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杭州消防工程审核验收流程
不同的工程,流程不一样,先介绍一下你的工程。
『贰』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哪些内容可以甩项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
一、申办范围
1、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按照工作分工一般由防火处组织建审科、区县公安消防大队或监督指导科进行消防验收;
2、须编写《消防专篇》的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消防专项验收,由防火处组织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建筑工程审核及所在区县公安消防大队人员会同司令部战训及辖区消防中队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二、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有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尚应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防火审核意见书》,可提供复印件;
5、有消防自动系统的,应有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6、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7、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8、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消防水泵的检测报告;
9、设计变更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0、盖有设计资质章的平面总图;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登记表。
三、工程验收期限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报验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时审核,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在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三日之内下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叁』 建筑工程中分包施工内容完成后验收程序有哪些
1、生产记录者自我检查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验收
3、程序及组织
4、验收评定
5、(建设)单位验收
6、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7、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8、参加验收单位签名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肆』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特制定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请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
一、 本项目有关情况:
1、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已经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共同预验收,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3、涉及设计文件的变更,已由设计部门签署认可文件,其中重大变更已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4、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5、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并已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其中包括:□桩基、□钢结构、□幕墙、□装修、□安装、□节能等)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8、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9、专项工程(□桩基、□地下防水、□钢结构、□幕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节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安装工程)已按要求办完相关专项验收手续;
10、报建面积为
m2,实际竣工面积为
m2,超出面积已按要求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11、已具备以下文件:
(1)、单位工程施工许可证
(2)、重大设计变更补充审查意见书
(3)、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
(4)、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5)、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
(6)、气象部门的认可文件
(7)、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8)、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工程合同付款不拖欠证明
(1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电线、电缆检测
12、本项目配套工程已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本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
竣工验收时间为 200 年 月 日9:00时,地点均为
现场。
三、 验收人员:
根据规定,我单位组建了竣工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验收组成员中土建、水电及其他安装专业方面的人员配齐,
验收组组长由方国强担任,具体名单另附。
四、 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 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包括□水压、□通电、□排污主管通球、□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层高、□方正度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单位盖章;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组将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验收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但各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委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各单位公章;
7、当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商裁决。
六、承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七、本方案已抄送有关部门及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盖章)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主要人员
分组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执业资格
注册号
组长
副组长
小
组
成
员
注:1、可根据专业类别增加或减少验收组。
2、本方案一式五份,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各一份,监督站一份
『伍』 有人知道杭州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程序吗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 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 定证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 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 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 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 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日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 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七)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 使用文件;�
(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
(十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 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 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向备 案机关提交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检查 情况,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竣 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审查验收评价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 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 收无效 ,备案机关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 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 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 在备案 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 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 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 施工项目在杭州市建委已经完成备案及竣工验收,项目信息什么时候可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到信息
在项目信息没上网公示前,你可以询杭州市建筑监管局有关部门。估计还没完成最后审核的程序。
『柒』 杭州市上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条件:
一、申报材料齐全;二、质量监督报告已备案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捌』 工程的验收有哪些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