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制作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适用范围
2 基本规定
2.1 设 计
2.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 承担建筑旅馆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2.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2.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进行核验、确认。
2.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2.2 材 料
2.2.1 建筑装饰装修共存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检验。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2.3 施工
2.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2.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2.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2.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2.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2.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2.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2.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 抹灰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3.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3.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3.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3.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公为一个检验批。
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3.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3.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3.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屋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3.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3.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3.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3.2 一般抹灰工程
3.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 控 项 目
3.2.2 抹会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记录。
3.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3.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应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3.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3.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3.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3.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3.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角上口直线度 4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3.3 装饰抹灰工程
3.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3.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3.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3.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3.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年,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3.3.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3.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3.9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
1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5 4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阳角方正 3 3 4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3 3 3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3 -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3.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3.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3.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3.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3.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树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4 门 窗 工 程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纪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4.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4.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4.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4.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4.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4.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4.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4.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4.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结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4.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4.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10 木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4.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4.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4.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4.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4.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7的规定。
表4.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 高级
1 翘曲 框 3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扇 2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2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框 0;-2 0;-1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扇 +2;0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扇 2 1 用钢直尺检查
4.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8的规定。
表 4.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 高级 普通 高级
1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 3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 2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 —— 2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2.5 1.5-2 —— —— 用塞尺检查
5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 2-5 —— ——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2 1-1.5 —— ——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2.5 1-1.5 —— ——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3 2-2.5 —— ——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5 3-4 —— ——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3 用钢尺检查
11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外门 4-7 5-6 —— —— 用塞尺检查
内门 5-8 6-7 —— ——
卫生间门 8-12 8-10 —— ——
厂房大门 10-20 —— —— ——
4.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4.3.1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
⑵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如何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验收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观感质量检查的方法、程序、评判标准等,均与分部工程相同,不同的是检查项目较多,属于综合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核实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正确性,对在分项工程中不能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核查各分部工程验收后工程竣到单位工程竣工时之间,工程的观感质量有无变化、损坏等。
本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按照表中所列内容,共同实际检查,协商商得出质量评价、综合评价和验收结论意见。
填写要点:1、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经共同实际检查,如果确认没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问题,即可共同商定评价意见,评价为“好”和“一般”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观感质量综合评价栏填写“好”或“一般”,并在“检查结论”栏内填写“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或一般),验收合格”等字样内容;2、如有评价为“差”的项目,属于不合格项,应予以返工修理。这样的观感检查项目修理修补后需要重新检查验收。3、“抽查质量状况”栏可以填写具体检查数据,当数据较少时,可以将数据直接填写在表格内,当数据较多是,可以简要描述抽查的质量情况,并应将检查数据的原始记录附在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