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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

发布时间:2021-08-16 14:55:55

⑴ “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

一般指的是前者 但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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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更多规定详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⑶ 工程中的质保金是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我国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为几年?
1.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是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是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是装修工程为2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⑷ 工程保修金怎么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资金。

保修期满,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按照陈印大师的说法,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是:如房屋设计是按照七级抗震设防烈度来设计的,其目的是要保证房屋在七级地震的情况下不损坏。


(4)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扩展阅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⑸ 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区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你看一下这两个条文,缺陷与保修期不是同一个问题,质保期到了,并不意味着保修期也到了。

⑹ 保修金和质保金的区别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 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 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 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 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 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 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 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 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 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 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 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 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 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 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 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 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 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 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 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 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 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摘自《中国建设报》

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


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号】


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点,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⑻ 缺陷责任期保修金和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启计算。有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不能低于规定。如防水的质量保修期最低为五年。
由上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比缺陷责任期会晚一些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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