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的主要包括
验收
1.0 一般规定
1.1 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2.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2.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1.2.4 竣工报告。
1.2.5 设计说明书。
1.2.6 调试报告。
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
出厂合格证。
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0 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
2.1 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2.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2.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2.2.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2.2.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2.2.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2.3 贮瓶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装置及地下贮瓶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3.0 设备验收
3.1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灭火剂的充装量和贮存压力,以及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字。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应按实际安装的灭火剂贮存容器总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进行称重抽查。
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3.4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气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管道的规格、布置、连接方式和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2章与第3章的有关规定。
3.5 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6 设备的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耐久标志。手动操作装置均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2章与第3章的有关规定。
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4.0 系统功能验收
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4.1.1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
4.1.2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10个按10个计)的10%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4.2 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应先关断有关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上相适应的指示灯泡、压力表或其他相应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接受模拟火灾信号。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字:
4.2.1 指示灯泡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先择阀的要求。
4.2.2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4.2.3 有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4.3 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第2.3条和第2.4的规定。
4.4 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2.4条的规定时,功能检验来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2. 气体灭火系统有哪些安全方面的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
1)消防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消防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消防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消防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5)消防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的内容及要求有哪些
【答案】<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气体灭火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系统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检查</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符合设计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①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②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和入口处的安全标志。</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③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④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⑤专用的空气呼吸器。</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二)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2)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符合设计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4)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5)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有关规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6)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喷嘴安装的有关规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三)系统功能验收</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2)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4)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p>
4.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进场验收有哪些注意事项
消防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应做哪些资料 材料报审,材料送检,检验批,调试验收,这些都不能少 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要求有:
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一般规定有哪些
1.0 一般规定
1.1 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2.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2.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1.2.4 竣工报告。
1.2.5 设计说明书。
1.2.6 调试报告。
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
出厂合格证。
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