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工程完工未经验收甲方使用如何处理
只要是未经验收的工程,甲方擅自使用,不管工程有没真正完工,都视为已竣工验收,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B. 建筑管理法哪条规定业主未验收提前使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必经环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对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对建设工程风险转移的一个“规则”:未尽验收但是发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风险发生转移。
本来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但根据本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即视为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发包人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
要特别注意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而不是对整个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风险责任。也就是说,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有施工单位承担。
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其质量问题自行承担的问题,在本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以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类似的规定。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其应对使用部分还是全部工程承担质量责任问题,在讨论中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的,无论使用部分的面积多少,均应承担全部工程的质量责任。其理由是,发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单位对其他部分将无法进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仅应对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不宜作扩大性解释。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么一幢楼仅使用其中一层,或者一个小区多幢楼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发包人就承担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而施工单位就此免除了责任,显然不合理。后来司法解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发包人仅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
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是不是承包人彻底免除责任呢?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便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该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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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建筑法条款: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吗建筑法里有这个条款和规定吗
《建筑法》条款没有“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工程决未验收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D. 建筑工程完工未经验收甲方使用应该如何处理
1、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回复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此外,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从使用日开始视为竣工移交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 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要负什么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