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的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2. 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一、关于中间验收验收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具备的条件,以主体结构工程为例:
1、现场条件:结构封顶,屋面板模板拆除完毕,屋面板砼试块报告合格,砖墙构造柱栏板等二次结构完成。
2、结构实体检验完成。包括砼同条件试块,楼板厚度检测,有的地方还要求回弹等等。
3、砼试块评定,砌筑砂浆试块评定,沉降观测等资料汇总。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形成结构自评报告。
4、监理评定合格,可以组织各单位进行结构验收会议,由参建方参与,包括甲方、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二、中间验收各个地区要求不一样,但有两点是必须的,一是该分部的所有工程已完工,二是该分部的施工技术资料必须是完整的,验收后形成中间验收表,及中间验收会议纪要。
三、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二)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
(三)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受力结构);
(四)幕墙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六)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工程具备二次验收条件扩展阅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⑵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⑷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并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⑸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⑹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⑺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对设计变更进行了书面确认;
⑻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⑽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⑾有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⑿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 工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组织质量验收
要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