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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投标现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15 19:53:36

⑴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有哪些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简述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比较复杂,再加上招投标标的多为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性比较强,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4、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转变监管观念,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建立招投标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业绩评价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⑵ 目前监理招标评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资格预审时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流于形式
资格预审是将长名单变成短名单的过程,是优化投标人的必备程序。为什么业主或招标代理单位花大力气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却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呢?
首要原因是事前准备工作不足、事中控制不严。
  事前要将所要了解的信息详细列出,做到考察时,心中有数,处处主动,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以供科学决策。  事中文审要细致,如察看资质证年检情况时,遇到“年检基本合格”,就要寻根就底,查清底细(是不是该单位注册人数或经营规模已不够资质要求?),如对文件真实性有怀疑,应通过要求投标人填写“类似工程业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各种线索,避开投标人,独自深入调查该企业信誉以便了解其真实业绩情况。
    
2、招标文件中盲目要求监理人员素质
监理招标明显区别于施工招标的一点是:监理工作要求提供高智能技术密集型服务;监理工作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组建的监理部的人员素质。
  然而有的监理招标文件盲目要求注册监理人员数量,业主不切实际地要求达到100%。导致投标单位为得到高分,假意拼凑拟派高级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而中标后,却一个也去不了。  其后果是业主抱怨损害了企业形象,又达不到招标目的。
  
当前监理人员流动性过大,素质良莠不齐,临时招聘现象严重,招标代理单位很有必要对拟派监理人员第二次把关。具体办法是:在开标现场组织对各投标单位拟派监理组的现场考核。起码应考核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
  考核分口试及笔试。  口试侧重背景调查,考察其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可出题:针对本工程,如何组织监理工作;笔试考察监理工程师基本职业技能,可出案例分析题、现行法规题等。
  三个分别不同的权重,口试、笔试不同的权重,现场分开评分,并对中标的监理单位拟派监理组进行现场摄像,提交业主,以便监督中标单位的承诺。  
3、开标评标透明度低
(1)暗标不“暗”
某招标文件规定:《监理大纲》做成暗标形式,规定了封面、封底固定格式、正文文字字体、字号、每行字数、每页行数,左右、上下边距、甚至装订线边距。
  以其杜绝暗箱操作。
暗标的初衷是好的,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方式,但是往往事与愿违。  比如某页的最后一句话即可反映特定投标人身份,暗标如何“暗”呢?如果某些业主或评委想操作,是很容易得逞的,反而让人有掩耳盗铃之嫌疑,此外,现实投标活动中潜有合格投标人因繁琐的格式问题废标,此类现象也不少同见。
  
(2)技术标评分透明度低
技术标评分时,往往在一个小房间里秘密进行,此时,业主的倾向性不得而知,众评委也看业主眼色行事,乐得做个顺水推舟。  技术标评分透明度极低。
笔者建议分开技术标评分,每位评委有打分的同时,写明理由,并当场宣布技术标得分,增加透明度。
  只有这样,才能遏止目前招投标工作中花样翻新的作弊歪风。

⑶ 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实行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度自1998年开始试点实行以来,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和施工安全控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实施“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以期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实现。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推行顺利,但从我国工程监理和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本文通过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体制问题、对监理责任的理解问题、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的探讨供相关人士参考以求达到进一步解决建设监理制度的建设、正确认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职责和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的目的,通过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单位素质的提高对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更加巨大作用和意义。
1.监理工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2)监理工作不能有效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3)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4)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责任不协调、各种规范性文件不协调、安全监理责任及深度不明确,安全问题是监理单位不可承受之重。
2、解决问题的措施:
2.1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通过有关途径将监理行业的诉求传达到立法机构,以求立法机构在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过程中制定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如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重新界定;取消监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防止恶性低价竞争。
2.2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2.3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
2.4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监理单位应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管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业主的有关要求和社会的期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都是较高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置和搞好培训工作。监理单位要面发展,应具有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的能力,应当具备工程施工、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应具有通过经济、技术、合同控制手段来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能力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监理企业由于国家赋予的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注重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处理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要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2.5规范业主的行为注重监理单位的权利:
目前部分业主对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双方在关系协调上出现误区,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够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够落实,从而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低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索赔,使投资失控、进度失控和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业主必须认识到干预监理工作的严重后果和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监理单位的权利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自身的自责。
2.6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中安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了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是,监理单位对如何开展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对监理安全管理的范围、深度,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缺少操作性强、管理效果好的安全管理检查依据。因此,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如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个别工程监理单位认识错误;个别工程监理单位越俎代庖;社会上对监理安全责任行为不能认同一致;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与费用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已经法制化,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面临行政、经济甚至是法律上的处罚,其后果可能是十分残酷的。因此,正确认识安全监理责任的性质,制定防范监理责任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个人修养和素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价值观。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观点,严格按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决不能因为个人利益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更不能搞权钱交易。
(2)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更应该非常熟悉,因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核心,只有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工程安全,才不会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3) 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4) 重视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监理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安全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日记、监理月报、音像资料及事故处理资料等。
(5)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应及时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出于某种需要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故意违法违规,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规劝,表明制止的态度。
(6) 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但不要越俎代庖。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安全条例》所规定的安全监理的责任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职责的各条一定要做到位;但属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理不要越俎代疱。
工程项目监理作为一个行业,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预算、建设工期及施工安全,建立监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即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严重失控),改革旧有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但是,目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制度上的缺陷,也有人为的因素,而这些问题也是监理工作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只有客观正确地分析所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才能使监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才能使监理事业不断壮大,才能使我国建筑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⑷ 有没有做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这个行业未来有没有可能取消不存在了有没有有过这方面的思考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监理制度不可能取消,只可能被更高形式的咨询监理工程师代替,从目前情况来看只可能强化监理工作,我在监理行业工作过。

⑸ 施工招投标,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异同

施工招投标是指:对某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投标,投标人是各施工企业;施工监理招投标是指对某个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理的招投标,其投标人是各监理单位;但是招标人可能是同一个建设单位(同一个业主)。

⑹ 招投标的现状

《招投标法》的实施已经走过快二十个年头。当初设立该法的原则,运行到如今,从当初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已经变成了仅剩下“公开”二字。现在的政府资金必须经过公开市场的公开招标,仿佛只要是“公开”就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和“诚信”。而“公平、公正和诚信”更多的只是体现在法律文本上,与现实需求的距离越行越远。
1、招标人的责任回避
如今的招标文件是越编越厚,注意的事项和内容也是越来越多。每一个招标代理人,只要是被招标人在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总会在下一次招标文件中加以约束。这样不断的轮回下去,有的招标文件已经脱离其招标的真实需求。如果真要按照对等诚信的原则,这样的招标文件,恐怕在全球也难找到几家公司可以满足其要求;即使能满足要求,其投标报价也将是招标方无法承受的。
出现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招标人为了回避其自身的责任。有的是为了规避招标人的领导责任,有的是为了规避其管理风险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责任等。
在一些政府或企业的招标文件中,无论是建设工程还是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等,都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条款严重超出了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内容(虽然其内容可以按招投标双方的意愿添加补充),但附加的内容远远偏离了招标对象的主要任务,也让投标人难以承担;有些可能完全是招标人将自己的管理责任进行了强行转嫁或延伸,对自己应该控制的风险进行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对方等。
招标人这种对自身责任(风险)的回避或向对方转移,将直接导致招标的标的额增加,而达不到彼此公平的目标、达不到经济最优化的目的、也达不到减少或遏制招标和实施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投标人的诚信缺失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句民谚:“找市长不如找市场”。当时建筑市场刚开始走向市场化,由计划经济开始向部分市场化过度,整个市场还处于双轨制的末期,于是才有了“找市长不如找市场”。《招投标法》的实施,又出现了“中标才是硬道理”的民谚,这也说明了自从《招投标法》的开始实施,整个社会市场就开始放弃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展到了今天,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失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招标人依然将《招投标法》的八字方针严肃而大方的挂在开标大厅的最醒目处!但招投标工作的弄虚作假不仅出现招投标的文件中,而且延伸到中标后到实施阶段。
对于投标人来说,可以说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有时虽然表现出招投标双方的“猫与老鼠”的游戏,少数时候还存在着“狼狈为奸”的行为。这种游戏与行为因为需要“公开”的原则,让投标方的作弊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让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变得更大一些。
投标人的诚信缺失已经不仅仅表现在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业绩的造假上,更表现在后期的履约上。如果说“中标才是硬道理”,那么中标之后的“赚钱才是真正的王道”。有了这些“道理”与“王道”,想让中标方真正按投标文件去履约,就变成另一场游戏或博弈了。
3、投标人以中标为最终目的
“中标才是硬道理”,原出于当时邓小平说的那句名言“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到今天已经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被用到了极致。为了能中标,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陪标、买卖标书、设置投标限制、甚至出现排外企业规定,以至于时常出现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现象。凡是可以被利用来达到控制目的为己用的一切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都曾被使用过。
如今某些招投标过程中,对于中小标的项目(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要想能凭自己的良好业绩中标,可以说基本上靠的是偶然与巧合,与彩票抽奖的概率差不多。经常参加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人员都不难看到这种现象:一个几千万标的的建设项目在开标会上能出现全国各地的大型建筑企业数十家,按其企业实力,这样项目的措施费和利润加起来可能还不够其设置的临时设施费用,又怎能指望其派出可信的项目管理团队?
于是建设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买卖标书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现在更是出现了专业投标团队(手上掌握数家不同企业的授权或委托书,专门从事投标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中标,中标之后再将标书出卖以获取一定的利益。
在建筑市场一直处于低技术、低管理水平和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条件下,谁能中标就代表谁拥有了利润和财富。而社会对违反诚信的惩罚力度远远小于其投机和违规违法的成本。这就越发导致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变成不惜一切努力去为了中标。至于中标后如何完成项目的履约,投标时暂不予以考虑(或者招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加以考虑)。
06
招标、评标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
其实这个社会一直在与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这不仅表现在各地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对招投标过程的各种约束、出台更加细致的评标条款、如何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等,更有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限制性惩罚。但这些只能约束那些被发现的个案,整个行业没有因为一些处罚个案而得到改善,最多只是促使其招投标行为为了规避相关约束而变得越加隐蔽和方法上的更新。
在这个社会失去诚信的大环境中,也就是说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获取利益的机会成本时,一切违法行为也就变成了一种公然行为(仅仅为了文本或程序的合法)。
1、公平、公正只是出现在招标文件上
项目的招标文件,表面上总是为了显示公平、公正(对政府资金或政府担保资金项目)。实际上其中包含了或多或少的隐含条件,这些条件有些是为了特定的机构和企业设置的。虽然如此,在招标过程中,依然会出现针对招标文件的一一对应式响应的投标文件,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公平与公正。也就是说招标人无论如何设置投标人条件,投标人总能找到与招标文件相吻合的条件的企业(哪怕不惜万里之遥去获取一家远方企业的授权)来加以应对。
现在的企业把一切经营力量的主要部分都投入到投标工作中,对企业的真正业绩并不十分关注,更别说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了。只有当企业做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想起来要积累企业自身的业绩。这个社会给企业的机遇总是大企业超过中小企业,国有企业远远大于私有企业。
虽然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本来源、企业业绩、信誉等一视同仁,在现实中有些业绩和信誉是普通私企难以企及的,尤其是关于一些重特大的工程项目。这里的公平和公正只能说没有违反《招投标法》和地方法规的约定,其内部约束条件已经超出了商业上的公平、公正原则。
不仅如此,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对潜在中标人的各种严格审查和挑剔,使得一些非“关系户”企业很难在招投标中通过自己的实力胜出。
招标文件上的公平、公正,并不代表评标过程的一视同仁。即使招标人表面上不能强加干涉评标过程,在招标文件上也没有出现歧视性的限制条件,在现实中依然难以做到招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2、诚信只建立在投标文件的文本上
在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各种设限的条件下,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挑选一些对项目实施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中标人;似乎还有一些招标人试图通过招标文件的设置来达到廉价或将投资降到最低、质量达到最好的目的;一般招标人也是希望以常规的价格来获取高品质的产品。
在现实投标过程中,企业(投标人有时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程序以法人身份出现)为了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对比其要求,一条条、一款款的对应着,甚至不惜做一些不容易被辨认的虚假信息来应对招标文件的限制。对于招标人提出的各种条件,投标人从不去考虑在中标后是否能够履约,更不会考虑一旦不能履约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企业投标文件的编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管理水平和真实业绩的展示。而是由企业的招标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束条件,为了满足其评标条件而尽一切努力去提高评标分值的半格式化文本。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与实际拟派遣的项目机构,从人员到技术管理水平,基本上没有相连的关系,其项目实施者的财务水平和启动资本则更加难以明确。有些投标文件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业绩也只是存在于文本上,而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这是社会的一个普遍共识(挂证的后遗症)。招标人评定的投标人的技术标仅仅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投标人授意的为了迎合招标人意图的一个最漂亮的文本,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守约条件,更达不到履约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07
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无论《招投标法》是否已经过时,或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其结果都难以改变现有经济环境中的招投标怪象。
招投标过程中的猫捉老鼠的游戏都会一直延续下去,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其游戏的手法也在不断的进化中,有时变成猫逮老鼠,有时成为猫鼠一家。
在整个社会失去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一些招投标过程的所谓“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也只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上的文字游戏而已。如果没有“公开”二字,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可能更趋黑箱作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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