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怎么样
简介: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1997年从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离,是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中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
成立时间:1994-03-18
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30000100033989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40栋
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总则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❸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方案的制定、演练和组织实施;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二)计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全系统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及日常核算;管理全系统各类资金、装备、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负责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监缴及票据管理工作;制定全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学技术处。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全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四)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办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全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工作;协管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负责全系统的出国人员政审和外事工作。
(六)质量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建立并实施全省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全省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组织落实产品安全及产品质量担保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产品质量监督处。
拟订和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质量监督;拟订重点监督的省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负责调解质量纠纷。
(八)执法督查处。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行为;组织开展全省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承担跨市(地)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九)食品生产监管处。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市场准入制度和强制检验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拟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标准化处。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除外)备案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与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一)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省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负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管理计量校准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评价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依法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十二)认证认可处。
负责对向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审、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认证行为、认证企业认证有效性、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依法负责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按规定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进出口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体充装、锅炉水处理、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及安全监察;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 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目标责任制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本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负责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除外)备案管理;对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规范和管理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和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认证工作。负责管理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工作;负责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授权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按规定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
(十)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其正、副局长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为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协助)。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