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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勘察地质监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5:14:20

①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此文件是否还有效

现在仍执行-铁建设[2008]247 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但是不同的路局有自己版本的相应文件,如(关于南昌铁路局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南铁建设发[2010]334号),希望能帮到你

②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驻京、津、晋、沪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通知要求一并执行。
一、按照建设部要求,我厅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省建设厅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三、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我厅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抓紧部署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③ 天津市关于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作废了么

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当迅速而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的施工。只有在有正当延期的理由时,经过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延期开工并给予延长的工期。否则,责任应当由承包商自负。
条款中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即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令。这样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如果业主拖延开工时间,承包商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赔偿。

④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工程勘察

第二十六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加深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条件。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三十条铁路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勘察大纲,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铁路勘察实行监理(或咨询)和勘察成果验收制度。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加强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勘察大纲,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勘察单位要加强对经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

⑤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 ( 州,长白山管委会) 国土资源局、有关地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深部找矿工作和矿业权管理研讨会议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发 [2005]28 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勘单位要切实加强勘查资质管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及虚假材料,严禁将地质勘查项目、探矿工程委托或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关地勘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坚决不搞圈而不探、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及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等违法活动,规范探矿权转让行为,履行好法定义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三、认真执行地质勘查设计编制审批制度。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科学合理布置探矿工程。勘查设计必须经省厅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勘查工作中确需修改设计工作量的,需报省厅批准。

四、严控坑探工程审批,确需进行的,项目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必须报省厅审批。煤炭勘查项目坑探设计需经省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非煤炭勘查项目的坑探工程,其设计经省厅审批后到市 ( 州) 、县 ( 市)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规范探矿权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各地勘单位要严格按照 《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探矿权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探矿权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的,不提交有关电子文档的,省厅将不予受理。社会企业申请探矿权的,在申报材料组织齐全后由地勘单位负责报件。

六、各市 ( 州) 国土资源局要在 11 月底前对辖区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年检,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解决。并于 12 月底将检查结果和通报上报省厅。省厅将在年底前对全省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肃查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⑥ 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资质单位应办理资质延续申请。为做好甲级资质证书延续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第 30 号令和第 31 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3.申请资质所列技术及管理人员需附有参加地质灾害业务培训的培训证书。

4.资质延续申请表、报盘软件、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 / /www.mlr.gov.cn)下载。

二、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是: 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第 30 号令和第 31 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需延续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将延续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四、联系人及方式

环境司: 卓弘春 (010)66558322

政务大厅: 王兆丰 (010)66558748

软件技术: 曾建鹰 (010)66558761

邮政地址: 北京阜内大街 64 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 10081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⑦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

近年来,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始终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受特大地震、极端天气事件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的在建或已建公路、铁路沿线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仍呈多发频发趋势,严重影响公路和铁路的运营、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加强对雨季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保障运输通道和群众生命安全,各级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铁路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隐患排查,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路和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

对于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各建设及施工单位,要在临时办公场所、工棚选址及设备安置场地选择时,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落实严格的监测预警措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岩、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责成建设和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二、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预案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做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人员、资金等各类应急准备,对特别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相关干部工人了解抢险任务、程序方法等,掌握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措施,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快速反应、正确处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共同做好工作。

三、主动防范,防治人为灾害

对地灾易发区内各类公路、铁路和在建项目,以及公路、铁路周边建设项目,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范建议,做到地灾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地灾治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评估报告中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会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问题突出的要责令其停止整顿。

四、加强会商沟通,实现部门联动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监测系统、预警手段、避险措施等方面,主动指导和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单位,落实好公路、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铁路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会商沟通,保证防灾信息共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单位要将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涉及公路、铁路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监测预警信息及时通告有关公路、铁路单位,一旦接到灾情险情报告,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强工程治理,彻底消除隐患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灾隐患的治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加强对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铁路单位要尽快部署和开展以上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对各地公路、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⑧ 铁路地质勘察监理是哪一个环节,接下来还有哪几步要走才能正式开工

地质勘察监理是指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对初测、定测及补定测时的地质勘察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一般到施工图阶段离正式开工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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