉害的多。只有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可以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一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一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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