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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工程验收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15 00:14:45

❶ 仿古砖铺贴注意事项 装修贴砖注意事项 铺砖注意事项 买地板砖注意事项

1、看瓷砖商家标签

表面是我们首先能看到的地方,例如看瓷砖后背的标签,一般来说,品牌商出品都是有标签的,如果你没有看到,可以多留个心眼问问,以免以价格低的充当你购买的贵瓷砖。

2、查看瓷砖等级标记

任何物品都是有分等级的,瓷砖一般会分为5个等级,首先要看看,你家到的瓷砖是在哪个等级,与自己购买的价格是否相符。通常,瓷砖的包装箱上是会标明合格证、产品规格、等级等信息的,如果到货的瓷砖等级并不值得自己出的价钱,应该沟通清楚了。

3、看瓷砖是否透水

拿一块瓷砖,往表面滴入水,过几分钟后,查看瓷砖表面是否透水,如果透水的话则表示你家买的这瓷砖质量不是很好,为什么不应该选择透水的瓷砖呢?如果瓷砖的表面能透过水,则容易发黑,甚至容易出现黑色裂纹,严重影响美观。

4、看瓷砖尺寸规范与否

在实际家装中不难发现,有的瓷砖尺寸参差不齐,其实这样的瓷砖也能看出整体质量也不够好,一般来说,好的瓷砖厂家,生产出来的瓷砖尺寸的误差是控制在标准范围内的,这样有益于施工操作,装修出来的效果也会好。

5、看瓷砖品质

一般来说,我们都是只能看成品的外观来辨别品质,首先,看瓷砖是否有破损和裂痕,边角处理得如何,一般来说,是以硬度较高、不容易摔碎等方面认定为品质较高的瓷砖。

建筑工程评比办法

我也不好说的,我给你说一个看看,应该大体都差不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建筑工程奖)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建筑工程奖)(以下简称“西湖杯”)是我市建筑工程市级奖,也是推荐参加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第三条 “西湖杯”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第四条 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西湖杯”评比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委员库,一年一次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定十五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西湖杯”在企业自愿参加和分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一次。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西湖杯”的评比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出杭施工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第七条 申报“西湖杯”评比的工程,市区由企业直接申报,县(市)片(包括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由工程所属地区的建筑业协会进行推荐。第八条 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并是已建成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或民用建筑项目。工程必须是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第九条 参评工程应有创“西湖杯”计划,未申报创杯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根据市建委杭建工发(2003)705号文件规定,市区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在办理监督注册时,向市质安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报(以便对该工程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并送市建筑业协会备案。县(市)片(包括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的创杯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的建筑业协会(或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条 参评“西湖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3、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4、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优良的工程。二、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三、参评工程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其质量必须优于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申报“西湖杯”的住宅工程提倡一次装修完成,毛坯房不能参加评比,初装修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其完成的部位与项目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初装饰竣工工程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参加“西湖杯”评比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二、参评工程在实施基本建设的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三、住宅组团的主承建单位的条件:1、在住宅小区承建建筑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2、如两个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个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四、申报参建单位的条件: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2、土建参建单位所在参建的部分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占该工程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同专业的参建单位按工程质量和造价高低排序不得超过2个。4、安装与装饰专业单位参建的工程量分别为200万(不包括设备造价)与300万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西湖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份),申报表应附有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申报材料应包括: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二、经过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内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检测报告;四、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理和测试意见;五、提供承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意见;六、经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优良等级证明材料;七、工程项目简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图和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八、工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及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九、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监理资格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杭州市区的参评工程于当年十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上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由协会汇总。市质安监督总站于十月底前提供参评工程的跟踪监督意见。各县(市)(含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的参评工程于当年十一月底前,由当地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集中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十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工作组,负责评比的日常工作。主要对参评工程的材料审核,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征求用户(建设单位)意见,提供工程复查意见和推荐名单,提请评委会评审。工作组的设立与人员组成,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五条 在现场复查工程质量时,工作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能借故回避或拒绝,否则不予参评。第十六条 “西湖杯”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召开评审会,听取工作组对工程复查情况的汇报和查看有关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表扬工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包括监理和设计及勘测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比过程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八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获奖工程须通过公众信息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其他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比结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公布,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将被授予《杭州市建筑工程“西湖杯”奖》荣誉证书和奖杯,表扬工程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第二十一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二年内发现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❸ 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个体开办养老院需要的条件:

1、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2、如果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3、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3)仿古工程验收报告扩展阅读: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❹ 工程方案设计费用怎样算

工程设计费取费方法
一、设计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二、解析(按照3、2、1的顺序计算)
1、第一步,公式3
1> 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参照附表一(内插法)。
2> 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参照附表二(电气、装饰工程都按建筑专业,取系数1.0),表中未列明的,可按系数1.0计;也可以参照相近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 确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参照表7.3.1,Ⅰ级为0.85,Ⅱ级为1.0,Ⅲ级为1.15。表中未列明的,可以参照相近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4> 确定附加调整系数,
① 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②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附加调整系数为1.3
③ 室内装修设计,附加调整系数为1.5
④ 注:简单的、常规的室内装修设计,设计工作量不大的,没有附加系数;中档的室内装
修设计,设计工作量较多的,可以乘以低于1.5的附加调整系数;高档的、复杂的室内装修设计,设计工作量很大的,应当乘以1.5的附加调整系数。
未列明的,表示该项工程没有附加调整系数。
2、第二步,公式2 (一般不计)
1> 计算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费是提供设计协调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未委托设计人提供其他服务的,不计算其他设计费。
3、第三步,公式1 (一般不计)
1> 浮动幅度值,是发包人与设计人在规定的幅度内(±20%)协商确定的,采用新技术的最高可提高至25%。
三、其他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10%
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费*8%
注:1、施工图预算应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编制竣工图文件,应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没有达到的,或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竣工图编制费。

❺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政〔2008〕99号文

这种东西太不好找了,找到了个【2008】98的。99的找不到
转发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纠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政〔2008〕98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纠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办〔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会同市监察、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捂盘惜售、哄抬价格、合同欺诈、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恶意炒作以及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强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管,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狠抓建筑市场的管理,健全工程建设备案制度,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开工到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督,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认真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检查,加大对签订用工合同、工资发放、保险费缴纳的监督检查,巩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成果,防止新欠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加大建立诚信档案的步伐,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
全面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监管制度,认真抓好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落实,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和机关作风建设,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加强调查研究,关注民生问题,认真做好老百姓在“行风热线”和“市民论坛”投诉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会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纠风各项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纠风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目标,落实到人,严格奖惩。要畅通反映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门纳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及时查处损害群众利益、顶风违纪的案件。在注重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积极探索建立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❻ 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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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❼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问题,一个项目里有几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又有几个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2000定额费率 (%) 2004清单定额费率(%)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一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0.90 1.20 6
单独装饰工程 - 1.20 2
单独安装工程 0.30 1.20 2
市政工程 0.45 1.20 3
园林绿化工程 0.30 - 2
整体拆除工程 - 1.20 2
二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1.35 1.80 9
单独装饰工程 - 1.80 3
单独安装工程 0.45 1.80 3
市政工程 0.68 1.80 4.5
园林绿化工程 0.45 - 3
整体拆除工程 - 1.80 3
三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1.80 6 9
单独装饰工程 - 6 6
单独安装工程 1.20 7 7
市政工程 1.80 7 9
园林绿化工程 1.20 - 6
整体拆除工程 - 6 6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
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不予监督执行,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二)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1、“五牌一图”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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