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却编造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证据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你的问题是说工程没有完工,承包人却编造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证据起诉要求开工资是不是属于诈骗,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的。
2.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能要回工程款吗
那看你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了。尾款一般都是整体验收合格后付款的。
3. 工程未竣工能进行竣工结算并审计吗
不能。
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预算竣工做完后才能财务工程决算。收入都没确定是无法做财务工程决算报告的。
处理办法:敦促技术部门做竣工图,敦促预算部门及时与甲方做竣工决算。两者完成后,财务部门做财务竣工决算。
没有采用招投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审计时更要仔细、认真对待,他的审计工作量远远大于已经招投标工程,审计时特别要注意一下几点:
1,逐条地分析工程承包合同的严密性,合规合法性,检查有没有重要的项目一笔带过、而非重要的事情反复论述,避重选轻情况、阉人耳目过关,相关人员从中取利;
2,侧重了解相关人员该工程没有采取招投标的原因,将疑点逐条分析;
3,收集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逐条计算工程量,同时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相比较,检查两者在工程量的差异;
4,检查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套用的定额是否合规,有没有就高不就低的现象
5,检查施工单位的结算书的取费标准、材料价差是否合规;
4. 装饰工程竣工未验收已使用是否可认定为验收支付工程款
你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很明确,处罚也是对建设单位,由此可见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不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2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一方提出未竣工资料未交付拒付工程款
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梳理,从合理合法的项目实施流程来说,其一,一个项目要通过竣工验收,其先决条件就是必须先通过竣工资料验收,否则竣工验收根本不可能通过;其二,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该有参建各方和验收专家组共同签证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证明,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有了竣工验收意见书,就可以据此作为依据依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如果甲方拒付是属于合同违约的;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况,无外乎两种可能:1、验收流程非法;2、拒付方合同违约。如果你所说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合同双方都是以私人层面的口头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为主,一切流程都不正规,那么就更应该回归到合法的流程上来,避免这样的纠纷。
6. 工程验收好了,一般对方几时付钱的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是在28天内,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结算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才可以支付尾款。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6)工程未完工已验收并付款扩展阅读:
一、工程结算中可能产生分歧纠纷的起因
1、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按照我国有关建设政策法规要求,招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价优质高的施工单位。
2、合同管理观念淡薄。如今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应予高度重视。
3、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完善。建设工程开工前的“五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通讯通,通常应由业主来完成。
4、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工程在建设期间,业主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
二、针对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1、严格规范招投标、承发包程序。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市场行为,选择优质优价的施工队伍,并严格工程分包,严禁工程转包。
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意识。在起草工程合同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卡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逐字逐句地推敲合同各项条款,不留缺口,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五通一平”的条件,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
4、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到原材料不合格,决不允许用不动声色工程建设中,上道工序不经验收合格,决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执行程序,签字手续要及时办理并且要齐全合法。
7. 乙方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并验收,甲方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请问乙方有权拆除吗
从法理上讲,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要恢复原状,也就是说,承包人有权拆除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已以恢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宜采用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做法。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有权就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承包人将工程拆除,那么承包人要想主张对工程优先受偿就没有了基础,这并非是承包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另外,如果在承包人依法解除合同前就拆除工程,则承包人也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就失去了前提。本来承包人处于有理有据的地位,现在却也变成无理的一方了。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8. 政府拖欠工程款已未完工为由不验收且已在使用怎么办
政府拖欠工程款已未完工为由不验收,且已在使用怎么办?应将,工程!完工,这样才好去,要求验收,并收回工程款!如不支付!可协商处理!仍不行!可走法律途径!
9. 工程已经竣工,但甲方以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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