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量缺陷分为几个等级,质量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质量缺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轻微缺陷、一般缺陷、严重缺陷、致命缺陷。
【详细解释】:
1.轻微缺陷:轻微缺陷是指对产品外观和下道工序可能会有轻微影响的缺陷
2.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不影响产品的运转和运行、不会成为故障起因,但对产品外观和下道工序影响较大的缺陷。
3.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可以引起易于纠正的异常情况、可能引起易于修复的故障或对产品外观造成难以接受的缺陷。
4.致命缺陷:致命缺陷是指会造成安全问题的各类缺陷。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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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原则方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157个重要时间点,必须记住!-工保网
1、小时篇
0小时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48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2、工作日篇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10日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日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 ,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4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49、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50、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15日
52、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6、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7、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9、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63、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日
64、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65、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28日
6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69、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70、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7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7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73、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74、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7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30日(工作日)(1个月)
77、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8、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79、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0、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8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2、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85、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86、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7、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89、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90、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2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92、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56日
93、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9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95、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2个月(60日)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84日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个月(90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月/年篇
6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28、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个月
129、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31、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3、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13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36、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7、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13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年
13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140、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4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144、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4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48、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49、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51、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15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5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56、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承包商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应该遵循哪些处理步骤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如何防止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各种质量问题。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掌握其处理程序。
(一)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处理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1所示。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
图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框图
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4)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原因分析结果。
4)处理的依据。
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要从三个方面找原因
第一:监理公司有决定性关系,
第二:承包方
第三:施工方
以此类推,直接找到原因和责任人
6. 对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当按什么原则处理
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
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
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
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经过和责任人,必要时应停工。
2、监理工程师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勘查,并责成承包人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事故处理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批复,重大事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处理。
4、对不属于监理工程师权限范围的事故,可适当提出参考意见,但不参与处理。
7. 承包商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应该遵循哪些处理步骤
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8.6.3第4项、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法分为;返工,返修、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