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监理罚款施工单位的通知单,因为没及时发出去领导罚我
虽然这是你的工作失误,但是自己吃下去没这个道理。碰到这种领导你还是别干了 ,真的。监理本来就难干,上下不讨好,一定要找一个内部团结的单位。另外上面那楼说得对如果有甲方的成文授权,你作为监理单位才可以开具罚款单,如果没有那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② 我是监理,罚款通知单未及时发出去,因为甲方人很少在办公室找不到人,所以拖了几天,现在领导看到了
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应该加以处罚。
甲方人少不在办公室算是理由吗?
你不会打电话吗?
你不会去工地找人吗?
③ 工程监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给施工单位下罚款单
都不可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
因为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3)工程监理罚款通知单扩展阅读:
监理人员的职责: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
5、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6、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7、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8、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9、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0、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2、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4、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6、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17、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18、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9、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0、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2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22、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23、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24、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④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期延迟可不可以开处罚通知单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期延迟,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的权力,怎么开罚通知单?监理企业不是行政单位哪里有这个权力!
⑤ 建筑监理向施工方下通知单 罚款单需要甲方授权吗
通知单无需经过甲方的,监理可以下停工整改通知单,但是罚款单如果没在施工合同体现的话,应该是不具备法律权限的,这个不可以。
⑥ 土建监理对没戴安全帽怎样下通知单或是怎样直接处罚
记下工号下监理通知书。按合同和业主及监理的HSE管理规定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有个别施工人员没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具体人员详见附照,现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条报请建设单位对项目部予以处罚。要求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避免同类现象再次发生。”
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以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至于下通知,可以做一个违章作业处罚公示栏,以对所有工人警示教育。
有两个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监理单位无权就这个问题直接处罚施工单位;
第二,这种形式的通知单一定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6)工程监理罚款通知单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