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改革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变为什么性质的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
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改革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键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调整和规范政事关系。
2011年4月初,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共涉及到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该表预计到2015年,中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
到2020年,中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
有统计称,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来自高层的判断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
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此外,已经形成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结构在改革中很难被打破,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阻力。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改革加以解决。
“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质性推进,与‘十二五’时期切实解决与百姓利益直接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难题,以及‘民富’战略相吻合、相呼应。”汪玉凯说。
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说,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织支撑,成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力军,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
㈡ 浅析如何在新形势下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
1. 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工作的背景
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方法必须适应发展形势、管理对象和工作任务的变化,任何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是没有生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赋予新的要素,体现新的特征。只有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适应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才能充分发挥监督效能,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 监督收费的取消,为机构重新定位带来了新契机。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的出台,为监督模式的转变提供了依据。
1.3 市场形势的发展,为改进监管方法积极创造条件。
1.4 监管任务的变化,为机制体制创新不断注入活力。
2. 新形势下监督管理转变的模式及方向
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中要抬头看准路,低头拉好车,努力做好“三个结合”,即转变理念与改进方法相结合,夯实基础与抓住重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做好服务相结合。根据监督机构改革和建设发展需要,突出抓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断探索新思路。监管工作不仅要全力拼搏,还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巧劲。要调整监督模式,建立起一种“执法严格、方法科学、手段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保障机制。
2.1 执法型监督。这表明了监督工作的属性。只有改“检查监督”为“执法监督”,才能有效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
2.2 抽查型监督。这指明了监督工作的方式。“
2.3 科技型监督。这说明了监督工作的手段。
3. 建立健全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是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保证。新形势下要紧紧围绕质量监管模式及方向的转变,本着有利于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的原则,着重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着力构建与5号部长令相适应、相衔接、相配套的一系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3.1 监督执法检查制度
监督执法检查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因监管力量不足以及经费缺乏有效保障,一些地区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缺乏搞好工程质量的外部压力。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不想执法、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等现象迅速建立监督执法检查制度,提高监管影响力。一是监督执法检查的方式要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定期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有针对地进行、随机检查应时启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执法检查要多采用暗查暗访的方式,既可以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又可以了解真实情况。二是监督执法检查的内容要重点突出、过程扎实,防止出现死角盲区,杜绝走过场。要着重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实体质量等。三是监督执法检查的结果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及时排除,不能放任发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限时整改,严格处罚,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责任主体不能、不敢、不想触犯质量“红线”,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质量自控意识。
3.2 差别化管理制度
面对新形势,要大力实行差别化管理。一是监管对象差别化,根据不同企业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与一般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对信誉差、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工程类型差别化,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中小学校舍、保障性住房和住宅工程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工程的监管,同时突出技术性风险较大的、深基础、大跨度结构等工程的监督。三是投资主体差别化,对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一般住宅,应实施不同监督控制模式。四是监督过程差别化,突出对工程质量重要因素、关键环节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多部位的监管。
3.3 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为掌握、判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信誉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能够充分体现督查的权威性。有些企业不怕罚款,就怕公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手段,加大公示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与质量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信息挂钩。利用各种渠道,为社会提供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信誉信息平台,从而提高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和信用水平,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3.4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全面推广。从发展形势看,推行质量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质量保险主要是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风险保障。首先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上述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和项目管理水平等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率。保单合同可由国家最高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制定。工程交付使用时由保险公司向购房者开具“质量责任保险”保单,对出现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修复。
4 结语
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的环节多、范围广、时间久。要顺应时代发展,整合各种资源,建立相应制度,不断提高质监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在工作理念、工作重点和履职方式上实现提升和转变,切实保证质监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尽快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努力实现“保障结构安全、保证使用功能、防范重大技术风险、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维护公众切身利益”的质量监督工作目标,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㈢ 请问谁知道建筑工程管理局是什么单位吗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改革扩展阅读:
工程的质量监督特点:
1、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
2、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
4、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㈤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要完善,就要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并规定要持证上岗;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 ( 1) 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 ( 2) 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 ( 3) 切实做到现场检查; ( 4) 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 5)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2、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针对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多的屋面、外墙渗漏通病,实行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
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从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方面入手。所谓思想政治素质是指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权谋私,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 所谓业务技术素质是指质量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精通专业技术规范外,还要掌握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从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方面入手。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质量监督人员应用法律和法规来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与建设主体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目前,质量监督重点要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工作,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执业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合法地对各方主体执行监督职能。
5、增强质量意识
提高人员素质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倒塌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目前,由于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的庞大且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新的形势下,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
㈥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08国务院机构改革预案
改革后 :
现状
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保留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2个)、部管的国家局(10个)
1.外交部[侨务局]:外交部、国务院侨办
2.国防部:国防部、国防科工委(撤消)军工部分
3.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军转民部分、统计局(降为副部级单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务部[宗教局]:国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监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11.财政部:保留
12.劳动保障部:保留
13.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测绘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资源部分
14.建设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发改委能源部分、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电监会
17.农业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农村水利部分、林业局、[粮食局]
18.商务部[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19.文化部[新闻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20.卫生部:卫生部[中医药局]
21.环境部:环保总局
22.审计署:保留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1.国资委:保留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1.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外汇局]
2.情报总局:国家安全部
3.人事总局:人事部[外专局]
4.计生总局:人口计生委
5.铁道总局:铁道部
6.民航总局:保留
7.海关总署:保留
8.税务总局:保留
9.工商总局:保留
10.广电总局:保留
11.安全监管总局:保留
12.食品药品监管局:保留
13.旅游局:保留
14.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
15.国务院参事室:保留
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1.国务院港澳办:保留
2.国务院研究室:保留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个)
1.新华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学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气象局:保留
9.邮政局:[邮政局]
10.银监会:保留
11.证监会:保留
12.保监会:保留
13.电讯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撤消)电信部分
14.社保基金会:保留
15.自然科学基金会:保留
16.体育联合会:体育总局
2008年的机构改革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虑:
(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一)部门设置。一个基本不变即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变。二个并入即药监局并入卫生部、进出口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二个增加即增加能源发展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二个提升即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保部、安监总局升格为安全生产部。二个撤销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
(二)职能调整。
1、工商总局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归商务部,法人登记归税务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质检总局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归海关,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归商务部,特种设备安全归安全生产部,生产许可证归环境保护部,认监委成为保监委的模式进行3c认证,食品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食品检测中心归卫生部,工业产品检测归商务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归安全生产部,计量测试中心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发改委的能源节能和规划规能源发展部。十七大即将召开,新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相信在国务院第二个任期内政府机构改革必然完成,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目标的初步实现。
㈦ 建管局和建设局的去区别
建管局和建设局的区别:
1、建设局与建管局的机构主要职责不同;
2、建管局属于二级局,即其直接上级领导机构是建设局;是建设局的下属单位。而建设局则属于地方政府的行业主管机构。
3、建设局主要负责本地建筑业、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与房地产业、科技与勘察设计、建设领域内其他行业管理。
4、建筑业管理局主要承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实施;制订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实施;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工作;
参与或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等工作。
(7)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改革扩展阅读: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㈧ 请问建设局,建委,住建局有啥区别
住建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过去简称为建规委,全称为建设规划委员会。也就是你所说的建委。
建设局、住建局---全称参照上一条。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
如果是省(或自治区)一级则称为住建厅;国家一级则称为住建部。
城市建委与建设局实际上就是承担同样的管理职能、属于同一类性质的一个政府机构,只不过是由于所在地方的级别不同,导致机构的名称不一样而已。
城市建委的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简称是叫做“住建委”,一般设在副省级市和地级市,是所在地方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而建设局的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简称是叫做“住建局”,一般设在县、县级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的市辖区,是所在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以区建设委员会为例,下同)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