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厂消防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拓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资料来源:网络:消防验收
B. 机房管理制度详细版
一、机房日常运维管理
1、运维人员每天在8:30到达机房进行设备巡检,每天17:30下班后再次进行设备巡检,并在《设备日巡检记录表》中进行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上报机房主管人员,并联系相关产品服务商获取技术支持。
2、对任何异常情况及其处理操作应在事件单中被记录,为日后的问题管理提供依据。
3、机房运维人员每天上、下午均应合理安排时间在机房查看设备运行状态,包括内存、硬盘、CPU等系统资源状态,如出现资源运行异常,应查看相关系统设备运行进程并转入事件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4、保持机房整洁、卫生。所有设备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机房的物品不得私自带走。
二、机房网络安全管理
1、新购置的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认真经过安检。使用之前采取防止病毒感染措施,试运行正常后,再投入正式运行。
2、机房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
3、对于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要制定不同的用户账号,赋予不同的用户操作权限,并予以登记、备案。禁用guest账户,删除服务器中的多余的、过期的以及共享的账户。必须定期统计相关信息和操作状况,并向上级领导。
4、设置登录服务器的操作超时锁定,超过10分钟不操作即锁定,需要重新认证后登录。
5、系统中所涉及的涉密服务器、终端、以及应用程序的本地登录和远程登录必须进行用户身份鉴别,并与安全审计相关联,保证系统内安全事件的可查性。
6、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进行渗透测试,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病毒。
7、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8、网络服务器应当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9、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必须指定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负责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定期采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检测工具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测,检测工具和版本应及时更新。对于发现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从系统软件开发商和应用软件开发商获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如安装补丁软件、制定新的安全策略、升级病毒库等。
三、机房硬件设备安全管理
1、机房运维人员必须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特别是对服务器、交换机进行熟悉操作,做到及时维护。
2、应定期检查、整理设备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设备运作状态。
3、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换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4、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实验性质的配置操作,如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应在其他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5、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6、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7、不允许任何人在服务器、交换设备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上级允许,不得对核心服务器和设备进行调整配置。
8、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填写好《硬件设备维修故障登记表》,详细填写故障状况及故障原因,并报修,故障处理结束后,因填写处理情况及结果,交由上级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9、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应到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10、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设备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最终去向。
四、机房软件安全使用管理
1、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并纳入资产管理。
2、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资料。
3、根据操作说明,正确使用各类应用软件。
4、须安装非专用软件,须经上报并检测、办理安装使用备案手续。
5、软件必须由专人来保管,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软件私自拷贝、随意向外传播。
6、任何在用软件的升级均需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五、机房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管理
1、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2、硬盘、软盘、光盘、磁带、带存储功能的设备等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应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3、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
4、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工作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和数据的,应由机房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5、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加密的数据保证其还原行,防止遗失重要和数据。
6、严禁使用计算机、终端机、因特网为无关人员查询、调阅涉密数据;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盘、光盘,严禁外借、复制;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网络入口及口令。
7、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上交,并递交在调离后一定期限内不失密泄密的保证书。
8、发现失、泄密现象,要及时上报。
9、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在进行报废处理时,应进行信息消除或载体销毁处理,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机房保安管理
1、中心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门控措施,并装备“三铁一器”。
2、出入机房应注意锁好防盗门。对于有客人进出机房,机房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负责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
3、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要保证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控制台的密码处于锁定状态。
4、运维人员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到机房参观,外单位系统、线路维护人员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管理人员联系,批准后方可由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并填写《人员出入登记表》。
5、外来人员进入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其行为安全。
6、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钥匙、保安密码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漏给其他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保安信息保密。对于遗失钥匙、泄漏保安信息的情况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7、机房人员对机房保安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8、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9、出现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事件。
七、机房用电安全管理
1、机房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机房人员应经常学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机房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UPS设备。
3、机房人员应定好UPS放电计划,对UPS的放电时长做出准确的评估,并做出更换或修复UPS计划报告相关人事。
4、运维人员定期检查UPS各项运行参数、负载、电池容量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调整处理,并做好记录。
5、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严禁把电源排插散落在地。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机房内的电源开关、电源插座要明确标出控制的设备。
6、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上级主管批准,并在保证线路的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7、在发生市电报警要尽快赶往机房查看,并通告相关人员。事件处理完后,应及时复位市电报警设备。
8、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当需要发电机发电时,应计算好机房用电功率合理选择发电机型号发电,严禁发电超负载供电。
9、定期(不长于三个月)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测与检修,保障供电正常。
八、机房空调管理
1、为保证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保持合适的机房温度和湿度,机房温度应保持在22℃--26℃,机房湿度应低于70%。
2、空调运行时,巡检人员按时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调整处理,并做好记录。
3、定期进行空调机的清理,防止因散热不良造成空调的工作异常。
4、配备备用电风扇,以防止空调出现故障时机房温度的快速上升。定期进行备用电风扇可用性检查。
5、每年春秋换季期对空调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保养,确保机组的正常运行。
6、每天巡检一次,确保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上报。夏季要提高巡检频率,每天两次,上下午各一次。
7、机房维护人员应懂得进行一些必要的空调降温手段,以便在出现温度升高的状况下能通过辅助手段降低温度上升的速度。
九、机房消防安全管理
1、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消防设备应放在显眼易取之处,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3、每日对火灾重大风险点如蓄电池组进行巡检,检查内容包括电池是否漏水,有无发热异常,电极触点是否连接正常。
4、插座及蓄电池附近不得摆放纸箱、说明书等易燃物品。
5、应定期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6、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因线路或其他原因引起明火,应及时拨打119和通知相应负责人迅速解决问题。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状态,保证消防设备可用性。
十、机房应急响应
1、机房停电时,UPS设备将为机房设备提供电力支持,但UPS能够提供的电力有限,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在停电时,有短信报警机制通知到机房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应马上通知机房主管人员,并在一小时内赶回机房。
机房维护人员积极配合主管人员协调各供电电路运维方及时检查处理市电回路故障。
按照《基本业务服务设备列表》,只保留基本业务服务设备运行,对其余设备进行关闭。
当UPS电力不足时,应及时关闭所有设备,避免突然断电造成的系统设备故障。
2、当机房温度升高时,为保护各设备,需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达到温度阈值时,应有短信通知机制通知机房维护人员,维护人员一小时内到场,马上启用备用电风扇。
当机房温度超过28℃时,维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主管人员并积极协调空调维护商尽快处理。
在温度超过35℃时,可以根据《基本业务服务设备列表》关闭非基本设备,只提供基本业务服务设备运行;
当机房温度超过40℃时,应当关闭所有系统设备运行。
3、火灾不像供电及空调故障那样存在一段缓冲期去处理或减少影响,对无人值守机房来说一旦发生火灾,势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对于机房火灾应当是预防为主,因此必须重视每日的蓄电池组巡检。当机房发生火灾时,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思想原则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有报警机制通知到所属地区消防部门,并通知到机房维护人员及主管人员。并根据预先制定的火灾发生时联系人目录通知到位。
到场后立即断开电源,防止由于电源引起的火情进一步扩大。
寻找安全的地点监控火情,并积极配合消防人员应对火灾。
4、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备用设备替换现有设备,并保证新设备配置和用户密钥与旧设备一致、保证新设备配置和数据与旧设备一致。
5、传输线路干路发生故障时,请及时联系网络供应商,对线路进行检测维修。
6、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请况时,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并与相关技术人员联系,采取妥当的应急办法进行应急处理。
C. 设备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监控室)验收规范有那些
设备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监控室)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D. 工厂消防安全评估表怎么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
单 位 名 称 (盖章):
地 址:
自 查 评 估 时 间:
自查评估人员 (签名):
审 核 人 (签名):
评估中介机构 (盖章):
公安消防总队制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备注
1 目录 2
2 单位基本情况 3-4
3 消防许可手续情况 5
4 消防安全制度体系自查评估表 6-7
5 单位员工素质自查评估表 8
6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及建筑防火自查评估表 9
7 建筑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 10-16
8 消防疏散自查评估表 17
9 内装修自查评估表 18-19
10 灭火器材配置及电气防火防爆自查评估表 20-21
11 自查评估结论及整改情况 22
12 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情况及意见 23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建筑面积(m2) 耐火等级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建筑层数 地上 层,地下 层 建筑高度(m) 消防供电负荷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各层使用情况
生产、储存、使用物品名称、类别、数量
消防设施情况
消防设施情况
楼梯间 □有 □无 □敞开楼梯间 数量 □封闭楼梯间 数量
□防烟楼梯间 数量 □室外楼梯间 数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 □无 报警形式:□控制中心报警 □集中报警 □区域报警
温感探头数量: 烟感探头数量: 可燃气体探头数量:
红外光束探头数量: 火焰探测器数量: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数量:
自动灭火系统 □有 □无 系统形式:□水 □泡沫 □气体
喷头数量: 消防泵数量: 消防泵参数(流量、扬程):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系统 □有 □无 排烟风机数量: 排烟风机排烟量: 排烟防火阀数量:
正压送风风机数量: 正压送风风机送风量:
通风空调风机数量: 防火阀数量:
自然排烟口数量及面积:
消火栓系统 □有 □无 室内消火栓数量: 室外消火栓数量: 消火栓泵数量: 水泵结合器数量:
消防水源 □有 □无 □市政供水:市政供水管径: 条数:
□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m3):
防火门 □有 □无 等级:□甲级 数量: □乙级 数量: □丙级 数量:
防火卷帘 □有 □无 数量:
灭火器 □有 □无 类型: 数量:
应急照明 □有 □无 形式:□蓄电式 数量: □独立供电式
疏散指示标志 □有 □无 形式:□蓄电式 数量: □蓄光式 数量:
消防许可手续情况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是否办理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筑施工为1998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前的可不用办理,1998年9月1日之后的建筑必须办理。(B)
经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是否办理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筑竣工为1998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前的可不用办理,1998年9月1日之后的建筑必须办理。(B)
该场所开业前是否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为1998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前的可不用办理,1998年9月1日之后开业的必须办理。(A)
是否进行了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竣工为1997年3月1日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可不用办理,1997年3月1日之后的必须办理。(B)
是否进行了防雷防静电检测。 每年不少于一次。(B)
是否与火灾自动报警监控制中心进行联网。 凡已安装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都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监控制中心进行联网。(C)
是否办理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易燃易爆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办理。(C)
评估人员:
消防安全制度体系自查评估表
消防安全制度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公众聚集场所对每名员工的培训每半年一次,其他单位每年一次;(C)
2、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C)
3、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C)
4、要有制度、记录、证书及其他资料。(C)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其他单位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需进行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C)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C)
3、防火巡查检查要有制度、记录。(C)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C)
2、对现有疏散设施要有详细登记;(C)
3、要有制度,有资料。(C)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值班要有制度,有记录;(C)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C)
3、其他消防值班人员要保证24小时在岗在位。(C)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C)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C)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C)
消防安全制度体系自查评估表
消防安全制度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C)
2、对用火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C)
3、对电气线路、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禁止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和私拉乱接临时线;(C)
4、要有制度,有资料。(C)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C)
2、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及维修情况要有详细登记;(C)
3、要有制度,有资料。(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建立制度,落实人员,严格管理。(C)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成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制定相应制度。(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每年一次,演练要有预案,有记录。(C)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定期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要有制度,有记录。(C)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要给与处分,考评奖惩要有资料。(C)
评估人员:
单位员工素质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员工消防
安全素质 所有员工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懂得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B)
重点工种人员要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无违章行为。(B)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熟悉岗位消防安全职责。(B)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了解掌握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B)
评估人员: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及建筑防火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布局及建筑防火 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A)
单位内部的总平面布局合理。(B)
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B)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符合要求。(B)
消防扑救面符合规范要求。(B)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使用性质相符。(A)
建筑的防爆泄压设施和面积符合有关规范要求。(B)
防火分区划分符合规范要求。(B)
防烟分区划分符合规范要求。(B)
消防供电负荷等级符合要求。(A)
消防水源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B)
在设有车间或着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B)
评估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B)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C)
消防控制设备主备电切换正常。(B)
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能控制消防设备、消防水泵、防火卷帘、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A)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B)
评估人员:
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应设置电话塞孔。(B)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B)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B)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能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B)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B)
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探测器。(B)
各项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正常。(A)
评估人员:
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自动灭火系统 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能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停并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和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A)
系统应设稳压设备,并保证稳压设备运行正常。(B)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B)
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前的信号蝶阀必须处于开启状态,且有锁具锁定。(B)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B)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B)
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形式设置符合规范要求。(A)
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B)
泡沫储存量要符合灭火作战需要。(B)
对阀门管道定期进行检查,保证管道阀门无破损、泄露。(B)
按期对泡沫液进行检测。(B)
评估人员:
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自动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根据场所需要,选择适合的气体灭火系统。(A)
贮存瓶组、液体单向阀、集流管、选择阀、压力讯号器、管网、喷嘴及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B)
系统的启动方式应符合要求。(B)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在30s内撤离。(B)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应设置声报警器,并在每个入口处设光报警器。(B)
防护区的门应能向外开启,并自行关闭。(B)
防护区有人时,系统必须置于手动操作状态。(B)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气体灭火系统管网,应设防静电接地。(B)
设置在变配电室等有电气火灾危险性的防护区内的气体灭火系统,其系统组件与带电部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要求。(B)
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B)
评估人员:
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消火栓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消火栓系统
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A)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B)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B)
消防水泵应能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B)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B)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B)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B)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B)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B)
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必须完整、好用。(B)
消火栓禁止出现圈占、埋压、遮挡等现象。(B)
评估人员:
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
系统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B)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能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B)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B)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当防火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B)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B)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排烟防火阀。(B)
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B)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B)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阀。(B)
评估人员:
消防设施自查评估表(防火卷帘、防火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防火卷帘、防火门 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卷帘和防火门。(B)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防火卷帘还应设置手动铰链和速放装置,并保证其完整好用。(B)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B)
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及时送至消防控制室。(B)
防火卷帘下禁止堆放物品。(B)
防火门 防火门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B)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B)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B)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B)
评估人员:
消防疏散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疏散 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A)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B)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禁止锁闭。(B)
疏散走道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B)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B)
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B)
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及闭门器完好,有效。(B)
评估人员:
内装修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内装修
(A级为不燃材料,B1级为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B3级为易燃材料)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B)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B)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B)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B)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B)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B)
评估人员:
内装修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内装修
(A级为不燃性,B1为难燃性,B2可燃性,B3为易燃性)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B)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B)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B)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B)
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B)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B)
其他部位装修要符合规范要求。(B)
评估人员:
灭火器材配置及电气防火防爆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灭火
器材
配置
情况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与该场所的火灾种类必须相符。(B)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和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箱不得上锁。(B)
灭火器配置的规格和数量要符合规范要求。(B)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C)
灭火器有压力不足和损坏现象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B)
其他灭火器材应按有关规范要求配置。(B)
电气
防火
防爆
情况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A)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B)
评估人员:
灭火器材配置及电气防火防爆自查评估表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 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电气
防火
防爆
情况 消防用电的配电回路不应装设漏电切断保护装置,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B)
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品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材料堆场,且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B)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B)
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严禁超负荷。(B)
电气线路严禁出现接触不良及绝缘老化等现象。(B)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选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A)
评估人员:
自查评估结论及整改情况
自查评估结论 整改情况
评估人员(签字): 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情况及意见
复核情况 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签字):
E. 潍坊弱电机房消防报检怎样程序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审核原件报建设单位存档——工程施工——调试-竣工移交甲方——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报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出合格意见——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开业
设计图纸
1. 设计说明书
1) 工程设计依据2) 建筑规模和设计规范3) 总指标4)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情况。5) 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2. 总平面
1) 区域平面图2) 总平面图
3. 建筑、结构
1) 平面图2) 立面图3) 剖面图
4. 建筑电气
1) 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3) 消防电源、配电线
路及电气装置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 消防给水总平面图2) 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3) 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平面图4) 其他灭火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6. 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 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 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7. 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 平面图
2) 立面图
3) 剖面图
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明文件
4.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 消防设计文件
1)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关消防性能要求的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内容。
2)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制排:
5.2.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5.2.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过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5.2.3:设计文件目录
5.2.4:设计说明书
6. 配套费复印件
有建设单位到政务审批中心财务政局窗口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领取收据,凭此收据到财政局领取正规发票。
施工
1. 有建设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有设计院进行设计交底
2. 各专业进行施工,施工资料跟进,工程安装完成,系统调试
3.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
4. 各专业施工资料归档
5. 各专业编制施工图纸
竣工移交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对现场安装设备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三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盖章
专业检测单位检测
1. 检测内容包括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检测,由建设单位检测费用
2. 检测不合格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合格报告
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报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给建委的完工资料:报档案馆的全套)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消防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上述材料由专业部门检测,费用由送检材料相关单位缴纳)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 火灾公共责任险(人保,公众聚集场所)
8. 消防设施配套费复印件
9. 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0. 检验记录
11. 竣工图纸(加盖竣工章)
12. 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F.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消防器材:
1、器材品种、规格、数量适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2、器材无严重锈蚀、零配件完好无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消防给水水压充足,可确保在保护有效范围内使用。
4、器材已落实到班组或专人保养。
5、有器材检查记录
通道:
1、主干道、支干道、梯间、车间、工序出入口无障碍。
2、消防栓、器材放置点有否被堵塞。
3、物品放置在定置范围内、车辆不乱停乱放。
4、标志、标线设置清晰合理。
电器设备:
1、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是电气设备安装符合防爆要求。
2、车间、部门是否有乱拉乱接电线现象。
3、办公室、化验室、仓库在下班前关闭电源。
仓储:
1、仓库物品有标识、数量、警示标志、并按指定功能放置相应物品。
2、仓储物资按墙距、垛距、间距存放,不超存、不混存。
3、仓库有日常通风、透气,降温措施落实好。
4、仓库、厂区、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并有检查记录。
日常管理:
1、动火按要求办理审批,并落实好有关人员责任。
2、生产岗位按时填写安全记录表。
3、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按时、按要求巡检设备,无违章操作。
4、按时、按要求完成消防整改项目并回复。
5、无违规建筑、无违章作业、无违规吸烟。
6、对员工进行消防演培训、教育和消防演练。
7、无发生各种事故。
8、操作工人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机房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扩展阅读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灭火与防火。亦指灭火、防火人员。郭孝成《浙江光复记》:“卫队及巡警消防,见势已烈,均袖缀白布,以表输诚。”如:必须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车、消防技术。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消防”一词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一个外来语。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
G. 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 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 ;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 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 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 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 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 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 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 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 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 、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操作规程;
3. 值班员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 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 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 记表。
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 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H. 消防安全验收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消防工程接收所需资料及文件
1、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
位均盖章注明意见);备案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2份(建设单位均盖章)
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的四方验收报告);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份;
4、《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消防局盖章的《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
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1份;
5、《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
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单位统计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
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11、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2、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建筑总平面图一份(A3或
A4);
13、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14、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15、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16、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17、消防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广播、消火栓、消防喷淋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水泵额定功率及扬程等)原件
18、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 件资料等)原件
19、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和闭水试验、检验记录复印件
20、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复印件
21、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22、主要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原设计部门编制,且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3、提供工程各系统自检报告,其内容全面且符合设计要求,自检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
24、提供各系统联动调试报告,调试报告内容全面,情况属实,符合设计要求,且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
25、提供各系统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中间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供各系统打压和冲洗记录。
I. 消防验收主要是验收什么
重点检查逃生通道,各系统设备的联通和单项使用功能。消火栓试射,水泵接合器灌水。现场各手报是否正常。就是按下手报,各系统是否联动正常。抽检正压送风、排烟的风压风量。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情况。还要对着上报的产品资料来现场检测个消防产品材料的质量、标识。对于消防检测报告上的问题,重点检查。
拓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网络——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