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向谁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因此,工程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②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主要有依法发包和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等等。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法定行为的责任和处罚,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③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作废了吗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是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发布并实施的临时性规范文件,但迄今为止并未被宣布废止。就其规定内容而言,现在仍有具有使用价值,各地区、各部门仍然按照其规定内容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也就是说其实际上仍然是有效的。
④ 工程质量有问题,可以实名举报吗
如果其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可以去检查员举报。当然,也可以去中共纪委举报。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去公安局举报。
⑤ 如何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模板工程
a. 出现问题:模板轴线偏位、标高不准、支模过程中出现凸肚、缩颈和翘曲,致砼料浇灌振捣时出现漏浆、跑模、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或几何尺寸超出设计尺寸等。
b. 原因分析:主要是人为操作不当、放线不准、支模过程中不拉水平、垂直线、不设标准基准线;模板不校正、支撑点少且不牢固;模板变形、振动时不均匀,发生错位没有及时发现并调整。
c. 预防措施:确保模板质量,不许劣质模板进场,检查放线准确度,设置水平、垂直基准点,反复检查模板的水平、竖向是否正确,检查各支撑点是否牢固、数量、间距尺寸是否合理,消除模板内部、底模、接缝处的杂物,首层支模必须在硬地上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撑沉降变形;禁止使用铁皮做模板、杂树枝做支顶材料,模板拼装应平整、紧密,缝隙应<2mm,且支模牢固,柱与梁接头处的开口位模板必须做至楼板模板的底面,接头处支模平直、不变形;在施工缝面位置开100×100mm生口模板,以清除杂物,柱、墙模板底脚应留≥200×200mm生口模板,墙按≤1000mm设置;浇筑砼前应全面检查,清除模板内的杂物和垃圾,现浇砼结构的底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砼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应如何取证并进行审查
核心内容:在建筑工程缺陷索赔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建筑缺陷索赔中,专家通常进行调查,对缺陷原因进行评估;推荐修补办法;确定维修费用。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通常要求专家确定设计、安装、和完成产品和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细心标准。例如,经常要求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这些方面可以质询的问题很多,比如技术、经验、和专家的细心程度。
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
对专家得出质量缺陷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要加以质证。缺陷的发生可能是因为产品设计的不正确,设备的设计不正确,指定在设备中应用的产品不适当;安装不正确;维护不正确。建筑缺陷通常是上述几个原因导致的。专家要区分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造成缺陷的一个诱因。专家应足够细心以区分是表面缺陷(如粉刷墙面裂纹),还是结构性缺陷(例如基础移位)。专家形成结论的科学基础和事实基础也应当质证,例如:
基于对缺陷原因的判断,专家可能提出维修方案。维修费用是一个焦点问题。通常不允许更换缺陷工程所有的部件,比如实际只有5%的工程缺陷,就不能因此废弃95%的完好工程。维修应当恢复到原来(竣工时)的条件,还是维修开始时的条件?这也是常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因为发生质量争议时已经是完工以后很长时间以后,工程已经被使用很长时间了。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恢复到同原来承包商签订合同以前的状况,而不是取得正在更换工程的价值。维修缺陷工程的费用可能超过缺陷造成的价值损失或不动产的初始成本。专家提出的维修方案可能是特别费钱的方案。这都是确定判决结果应当考虑的。
此外,专家可能与维修工程有某种利益关系,这也是要加以审查的:例如,当事人是否已经给了专家大笔费用去设计维修工程?采用特定的承包商,或采用某个程序或产品,专家是否有特殊利益?如果付款给专家要其监督维修工程,专家也会有利益关系。如果专家提供的维修方案有缺陷,专家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并从而使他的整个观点受到怀疑。
最后,维修费用要由专家计算、监督甚至确定。无论什么情况,维修费用的细节都要同专家核实。适当的取费因素以及专家的计算方法都应当加以审查。质询的问题包括,计算是否反映当地的经济,财政和市场情况;当地的成本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具体缺陷。不可预见费用和间接费用通常在计算中采用,利润、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用、和设计费用等都应加以审查。常见的问题,如:什么样的维修设计和费用可以弥补设计和施工缺陷?
在建筑缺陷索赔中,证据材料的制作尤其重要,因为判断是否存在缺陷责任往往要看被告是否达到了本行业的细心标准,从而判决当事人是否有过失。这需要专家评估实际履行过程。因此,工程项目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文件不仅能描述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而且也成为确定实际履行情况的唯一根据。这也是专家获得必要文件,形成其结论的最经济的途径。没有完整的项目完成记录,专家可能不能得出完整的和最终的结论。
下列承包商和设计人的文件对于描述项目完成情况是有用的:每日报告、照片、日记、备忘录、工作会议记录、变更令,分包商、设计人和业主之间的来往记录、进度付款请求、施工进度计划。
此外,通过证据材料制作,收集施工和设计合同的副本,从而确定哪一个承包商或分包商安装或履行了缺陷工程。
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可能要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收集证据材料还要收集其他已经作出的担保。在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电话记录中可能作出了有关合同履行和质量方面的陈述。产品宣传可能扩大承包商的担保范围,应当纳入证据材料中。在一个案例中,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承包商给业主的产品宣传中要在合同规定的一年担保期之外提供20年的担保。这样,由于工程在竣工6年以后开始脱落,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合同、其他书面记录的陈述、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应当包括在证据材料中。
工程缺陷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
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往往涉及列举缺陷情况,这对于后来的购买者诉讼很重要。维修记录往往能显示由于维修保养不适当,或疏于维修使得缺陷变得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