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哪些形式
为了明确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监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哪类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㈢ 房屋工程监理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吗
不属于,应该属于委托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㈣ 为什么说监理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所谓“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监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而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各阶段和各环节的各种合同,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监理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业主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管理这些合同。这些合同存在,监理合同也就存在,如果这些合同部分消灭或全部消灭,则监理合同也就原则上随之消灭,因而监理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㈤ 合同监理属于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难以直接归入《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中,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为委托合同处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是没有监理合同的,其第二百七十六条中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合同可以视作委托合同,但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监理人不单只是发包人的代理人,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㈥ 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不属于。属于工作合同。
㈦ 监理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根据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㈧ 监理合同为什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难以直接归入《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中,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为委托合同处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是没有监理合同的,其第二百七十六条中规定;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合同可以视作委托合同,但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监理人不单只是发包人的代理人,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㈨ 请问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吗
属于。
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叫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9)工程监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别扩展阅读:
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