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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及教训

发布时间:2021-08-14 20:41:41

⑴ 桥梁建筑倒塌的案例

1999年重庆彩虹桥断裂事件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基本情况
綦江县彩虹桥位于綦江县城古南镇綦河上,是一座连接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1996年2月竣工,施工中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钢管由重庆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米长的标准节段,全拱钢管在标准节段没有任何质量保证资料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土填注。桥面由吊杆、横梁及门架支承,吊杆锚固采用群锚体系,锚具型号为YCMl5-3。1996年3月15日该桥未经法定机构验收核定即投入使用,建设耗资418万元。

事故经过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彩虹桥上,另有22名驻綦武警战士进行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三分之二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人綦河中,经奋力抢救,14人生还,40人遇难死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

直接原因
吊杆锁锚问题 主拱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锚头部位的钢绞线出现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钢绞线锚固失效。
主拱钢管焊接问题 主拱钢管在工厂加工中,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验收标准。
钢管混凝土问题 主钢管内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设计问题 设计粗糙,随意更改。施工中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桥梁管理不善 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后,西桥头下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已成一座危桥。

间接原因
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私人设计,非法出图;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挂靠承包,严重违规。
管理混乱。綦江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且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未经验收,强行使用。
另外,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事故教训
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各相关单位在全市开展了以资质是否相符、程序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为重点的拉网式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在建和已建成工程,做到查出一件,彻底整改一件,该停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该取消资质的必须坚决取消,该撤换责任人的必须立即撤换,对已建成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着手进行处理。
重点整顿綦江县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针对该县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极不规范的现状,重庆市帮助县里解决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县建委整顿建筑市场。
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重庆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督制,坚持政企分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定,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案例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 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 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 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 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 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 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 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总包单位负总责; 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 明确质量责任人。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 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规定的条件, 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的要求。 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8.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 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9.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0. 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 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 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 总包单位、 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 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 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 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1.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 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 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 一份存项目法人, 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 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12.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三、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 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 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 追究人员责任。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 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 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 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16.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9.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⑶ 工程施工质量的案例及分析

极其严重的质量事故,国家规定,建筑结构部分为终身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负主要责任,尤其是发现问题后拒绝返修,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此外,参加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人员,也应付一定的责任。

疑问:为什么约定工程验收后工程款一次付清,而不留质量保修费用?

⑷ 宇松铁路桥梁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监理单位的主要问题的教训有那些怎么防范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处理程序
1.事故调查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处理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1] 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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