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为: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Ⅱ 一般施工质量问题、重要施工质量问题、重大施工质量问题 是怎么定义的
借别人的回答一用。。。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Ⅲ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以像业主汇报吗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首先不是嘴上说是这样,要有证据的呀,
遇到这种情况的话,业主应该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和修补的呀,当然要向业主汇报了。
Ⅳ 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怎么理解
没听过你说的这事,国家不可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中有明文规定: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Ⅳ 建筑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法律上有何约束
追究责任,判刑罚款
Ⅵ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有哪些
他既然是挂靠有资质的公司,那么所有的责任就应该有有资质那家公司负责,你们可以找质检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向该单位进行索赔
Ⅶ 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事故不是质检员能承担的,第一责任人是建造师,顶多带着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会承担重大质量施工的责任。
Ⅷ 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分类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最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不均匀下沉,墙开裂。
(2)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出现蜂窝、麻面、露筋。
(3)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雨篷根部开裂或倾覆、坍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强度得不到保证。
(5)屋面、厨房渗水、漏水。
(6)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不平整。
(7)地面及楼面起砂、起壳、开裂。
(8)门窗变形、缝隙过大、密封不严。
(9)水暖电卫安装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
(10)结构吊装就位偏差过大。
(11)预制构件裂缝,预埋件移位,预应力张拉不足。
(12)砖墙接槎或预留脚手眼不符合规范要求。
(13)金属栏杆、管道、配件锈蚀。
(14)墙纸粘贴不牢、空鼓、折皱、压平起光。
(15)饰面板、饰面砖拼缝不平、不直、空鼓、脱落。
(16)喷浆不均匀,脱色,掉粉等。
3.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如住宅阳台、雨篷倾覆,桥梁结构坍塌,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不足,管道、容器爆裂使气体或液体严重泄漏等等。它的特点是:
(1)经济损失达到较大的金额。
(2)有时造成人员伤亡。
(3)后果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4)无法降级使用,难以修复时,必须推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