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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公司需要哪些证书

发布时间:2021-08-14 23:40:08

㈠ 从事监理工作需要考什么证书

1、需要怎么考?其实网络中有报考条件的。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3.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地区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证书是有二种,一种是考试合格后,建设部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表明你已经通过考试,可以进行注册。外面是人事部、建设部二个章,里面照片上是所在省的钢印和所在省的人事厅的章。
还有一种是注册证书。就是在执业考试合格拿到执业证书后,由单位上报进行注册,由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了此证书,才能称为正式的监理工程师。此证书第一面是建设部的章,照片上是建设部行政许可的钢印,第三面是建设部行政许可的章。此证书照片下面有注册号的,今后填写表格什么的就是填写此号码。

3、一般是看你的相应学历、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三年满了没有,这是硬杠子,其他一般都好说。

㈡ 成立监理公司位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依据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的建筑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甲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丙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资质申请和审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㈢ 工程监理都需要考什么证从刚出校门进入监理公司起到总监,需要什么证书

需要考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但要先逐级进职称,本科毕业一年后进助工,助工四年后进工程师,工程师3年后考注册监理工程师。
因为偶也曾经毕业就干监理来的,所以顺便劝这位童鞋一句,毕业就干监理实在没啥意思,还是看看干施工或设计吧,比监理有前途多了。

㈣ 成立监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监理公司需要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4)工程监理公司需要哪些证书扩展阅读:

监理公司的禁止条例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监理行业职业道德,不参与恶性竞争活动,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2、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特殊情况下,承接经营范围以外的监理业务时,需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3、承揽工程监理公司业务的总量要视本单位的力量而定,不得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把工程监理公司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监理公司,或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监理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业务。

4、对于监理风险较大的建设工程,可以联合几家工程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以分担风险。

㈤ 做工程监理(土建)需要考些什么证

首先你要考的是什么监理。
比如土建监理,市政监理,环境监理,农机监理,安全监理,设备监理,等等

考的证书比如土建吧:
监理培训证。
见证取样。
这二样是必须的。
条件的话,估计也就是必须有认识的公司,愿意给你做个假的职称证复印件。然后是4张照片,其他的好像没有了。哦对了还有身份证复印件,这个证也是必须要有监理公司才能报名的。所以你还需要一个公司愿意用你,这是基础的东西,至于前面楼上说的那些注册啊,你工作个5-6年后在去想吧,现在你还不行。至于说的地方的,好像这个你想在那里工作在那里考就行了,要到别的地方去,好像是要到当地的建设厅签证。至于怎么搞我没弄过,你询问下吧。

㈥ 企业办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要什么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 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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