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项目竣工后总包方一直不给发包方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及付款怎么办
及时催讨,好好协商。
2.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未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承包方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未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首先说,承包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是要追查一下原因,为什么未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这里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那吗建设单位赶紧想办法解决,因为交上述资料是施工企业必须办的;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首先将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扣押,同时到他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那只好到你们地方法院诉讼,保证赢,只是费点时间。
3. 如何应对施工单位拒绝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实践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建设单位通常要求的比例是,进度款大约是已完工程量的60%~70%;完工验收后,大致可以付至已完产值的80%~85%;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在上述付款条件中,有一个关键的条件是“完工验收”。如果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有些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拖延验收的例子普遍存在。承包方的应对方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承包方自查。为行文方便,本文以钢结构分包工程为例(总承包工程或其他专业分包可以参照相应项目自我检查),承包方自查的内容包括:
1. 对照图纸,看图纸上的工作内容是否已经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内容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标准、规范。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建设单位下达口头指令而没有补发书面变更指令的情形,此时承包方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补送技术核定单,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后作为施工依据。按图施工是承包方的法定责任。如果没有技术核定单,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变更部分无法算钱,建设单位反有可能倒打一耙。
2. 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结构所用配件包括五金件、螺栓等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4. 焊缝质量是否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建议所有项目的检测,检测时最好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参与取样并签字,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5. 钢构件的表面质量和表面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 每批材料进场时,是否有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报验资料(这些资料平常就应该准备好,事后要弥补通常是来不及的)。确有问题时,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补充。
7.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如提出质量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并已书面回复对方。
8. 对照合同附件《报价单》、设计交底纪要、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或者增补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遗漏的工作内容。
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将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方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内,不要给建设单位留下拖延验收的借口。
第二步,向发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需注意的是:
1. 在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东方花园总承包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有时可以使得整个案件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请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这一条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吃亏的教训太多了。某幕墙单位,给百货公司做铝板装饰,完工之后没有打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办验收、交接手续,给发包方口头打一个招呼就退场了。两年之后,向发包方申请工程尾款80万元,发包方发律师函称施工单位还没有完工,要倒过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后,对方以未完工为由,反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赔偿金96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施工单位忍痛接受了42万元的调解方案。
2.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地收集、整理、组卷。平时有准备,工程一旦完工,拿出竣工资料来不是难事。
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拿不出竣工资料,发包方不验收、不付款,承包方是争不过甲方的。
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也是有章可循的。浦东新区档案管就曾专门出版竣工档案编制指南之类的书籍。其他区可能有类似的文件。承包方可参照相关书籍做好准备工作。平时做好准备,可以避免竣工时措手不及。
3. 承包方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发包方之时,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回执,留下书面证据(如发包方代表拒绝签收,可用EMS挂号方式邮寄给发包方董事长;如对方声称挂号邮件没有收到,不影响发出函件、主张权利的效力,可参照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认定)。
第三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如发包方仍然拖延验收,则应及时催促发包方。
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多长时间去催促发包方呢?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
1. 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
对于一般的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比如说,8月1日提交验收报告,可在8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第一份催请验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写得很客气)。
2. 单独一份函件,可能尚难以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可以在8月31日发出第二份客气的催告函,甲方没有回音时在9月15日再发出第三份客气的催告函。有验收申请报告和三份函件,无论到哪个法院,发包方拖延验收、视同承包方已经竣工的认定,基本是不会出偏差的。
3. 整个过程看起来稍复杂一点,其实全部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个月。不知有多少项目,甲方拖延验收,一拖就是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所以说,上述方法还是有效的,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
第四步,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对方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须采取办法固定证据。此时需要较为高超的技巧,拟函行文在客气的同时,应绵里藏针,有理有据。如拟函不当,企业自身背包袱不说,对方也不会感受到压力。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4. 工程竣工使用方拒绝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其他事项可咨询 工程专业律师 刘
5. 工程竣工后甲方无故不验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院正是依据本条第二项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本案亦提醒我们注意,书面材料的交接,包括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均应当有书面交接记录,并且将交接记录视同重要合同文件妥善保管。
7. 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竣工时间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竣工时间?观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要求发包人进行验收。因为组织工程验收的主体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时间认定竣工时间。在承包人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属于以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如果承包人没有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的时间自然没有确定的基础,承包人仍应承担工期继续计算的结果。如果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的期限没有做出约定,如何确定竣工时间争议较大。该争议的产生在于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认为,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的前提当然要验收,没有验收自不存在验收合格的说法。在合同没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期限的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规定无论是否验收均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条件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因为即使合同约定发包人验收的期限,该期限也事实上缩短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