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浅谈工程建设监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课题方向是什么
属于工程建设监理
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要】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监理活动的发展。本文试从工程监理体制、机制上,探讨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监理; 问题; 对策
1、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1.1 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乙级、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
1.2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
1.3 承揽监理业务的不恰当竞争。
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自从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以致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3.5‰。低价承揽业务很难高素质监理人员的到位或到位率。以某综合楼工程为例,该工程建筑面积6620.6 m2,框架七层,工程造价354.6万元,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为8个月,监理取费354.6×3.5‰=2.84万元,每月均摊为0.355万元。按本地区总监理工程师月工资2000~2500元、监理工程师月工资1800~2000元、监理员月工资800~1200元测算,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监理人员的配置以及负有责任且有签批权的监理工程师的到位,就很难得到保证。从现场抽查的情况看,在监理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工程是监理员。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而实际对工程“监理”的是甲方组建的业务素质远强于监理项目机构人员的工程部的人员。
1.4 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1.5 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
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KL纵筋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柱筋纵筋由多变少直径由小变大插筋的锚固长度短2/3等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2、加强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2.1 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2.2 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监理操作的内容很多,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监理取费标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要知道,没有良好的成果最终是得不到业主的认同的。低价的代价基本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给所在单位的长远发展设下了绊脚石。所以,合理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2.3 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
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监理企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 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
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在施工图审阅和监理时,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图是经过审查的”、只要“按图监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领会、理解设计说明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的深层含义,要善于在“纸上谈兵”时,事前发现诸如楼梯梯段净高不足、楼梯平台净宽不足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规范规定且影响使用功能等设计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隐蔽前发现、协调处理。
二是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
当今是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在各行业应用速度极快的时代,不断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不更新就意味着倒退,就意味着等待淘汰。当国家对建筑业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影响极大时,当国家对建筑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监理企业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业人员要克服通过行业准入关就可万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时、主动、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
2.4 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
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的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现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虽然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监理的业务水平、监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制定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更好地体现监理企业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良好素质。
2.5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 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预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3、结束语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转自网络资料,供参考
② 目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未严格按照监理计划进行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
3、质量控制较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4、监理人员工作中原则性不强。
③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我们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践中,感到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2、关于监理服务取费低问题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约1 000万元,几家监理单位投标价都低于标准取费的50%,业主筛选的两家监理单位重新竞标,结果某监理单位以标准取费的30%中标。显而易见,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主要有: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3、关于规范业主行为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等。
目前,指挥部常到施工单位抽调人员任业主代表,但这些被抽调出来的业主代表不能适时调整自己的位置,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违规现象较普遍,要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的推广、落实,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4、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某工程,砼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操作不善漏振,砼出现蜂窝、麻面现象,业主公然在承包商面前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而不追究施工单位;在某道路工程中,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附加一条:若业主被上级领导批评一次,监理单位罚款一万元。把监理单位当作是业主的替罪羊;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监理应该对什么承担责任,应该说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界定,出现上述情况只能说这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但这种现象不扭转,对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十分不利。
5、关于信息化管理问题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监理行业应创造与之对称的信息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
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6、监理企业自身建设问题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设。可以从科技创新、以人为本、强化廉洁自律这几个方面入手。
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及钢筋砼强度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以人为本。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擅长英语的中青年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以使其全身心投入监理工作,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强化廉洁自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总之,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④ 我国工程监理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
一、绪论
1.1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涵和作用
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监理是一种以工程师为主体的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工作涵盖从工程的决策直到工程项目建设完成的全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包括决策、投资、设计阶段,而不是后期施工阶段的管理[1]。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起先在对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进行设想的时候,与国外的情况较为符合,也是从工程的决策、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到后面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都涵盖进去。但是当时由于我国具有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的专业人才较为稀缺,并且从市场、企业等方面考量都较难达到目标设想。因此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提供的服务多集中于施工阶段。
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归纳为“三控三管一协调”[2]。即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2 工程监理的性质和责任
我国的工程监理的是具有双重性质的,一方面作为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在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方面,维护社会群中的利益。这决定了工程监理对其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承担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由于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的有偿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就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的责任,否则即为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也要履行不侵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责任,否则为侵权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这两个责任,即工程监理的民事责任,就需要对其损害的利益方进行赔偿。
工程监理单位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工作发生了弄虚作假、违法转包、隐瞒或者谎报等,从而造成了质量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就需要面临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或是吊销职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如果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最终导致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涉及到的相关工程监理人员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⑤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然而,监理制度发展至今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以及近年来“取消监理资质”、“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政策的接连出台,不仅揭示出行业所处的困境,也将工程监理生存发展的问题摆到了明面。
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
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管理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
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一、监理制度改革进程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14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政府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16年起,上海浦东(16年11月)、福建厦门(1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8年5月)、雄安新区(18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是目前工程监理制度改革的又一创新发展方向。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2020年3月1日,依据北京市住建委《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二、监理行业转型机遇与趋势
随着上述改革政策的不断推进,全国取消强制工程监理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监理从业人员对于行业未来发展的危机与恐慌感也越发强烈。但从监理资质管理、市场需求,以及监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来看,工程监理制度变革危机同样孕育着行业转型发展新机。
(一)从监理资质管理方面来看
首先,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起步发展时间相对较晚,但行业对于监理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尤其知识结构要求较为复杂,工程技术、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计量知识缺一不可;加之,国内监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不规范市场竞争,监理取费较低,造成监理行业出现大量的人才流失现象,这导致国内监理市场长期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而据估,同期全国高端监理人才的市场需求约在6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国内工程监理市场对于监理人才有着较强的市场需求。
其次,从监理职业资质管理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对于高级监理人才也表现出迫切的市场需求。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仅指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还取消此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的中级职称限制,将原本2年的考试周期改为4年,大大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提高考试通过率。
此外,随着近年来全国社保联网,认证合一查处更加严格,监理市场长期存在的挂证现象也得到一定缓解,市场对于有效监理工程师资质的需求日益强烈,这都为监理人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
(二)从监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来看
各地区积极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营模式、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模式、购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模式。
1.建设单位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相应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员工,而非单独的一方责任主体,其只需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不承担政府赋予的责任。原有的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符合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意见,能够倒逼建设单位主动重视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往“五方责任”制度下责任边界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多由监理单位“买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目前这种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即地方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需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从上述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即是避免了过往工程监理投标中的不健康低价中标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筹安排,确保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规范监理执行。同时,由于监理服务费用经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请支付,避免过往建设单位以监理费“挟制”监理单位的不规范市场现象发生。在这种监理模式下,工程监理人员有着较好的监理环境,能够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3.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保险
除了建设单位自营模式与外部聘请模式外,部分地区还提出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接轨国际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应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监理制度是代替与被代替的关系。但从监理行业发展来看,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是国内新兴的工程管理行业,客观上极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这就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
工程监理的本质即为一种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理论上的监理职能更是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咨询管理,但碍于国内监理制度发展定位模糊,监理职能的发挥往往局限于施工阶段,并未完全体现出监理行业的原本价值。
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能够重新塑造监理行业价值,真正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咨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监理的纵向业务延伸。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样具有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征,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质监环境条件,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原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