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然而,监理制度发展至今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以及近年来“取消监理资质”、“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政策的接连出台,不仅揭示出行业所处的困境,也将工程监理生存发展的问题摆到了明面。
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
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管理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
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一、监理制度改革进程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14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政府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16年起,上海浦东(16年11月)、福建厦门(1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8年5月)、雄安新区(18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是目前工程监理制度改革的又一创新发展方向。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2020年3月1日,依据北京市住建委《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二、监理行业转型机遇与趋势
随着上述改革政策的不断推进,全国取消强制工程监理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监理从业人员对于行业未来发展的危机与恐慌感也越发强烈。但从监理资质管理、市场需求,以及监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来看,工程监理制度变革危机同样孕育着行业转型发展新机。
(一)从监理资质管理方面来看
首先,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起步发展时间相对较晚,但行业对于监理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尤其知识结构要求较为复杂,工程技术、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计量知识缺一不可;加之,国内监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不规范市场竞争,监理取费较低,造成监理行业出现大量的人才流失现象,这导致国内监理市场长期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而据估,同期全国高端监理人才的市场需求约在6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国内工程监理市场对于监理人才有着较强的市场需求。
其次,从监理职业资质管理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对于高级监理人才也表现出迫切的市场需求。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仅指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还取消此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的中级职称限制,将原本2年的考试周期改为4年,大大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提高考试通过率。
此外,随着近年来全国社保联网,认证合一查处更加严格,监理市场长期存在的挂证现象也得到一定缓解,市场对于有效监理工程师资质的需求日益强烈,这都为监理人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
(二)从监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来看
各地区积极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营模式、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模式、购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模式。
1.建设单位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相应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员工,而非单独的一方责任主体,其只需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不承担政府赋予的责任。原有的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符合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意见,能够倒逼建设单位主动重视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往“五方责任”制度下责任边界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多由监理单位“买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目前这种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即地方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需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从上述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即是避免了过往工程监理投标中的不健康低价中标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筹安排,确保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规范监理执行。同时,由于监理服务费用经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请支付,避免过往建设单位以监理费“挟制”监理单位的不规范市场现象发生。在这种监理模式下,工程监理人员有着较好的监理环境,能够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3.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保险
除了建设单位自营模式与外部聘请模式外,部分地区还提出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接轨国际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应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监理制度是代替与被代替的关系。但从监理行业发展来看,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是国内新兴的工程管理行业,客观上极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这就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
工程监理的本质即为一种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理论上的监理职能更是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咨询管理,但碍于国内监理制度发展定位模糊,监理职能的发挥往往局限于施工阶段,并未完全体现出监理行业的原本价值。
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能够重新塑造监理行业价值,真正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咨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监理的纵向业务延伸。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样具有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征,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质监环境条件,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原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功能。
Ⅱ 业主工程建设中哪些环节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坚持遏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是交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对于实施交通率先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全国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交通部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各级交通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厅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以加强对所辖范围和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廉政工作。
(3)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制度,厅将下发向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实施办法,以立足服务,强化监督为基本职能,实施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资金计划的管理
(4)要根据批准的规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完善各项手续后开工建设。每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审批。审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便于加强监督与检查。
(5)要加强交通项目的计划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安排行为,严格工作程序。交通建设年度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编制、上报、下达。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均应是列入五年计划或专项计划且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项目。
Ⅲ 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实行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度自1998年开始试点实行以来,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和施工安全控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实施“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以期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实现。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推行顺利,但从我国工程监理和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本文通过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体制问题、对监理责任的理解问题、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的探讨供相关人士参考以求达到进一步解决建设监理制度的建设、正确认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职责和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的目的,通过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单位素质的提高对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更加巨大作用和意义。
1.监理工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2)监理工作不能有效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3)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4)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责任不协调、各种规范性文件不协调、安全监理责任及深度不明确,安全问题是监理单位不可承受之重。
2、解决问题的措施:
2.1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通过有关途径将监理行业的诉求传达到立法机构,以求立法机构在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过程中制定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如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重新界定;取消监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防止恶性低价竞争。
2.2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2.3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
2.4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监理单位应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管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业主的有关要求和社会的期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都是较高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置和搞好培训工作。监理单位要面发展,应具有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的能力,应当具备工程施工、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应具有通过经济、技术、合同控制手段来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能力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监理企业由于国家赋予的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注重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处理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要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2.5规范业主的行为注重监理单位的权利:
目前部分业主对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双方在关系协调上出现误区,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够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够落实,从而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低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索赔,使投资失控、进度失控和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业主必须认识到干预监理工作的严重后果和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监理单位的权利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自身的自责。
2.6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中安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了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是,监理单位对如何开展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对监理安全管理的范围、深度,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缺少操作性强、管理效果好的安全管理检查依据。因此,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如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个别工程监理单位认识错误;个别工程监理单位越俎代庖;社会上对监理安全责任行为不能认同一致;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与费用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已经法制化,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面临行政、经济甚至是法律上的处罚,其后果可能是十分残酷的。因此,正确认识安全监理责任的性质,制定防范监理责任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个人修养和素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价值观。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观点,严格按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决不能因为个人利益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更不能搞权钱交易。
(2)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更应该非常熟悉,因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核心,只有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工程安全,才不会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3) 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4) 重视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监理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安全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日记、监理月报、音像资料及事故处理资料等。
(5)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应及时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出于某种需要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故意违法违规,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规劝,表明制止的态度。
(6) 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但不要越俎代庖。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安全条例》所规定的安全监理的责任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职责的各条一定要做到位;但属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理不要越俎代疱。
工程项目监理作为一个行业,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预算、建设工期及施工安全,建立监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即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严重失控),改革旧有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但是,目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制度上的缺陷,也有人为的因素,而这些问题也是监理工作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只有客观正确地分析所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才能使监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才能使监理事业不断壮大,才能使我国建筑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Ⅳ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我们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践中,感到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2、关于监理服务取费低问题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约1 000万元,几家监理单位投标价都低于标准取费的50%,业主筛选的两家监理单位重新竞标,结果某监理单位以标准取费的30%中标。显而易见,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主要有: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3、关于规范业主行为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等。
目前,指挥部常到施工单位抽调人员任业主代表,但这些被抽调出来的业主代表不能适时调整自己的位置,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违规现象较普遍,要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的推广、落实,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4、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某工程,砼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操作不善漏振,砼出现蜂窝、麻面现象,业主公然在承包商面前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而不追究施工单位;在某道路工程中,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附加一条:若业主被上级领导批评一次,监理单位罚款一万元。把监理单位当作是业主的替罪羊;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监理应该对什么承担责任,应该说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界定,出现上述情况只能说这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但这种现象不扭转,对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十分不利。
5、关于信息化管理问题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监理行业应创造与之对称的信息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
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6、监理企业自身建设问题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设。可以从科技创新、以人为本、强化廉洁自律这几个方面入手。
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及钢筋砼强度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以人为本。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擅长英语的中青年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以使其全身心投入监理工作,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强化廉洁自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总之,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Ⅳ 监理工程师明知道不合格的工程当作合格的工程验收了 违反了哪个法条 根据哪个法条处罚呢
引起事故了就是重大安全事故罪如刑的,没有出事故只是付监理责任,最大是当前工地的监理费。
Ⅵ 干工程监理是不是得罪人
是个处于夹层的工作性质,质监、安监、建设单位的脸都要看,自己也可以给施工单位的脸色瞧瞧。主要是帮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遇到有来头的施工单位,可真是苦不可言了,老鼠和猫做了朋友,忠实的狗就会是“多管闲事了”,工程出了问题,那些监管部门首先拿监理说话。但是腐败还不到哪个份上,也不普遍,老鼠和猫做朋友也是利益所至,猫不会为老鼠自愿牺牲的,只要 你坚持真理,好人不会得罪,坏蛋得罪无碍。干监必须不要怕得罪人,只要坚持事实求是,工程完成后大家都是好朋友。要把握关键问题不让步,如涉及安全,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也不能在枝节小事上纠缠。总的说不会得罪好人,受气是必然的。
Ⅶ 建筑行业甲方、监理对施工单位是否有罚款权力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i没有罚款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